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营业场所背景音乐工作简介
2022-04-26 2306
一、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简称“音集协”)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民政部登记注册成立的我国唯一管理音像作品著作权的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包括录音录像制品及音乐类视听作品进行著作权集体管理。基于对《著作权法》补充性保障的集体管理制度设计,在包括卡拉OK领域在内的权利无法有效行使的特定市场,音集协广泛代表权利人的利益并集中行使著作权,依法向录音、录像制品和视听作品的使用者收取版权费并转付至相关权利人。在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为使用者妥善解决版权法律风险,实现版权市场的秩序稳定。
二、法律依据
1.营业场所使用背景音乐具有法定付酬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第四十五条:将录音制品用于有线或者无线公开传播,或者通过传送声音的技术设备向公众公开播送的,应当向录音制作者支付报酬。
解读:
新《著作权法》第45条首次为录音制作者增设了广播和表演获酬权。录音制品使用者在酒吧、餐厅、商场、酒店等商业场所以及庆典、体育比赛、展会等大型活动中公开播放背景音乐的,均构成以“将录音制品用于有线或无线公开传播,或通过传送声音的技术设备向公众公开播送”的方式使用录音制品。基于获酬权的性质,使用者使用时无需获得录音制作者的许可,但是应当支付录音制品的使用报酬,这是录音制品使用者的法定义务。如录音制品使用者拒绝支付将会构成著作权侵权,须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中国音集协收取、转付使用报酬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第八条第一款: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依法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法人,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调解活动。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下列活动:(一)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以下简称许可使用合同);(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三)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四)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等。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四条:著作权法规定的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等权利人自己难以有效行使的权利,可以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集体管理。
解读:
新《著作权法》《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赋予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具有在特定市场的收取和转付著作权使用费的职能。营业场所背景音乐的使用属于录音制作者的广播和表演获酬权,是《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四条中所规定的“权利人自己难以有效行使的权利”。作为我国音像类唯一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中国音集协有职能收取营业场所背景音乐所涉录音制品的使用报酬,并向权利人转付。
对于权利人而言,通过集体管理组织行使权利能够解决面对海量使用者无法直接收取报酬的问题。对于营业场所而言,营业场所公开播放背景音乐涉及到的录音制品使用数量较多,权利人分散,由录音制品使用者逐一向权利人进行付酬十分困难且成本高昂。通过集体管理组织向权利人支付录音制品的使用报酬,减少流程上不必要的繁琐,为经营场所提供妥善解决录音制品版权问题便利、高效的途径和法律保障。
三、中国音集协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自新《著作权法》2021年6月1日生效以来,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在国家版权局的指导下,为“获酬权”的有效行使和保护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包括市场调研、普法宣传、与使用者广泛协商、上线著作权大数据管理系统等,并与商场、体育赛事、展览、健身房、零售类等行业的使用者代表达成版权合作并签署录音制品使用协议,取得了令人可喜的成绩。由于篇幅所限,在此仅列举部分向我会交纳录音制品获酬权使用费的各行业的代表,对这些带头履行获酬权义务的使用者表示感谢。
1.北京SKP商场
SKP商场是全球最具标志性的时尚奢侈品百货之一,据有关资料,北京SKP商场连续十年蝉联全国单体商场业绩第一,是高端商业中心领域的领军企业。经音集协与SKP商场通过多次全面协商,北京SKP、北京SKP-S已与音集协达成版权合作,就其营业场所公共区域播放音乐录音制品的使用,签署录音制品使用协议,积极向我会履行了录音制品付酬义务。
2.2022年北京冬(残)奥会
2022年北京冬(残)奥会在北京和张家口成功举办,为世界献上了一届举世瞩目、无以伦比的冰雪奥运盛宴。为服务好北京冬(残)奥会的版权保护工作,音集协与中国版权协会等组织共同发布了《北京2022年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版权保护倡议书》,同时为北京冬(残)奥会的录音制品获酬权等使用提供版权支持,为“双奥之城”助力。这也是新《著作权法》实施后,音集协首次为大型体育赛事提供录音制品相关版权服务,覆盖场景包括正赛、测试赛等。
3.中免集团
中免集团作为中国最大的奢侈品运营商和国内旅游零售业的代表,秉承企业的社会责任,积极与音集协协商、沟通中免集团免税店内播放音乐录音制品付费事宜。目前,中免集团CDF北京市内部分免税店已与音集协达成合作,并签署录音制品使用协议,积极向音集协履行了录音制品获酬权付酬义务。
4.Dr.Martens马汀博士马丁鞋
Dr.Martens(马汀博士)是1960年品牌诞生于英国伦敦的全球时尚零售品牌,英伦文化具有代表性的国际品牌之一。Dr.Marten马汀博士马丁鞋在中国市场已就北京和天津区域内所有店铺就店内播放音乐录音制品与音集协达成版权合作。
5.F45 Training
F45 Training是全球健身房连锁品牌,据有关资料,诞生于2012年的F45 training,已成为全球发展最快的团操馆。进入中国市场后,F45 Training主动积极联系我会履行在健身场所内播放音乐录音制品的付酬义务,并在新法生效之前即与音集协达成合作。
6.上海《功夫熊猫展》
根据《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的相关规定,展会主办方应当依法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北京坤吾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功夫熊猫展》(上海站)的主办方,于开展前积极与音集协协商录音制品使用付酬事宜并履行付酬义务,音集协为该展会颁发了录音制品著作权付酬证明书。
7.成都朵云书院
上海知名新型阅读文化空间品牌“朵云书院”在中国西南地区首次落地,成都朵云书院在开业前通过与我会充分地协商、沟通,就书院内播放音乐录音制品与我会达成版权合作并签署录音制品使用协议。
8.贵州乌江寨音乐喷泉
音乐喷泉是一种将音乐与喷泉设计相结合,营造美轮美奂的视觉和听觉盛宴的娱乐项目。贵州乌江寨国际旅游度假区针对其度假区内音乐喷泉录音制品的使用积极向音集协履行版权义务,这也是首家向我会针对音乐喷泉使用录音制品支付报酬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