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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对未经批准从事集体管理施以刑事制裁

2019-10-25 1923

在2019年10月21日在北京举办的国际著作权授权大会上,来自韩国湖原大学的客座教授李浩兴分享了一个韩国最高法院(最高法院2019年7月24日2015DO1885判决)对未经批准从事集体管理行为的刑事制裁案例,该案在韩国及国际社会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韩国一家从图片著作权的代理公司,通过与众多的摄影师签订合同取得在合同期间的独家使用权,在业务活动中以下列方式行使权利:

 

(一)自行决定作品的使用费标准

(二)向用户收取使用费后,扣除一部分作为手续费用,剩余的部分分配给签约权利人。

(三)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该公司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提起损害赔偿和刑事诉讼,得到和解金或赔偿金后,扣除手续费后,剩余部分向权利人分配。

 

根据韩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代理业务只需要向文化部部长备案即可,但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业务必须要经过文化部长的批准,未经批准擅自从事集体管理业务将受到刑事制裁。

 

最高法院在案件审理中认为,判断著作权代理公司是否在未取得著作权集体管理的资质,以集体管理的方式运营业务,应考虑著作权代理公司在从事的行为中,是否存在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实质内容。本案中的被告,不顾自己是著作权代理公司的身份,从事了上述(一)、(二)、(三)的行为,实质上对图片著作权实施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据此,最高法院做出了对该公司进行刑事制裁的判决。


我国在图片、文字、卡拉OK等领域,存在着大量的代理公司从事着非法集体管理行为,对正常著作权授权秩序和集体管理制度的健康发展造成了极大地影响。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也对未经批准从事集体管理的行为,也明确规定了制裁措施,可遗憾的是,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对未经批准从事集体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的案例。韩国最高法院的判决对我国如何制止非法集体管理行为,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我们也希望,行政主管机关和司法机关,尽快采取措施,制止和打击非法集体管理行为,促进我国集体管理制度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