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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向集体管理组织交费使用者 无须向个体权利人承担赔偿责任

2016-12-27 3423

-------最高院维持江苏高院二审判决


      2016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维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2015苏知民终字第00236号、2016最高法民申1699号),依法向集体管理组织交纳著作权使用费的无锡欢唱娱乐有限公司广益路分公司(简称“无锡欢唱”)不用再向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深圳声影”)承担赔偿责任。深圳声影诉无锡欢唱一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终于尘埃落定。 


      2014年,深圳声影以侵害著作权为由将无锡欢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无锡欢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无锡欢唱认为自己已向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交纳了著作权使用费,已经尽到合理版权注意义务,没有侵权故意,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支持深圳声影诉求,判令无锡欢唱承担赔偿责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判决无锡欢唱不承担赔偿责任,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维持了江苏高院的二审判决。


      近年来,全国各地出现了许多未加入集体管理组织的个别权利人起诉卡拉ok经营者的案件。这种案件往往并非权利人自己主张权利,而是通过层层转包,引入风投,提起批量诉讼。地域遍及北京、上海、浙江、福建、内蒙、江苏、云南、重庆、辽宁、吉林、黑龙江等多个省份。天价索赔、轮番起诉使得卡拉ok市场经营秩序受到严重破坏,特别是已经取得集体管理组织使用许可的经营者也轮番被诉。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曾于2011年先后认定已向集体管理组织交费的卡拉ok经营者虽然客观上实施了使用集体管理组织管理范围之外的作品的侵害行为,但主观上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抑制此类商业诉讼。


      此次最高人民法院维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判决,正是从司法实践的角度确立了延伸集体管理理念,充分发挥司法实践的引导作用,解决了权利人和使用者之间无休止的诉争。引导权利人和使用者通过集体管理建立授权许可使用的合理秩序,维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又保护了卡拉ok经营者的合法经营,促进文化产业健康发展。


2016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