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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院判决惩罚性赔偿,严惩恶意侵权

2022-10-28 1146

一、案件情况


在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下称“音集协”)诉滕州市龙泉贝斯特休闲会所(下称“贝斯特”)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中,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贝斯特侵权成立,认定自法院立案之日起计算侵权期间,判决赔偿经济损失同时增加惩罚性赔偿金共计104080元,删除案涉155首音乐电视作品。音集协对此认定不服,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2年818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自贝斯特开始营业之日起计算侵权期间,按照音集协行业使用费标准计算赔偿金额,同时增加自被告场所收到停止侵权通知之日起计算惩罚性赔偿金,共计240815元,并要求贝斯特删除音集协管理的全部作品。


二、案件焦点


1、关于停止侵权的问题

二审法院提出,音集协作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著作权人授权管理大量的作品。虽然本案中通过取证手段取证155首作品,但结合贝斯特未取得案涉作品的著作权及音集协多次起诉贝斯特侵权的事实,可推定其未经授权使用音集协享有管理权的全部作品,因此应当从其曲库中删除音集协管理的全部作品。


2、关于侵权赔偿期间的认定

二审法院认为,贝斯特自成立之日起就未向音集协支付著作权许可使用费,并持续经营。一审法院以贝斯特被起诉之日期确定侵权期间,实际上是剥夺了该日期之前音集协对贝斯特侵害音集协管理的全部作品的侵权行为请求赔偿的权利 ,二审法院对此予以纠正, 认定贝斯特的侵权期间为201911日至20211231日,考虑到2020年疫情影响酌定扣减180天,确定侵权赔偿期间共计916天,按照音集协的收费标准计算赔偿金额。在扣除贝斯特在2021年案件中支付的赔偿款26325元后,最终判决贝斯特支付音集协经济损失5/包房/天×38间×916-26325=147715元。


3、关于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计算

2019年音集协就贝斯特提起诉讼,贝斯特在明知未支付许可使用费、未经音集协许可的情况下,仍持续实施相同的侵权行为,已表明其具有侵权的故意。而在20208月,贝斯特再次收到音集协要求获得许可支付著作权费的通知书后仍不纠正侵权行为,应认定情节严重。故二审法院对音集协主张自贝斯特接到通知之日的2020828日起算惩罚性赔偿的诉求予以支持,即2020828日至20211231日,共计490天,判决对贝斯特增加惩罚性赔偿金:5/包房/天×38间×490=93100元。由此二审法院判决贝斯特承担的赔偿责任共计240815元(经济损失147715+惩罚性赔偿金93100元)。


三、案件意义


本案从司法层面对卡拉OK行业版权秩序作出正向引导,是适用集体管理组织的收费标准进行合理裁决著作权侵权赔偿金额、惩治卡拉OK场所恶意侵权的典型案例。一方面,虽然音集协仅以取证的155首案涉作品提起诉讼,但法院通过音集协举证被告场所使用了经音集协授权的VOD设备,并结合场所因未取得案涉作品的放映权许可遭受音集协多次起诉的侵权事实,推定其使用了音集协管理的全部作品,从而降低了权利方的举证难度,更好地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对从未获得音集协许可且多次被诉侵权的场所,判决删除音集协管理的全部作品,从其成立之日起计算侵权期间并加以惩罚性赔偿,该判决弥补了权利人因被告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的同时,也提高了恶意侵权人的侵权成本,对使用者持续侵权、恶意侵权行为起到了很好的威慑作用,对构建良好的版权许可市场产生了积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