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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再判已经向集体管理组织付费不承担赔偿责任

2017-05-27 2898

  2017年5月18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深圳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声影公司)诉南京昊旻商服有限公司(下称:昊旻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裁定书号:(2016)苏0106民初11884号)作出判决:已经依法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交纳著作权使用费的南京昊旻公司只承担停止侵权责任,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 昊旻公司已向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交纳了使用卡拉OK曲库的版权使用费,已尽到尊重他人著作权的合理注意义务,对侵权行为的发生没有主观过错,故只须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而无须赔偿损失。

  此次判决是继江苏省高院 2016年判决已经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付费的经营者不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在江苏省2017年的又一案例,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再次确立了延伸集体管理理念,对保护权利人利益的同时,促进文化产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017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