EN

互联网

录音制作者的“广播和表演的获酬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将录音制品用于有线或者无线公开传播,或者通过传送声音的技术设备向公众公开播送的,应当向录音制作者支付报酬。

录音制作者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权利的范围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四条:著作权法规定的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等权利人自己难以有效行使的权利,可以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集体管理。


一、根据《著作权法》《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互联网直播使用录音制品,互联网平台及主播等使用者应该按照如下标准向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支付使用费:

(一)泛娱乐直播间
  1. K歌直播间:年度使用费/直播账号ID = 直播间年收入×1.5%,若计算出的年度使用费不足100元的,按照100元收取。
  2. 多人语音社交直播间(语聊房):使用费/千次播放=50元。
  3. 其他泛娱乐直播间:年度使用费/直播账号ID = 直播间年收入×0.5%,若计算出的年度使用费不足100元的,按照100元收取。
(二)电商类直播间

年度使用费/直播ID = 10000元。

(三)其他直播场景

未在本标准中列出的直播场景,收费标准参照相似使用方式、使用场景类比适用,或协商确定。

(四)附 则
  1. K歌直播间:指主播使用录音制品伴奏演唱(一般也同时使用录音制品作为背景音乐)的直播间;
    多人语音社交直播间(语聊房):指创建该直播间的主播(也称房主)安排或临时主播(非房主)自行使用录音制品伴奏演唱(包括使用录音制品作为背景音乐)的多人语音直播间;
    其他泛娱乐直播间:指仅播放录音制品作为背景音乐的直播间。
  2. 直播间年收入包括并不限于期间的打赏收入、广告收入、平台支付主播的其他收入。
  3. 如K歌直播间和其他泛娱乐直播间年收入无法获得,可以参考直播账号ID粉丝数等因素估算直播间年收入。
  4. 片段使用、合唱使用等特殊使用方式,标准可以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调整。
  5. 该使用费标准可以每年根据物价水平进行适当调整。

二、短视频平台、流媒体音乐平台及其他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使用者,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根据使用情况与使用者协商收取使用费。


互联网平台业务咨询

MCN机构等其他业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