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芬兰的出租车为使用音乐付费

2009-06-01 10175

      芬兰最高法院于2002年12月3日作出判决,每辆出租车每年向芬兰的著作权协会(TEOSTO)支付22欧元,最高法院认为,在出租车内接收广播、播放卡带、CD,是在公开场所使用音乐作品,根据芬兰的法律,应该向著作权人支付相应的使用费,该判决是世界上首例判定在出租车中使用音乐作品应向著作权人付费的司法判例。

  TEOSTO成立于1928年,是芬兰专门保护音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集体管理组织。从1960年TEOSTO开始向公交车和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使用音乐收取使用费,遭拒绝后向法院提起诉讼,1968年芬兰最高法院判决认为公交车使用音乐作品是对音乐作品公开表演权的使用,应该向著作权人支付费用。之后,其他交通工具如飞机、火车、轮船等也都开始向TEOSTO申请了使用音乐的许可。

  1990年TEOSTO准备提高公交车的收费标准时,芬兰公交车公司协会提出,在芬兰近年来出租车的大量增加,占据了公交车的大量市场,为公平起见,应同时向出租车收取音乐作品使用费。1996年TEOSTO开始与芬兰出租车协会谈判,但谈判没有任何结果,1997年9月TEOSTO尝试向赫尔辛基地方法院起诉,地方法院判决每辆出租车每年支付40欧元的使用费,2002年12月3日芬兰最高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每辆出租车每年支付22欧元使用费。

  该案判决后在芬兰及欧洲引起了很大的反响,因为该类的判决在世界其他国家还没有先例,虽然在欧洲其他国家如瑞士、瑞典、葡萄牙等制定了出租车的收费标准,但迄今还没有发出类似的许可,芬兰的社会舆论普遍认为向出租车收取使用费未免太刻岢,但法律的规定是严肃的,TEOSTO有关负责人认为,法院的判决是公正合理的,按法律的规定,任何方式对音乐作品使用,都应当给予著作权人相应的补偿。

  根据伯尔尼公约的规定,以任何方法和方式公开表演音乐作品或将作品的表演向公众作任何传播,都应该征得作者的许可并支付费用。在该案中在出租车中接收广播电台或播放卡带、CD 等,是借助汽车的音响设备再现了音乐作品的表演,由于出租车是公共交通交通工具,是面向社会开放的,出租车的乘客是不特定的公众,在出租车内播放音乐作品,是对音乐作品的公开表演。如果在私家轿车或某单位的班车内使用音乐作品,就是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副总干事 马继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