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院通过司法裁判指引卡拉OK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2020-08-06 1945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诉湘潭市岳塘区鑫弘东方海岸娱乐会所(以下简称“被告”)一案2020年6月28日终审审结。该案是继上海、山西、浙江、福建、黑龙江等省人民法院做出同类型判决之后,再次判决侵权卡拉OK场所应按照音集协许可使用费标准支付赔偿款的生效裁判,是依法适用《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规制卡拉OK领域的著作权纠纷,尊重卡拉OK行业著作权使用的市场交易价格、合理裁决著作权侵权赔偿标准的典型案例。
本案中,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促进作品传播及卡拉OK行业发展是著作权法保护的目的,依法保护著作权及市场主体经营的安定性是司法的价值取向。但是,大量著作权人向卡拉OK场所发起维权诉讼,虽然尊重了著作权人的权利,但对卡拉OK行业来讲动摇了经营者经营信心和经营安全。所以,为了平衡了双方主体利益,我国才确立了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成立了音集协管理特定类型的作品。音集协作为我国音像领域唯一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并且根据音集协举证及法律规定,有理由推定音集协管理市场相对较多的作品,有权利按照国家版权局公告的许可使用费标准与被许可人协商收取使用费。所以,在音集协诉卡拉OK歌厅侵权案件中,以包厢作为标准计算侵权赔偿是有一定合理性的。同时,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对音集协提出注重加强集体管组织有序运行,加强与音像节目使用者的沟通协商,有效解决权利人与使用者之间的海量作品使用许可与被许可存在的争议和问题,积极推动文化产业有序发展等相关建议。
湖南省高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充分考虑到了司法裁判对市场的正确指引以及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设计对卡拉OK秩序安定的重要作用。通过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使用费标准的肯定,确定了卡拉OK行业的合理使用费依据。对在权利人无法有效行使权利的卡拉OK市场统一裁判标准,合理解决各类不同经营主体在卡拉OK领域的著作权纠纷,平衡各方利益,引导大家共同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高效合法解决作品使用问题提供了范例。
卡拉OK经营行业存在海量的使用者,而海量的使用者又面对海量的权利人,因此,该领域是典型的权利人无法有效行使权利的市场。在这样的市场中,著作权的集体管理是唯一能够解决权利有效行使的制度设计,解决的基本方式之一就是在卡拉OK行业实行固定费率的使用费标准,从而让使用者能够用得起海量的作品,让作品更好的在卡拉OK市场传播,最终受益的一定是全体著作权人,这本是著作权司法保护的应有之义。
涉及著作权集体管理领域案件多为类型化纠纷,每一份判决都会影响同类案件,并对市场产生制度性后果。湖南省高院的终审判决不仅在司法实务层面对卡拉OK著作权纠纷给出了具有标杆意义的判例,也对统一裁判标准、平衡各方利益、正确引导预期、通过裁判定分止争实现市场秩序安定等司法价值导向给予了正面的回应。
// 附本案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