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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简介

一、概况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简称“音集协”)成立于2008年,是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民政部注册登记的我国唯一管理录音录像制品/音乐类视听作品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音集协的主要业务是根据会员授权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便于权利人行使权利和使用者使用作品,通过本身具有的广泛代表性和集中行使权利的方式,在卡拉OK、互联网、实体场所背景音乐等权利人难以行使权利的领域向音乐类视听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的使用者发放许可、收取使用费,并将所收取的著作权使用费转付给权利人。音集协依照《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受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2018年6月,音集协以“守正创新、不辱使命”为理念,果断清除历史积弊,建立起自己在全国范围的许可队伍,实现了自2018年伊始许可收入的快速增长,获得了广大会员由衷的信任和支持。音集协以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生效为契机,以会员的需求为使命,奋力开拓新业务新领域;音集协以透明、高效为目标,全面推进著作权集体管理业务的数字化进程;音集协以勤勉、奉献为标准,淬炼出一支坚强团结的从业队伍;音集协在实践中勇于探索,理论上敢于创新,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理论思考,为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事业的蓬勃发展做出了自己应有的贡献。

一直以来,音集协始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会员及管理音乐类视听作品/录音录像制品数量、著作权使用费收入和分配额连创历史新高,荣获“2020年度中国版权金奖管理奖”和民政部“我为企业减负担”两次通报表扬。音集协将借着党的二十大东风,奋发有为、积极进取,为开创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事业美好的未来再创佳绩。

二、职能

  • (一)对会员及音乐类视听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的登记、管理;
  • (二)在权利人难以有效行使权利的领域依法向使用者发放许可、收取使用费;
  • (三)根据作品被使用情况向权利人及时分配使用费;
  • (四)对非法使用音乐类视听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权利;
  • (五)代表海量权利人与超级平台平等谈判,争取公平的传播资源和对价,维护行业公平的竞争秩序,进行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宣传;
  • (六)经国家版权局授权,承担法定许可使用费的收转工作;
  • (七)经与海外同类组织签约,可代为管理和行使海外音乐类视听作品/录音录像制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著作权。

三、业务范围

  • (一)依法与会员签订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为集体管理的目的进行音像作品权属的登记、曲库的管理和相关信息的公示;
  • (二)依法与使用者代表协商使用费标准,就使用费标准争议提起行政裁决或法律诉讼。
  • (三)根据会员的授权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与音乐类视听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的使用者签订使用合同,收取使用费;
  • (四)将收取的音像著作权使用费向会员分配及向其他权利人转付;
  • (五)就侵犯本会管理的音乐类视听作品/录音录像制品著作权的行为,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处罚或提起法律诉讼及仲裁等;
  • (六)为促进保护中国音乐类视听作品/录音录像制品著作权在海外的权利,以及海外音乐类视听作品/录音录像制品在中国内地的权利,与海外同类组织签订相互代表协议;
  • (七)为提升著作权集体管理效率,推进著作权集体管理业务数字化转型。
  • (八)增进权利人和使用者对著作权保护的了解,促进我国音像著作权保护水平的提高,规范市场行为,化解纠纷,为权利人和使用者提供有关的业务咨询和法律服务;
  • (九)为促进音像节目著作权保护水平的不断提高,总结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的实践经验,积极向国家立法机关和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 (十)加强与音乐类视听作品/录音录像制品权利人和使用者的联系,发布音乐类视听作品/录音录像制品和有关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的信息;开展与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有关的研讨、交流活动;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对音像产业繁荣发展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 (十一)开展其他符合本会宗旨的活动。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四、权利来源与种类

音集协管理音像著作权,其权利来源为:

  • (一)会员授权;
  • (二)与海外同类协会签署相互代表协议,从而获得对海外音乐类视听作品/录音录像制品进行管理的权利;
  • (三)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音集协管理的权利种类包括:

  • (一)表演权;
  • (二)广播权;
  • (三)复制权;
  • (四)发行权;
  • (五)放映权;
  • (六)出租权;
  • (七)信息网络传播权;
  • (八)录音制作者获酬权;
  • (九)其他适合集体管理的音乐类视听作品/录音录像制品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五、会员

音集协实行会员制,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凡是依法享有音乐类视听作品/录音录像制品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与音集协签订音像著作权合同,成为音集协会员。本会不向会员收取会费,会员有权利根据作品使用情况参与使用费的分配。

六、资质

著作权集体管理许可证
民政部关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成立登记的批复

七、组织机构

组织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