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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高院、嘉兴市中院再出裁判:菜之鸟公司无权起诉卡拉OK歌厅拉OK歌厅

2017-09-04 3594

    继广东省高院于今年8月11日作出菜之鸟公司无权起诉卡拉OK歌厅的裁决之后,黑龙江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审理的二审裁判中,均认定菜之鸟公司无权起诉卡拉OK歌厅。
    黑龙江高院及嘉兴市中院审理认为:菜之鸟公司依据贵州四达音像公司的授权主张权利,而其提交的载有“贵州四达音像公司制作”的出版物,仅证明是对出版物的制作,并非指对出版物中所包含的每首音乐电视作品的制作;此外,菜之鸟公司主张这些当时流行度广、知名度高,几乎囊括了90年代中国音乐电视最高水准的100部涉案作品均为贵州四达摄制制作或受让取得,显然不符合客观实际,菜之鸟公司也未能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之。
    菜之鸟公司为谋求商业诉讼利益在全国多个省市针对卡拉OK歌厅提起的大量诉讼案件,终在广东省高院、黑龙江省高院、嘉兴市中院的再审和终审中得以拨乱反正。

 

判决书(2017)黑民终315号

判决书(2017)浙04民终6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