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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反盗版百日行动”展开 为期100天分两个阶段

2006-06-01 3126

    近日从新闻出版总署召开的2006年“反盗版百日行动”视讯会议上获悉: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中宣部、中央政法委、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建设部、监察部决定,自2006年7月15日至10月25日,在全国开展为期100天左右的集中打击盗版音像和计算机软件制品行动。在“反盗版百日行动”启动仪式上,相关部门还发布了《关于开展反盗版百日行动的公告》。
  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副组长、新闻出版总署署长、国家版权局局长龙新民说,今年以来,各地加大了对盗版出版物的治理力度,文化市场和出版物市场面貌有了很大改观,但是目前制售盗版音像和计算机软件制品的情况仍很猖獗。这次集中行动的工作目标是,关停一批经营盗版音像和计算机软件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单位,查处一批参与音像和计算机软件制品盗版活动的出版、制作、复制单位,查办一批重大盗版案件,严惩一批从事盗版活动的不法分子。同时,坚决取缔无证照的音像和计算机软件制品经营场所,全面清理销售盗版制品的游商、地摊,深挖非法制作、复制、仓储窝点。
  据介绍,此次“反盗版百日行动”分为两个阶段:
  2006年7月15日至8月15日是公示期,各音像、计算机软件制品经营单位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开展自纠活动,将盗版制品主动上缴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并说明情况。公示期内,凡主动上缴盗版制品并说明情况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再追究其责任。
  从8月16日开始进入集中整治阶段,各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将开展执法检查,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一次经营盗版音像制品或盗版计算机软件制品数量100张以下的经营单位,除没收违法制品和违法所得外,还要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一次经营盗版制品100张以上或者两次因经营盗版制品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由行政许可部门吊销其许可证,由工商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对经营盗版制品涉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006年底至2007年初,行政许可部门将对各音像出版、复制单位进行年检登记。届时,对公示期结束后继续经营盗版制品的单位,无论数量多少,行政许可部门将依法不予登记或暂缓登记。
  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举报电话:010-65212870;国家版权局举报电话:010-65212738;各地文化行政部门举报电话:12318。
  对行政部门及其国家公职人员参与、从事、纵容、包庇盗版制品制售活动的行为,可向各级监察机关举报。各地监察机关举报电话:12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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