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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再判非法著作权集体管理

2016-03-18 6711

    继2015年12月2日江苏省高院对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声影”)首例非法著作权集体管理案件判决后,江苏苏州、广东中山、广东江门、广东珠海等地法院相继做出认定声影非法集体管理的判决或裁定。2016年2月1日,另一家经营性公司——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简称“菜之鸟”)被广东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为从事非法著作权集体管理。

    在菜之鸟诉江门市蓬江区金华娱乐城一案(2016粤07民终113号)中,广东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菜之鸟并非涉案作品的原始权利人,其主张权利来源的涉案著作权转让合同的形式要件存在严重瑕疵。菜之鸟在没有提供其支付价金受让涉案音乐作品著作权的情况下,直接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实质上履行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能,而菜之鸟公司是经营性公司,并非依照《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如果要提起诉讼,应当以音乐权利人的名义而非直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最终驳回了菜之鸟起诉。本案对非法集体管理行为的本质作出更深层的剖析和认定,对“名为著作权转让、实为非法集体管理”的恶意规避《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行为,法院明确不予认可。2016年3月7日,广州市海珠区法院(案号:2015穗海法知民初字第374号)也判决认定菜之鸟从事非法集体管理。
 
    司法实践对非法集体管理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排除了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干扰,有利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正常开展工作,对推动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