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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产法院权威解读“天合案”

2023-03-06 1361

本文授权转载自知产北京,作者汪舟


近日,国家版权局召开第七届中国网络版权保护与发展大会,会上发布了2022年中国版权十件大事。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的“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天合文化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案”作为唯一一件司法案件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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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中国版权十件大事还包括北京冬奥会版权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效、《马拉喀什条约》在中国落地实施、全国著作权质权登记信息实现统一查询等版权重要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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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简称音集协)系我国音像集体管理组织。2007年12月27日音集协(作为甲方)与天合文化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天合集团,原名北京天合文化有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为期十年的《服务协议》,此后音集协同天合集团又签订了系列补充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在全国范围内组建卡拉OK版权交易服务机构,代甲方向全国各地的卡拉OK经营者收取卡拉OK节目版权使用费。天合集团及其各省子公司共同代理执行著作权许可的收费、转付、运营和服务。音集协诉称,实际履行中,各被告存在多个违约行为,如多次迟延支付许可费、侵占许可费以及未按约定完成“三统一”等,故请求判令天合集团及其子公司支付合同款及迟延履行的利息,并赔偿损失、返还制式合同等。

经审理查明,天合集团及各子公司在履行合同期间,存在不兑现“三统一”承诺、连续故意延迟结算、利用收取版权费独家执行方的便利截留版权费等多种持续的违约违规行为。一审法院认为,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而言,按时向权利人支付使用费,是其重要甚至是核心职责。按期结算构成合同的基本要素,是天合集团及各子公司的基本合同义务,也是音集协的主要合同目的。多次持续超出履行期限将会严重影响音集协作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主要活动,造成音集协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因此,本案中,天合集团及其各子公司迟延支付合同款的行为,致使音集协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音集协可以行使解除权,天合集团及其子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一审判决后,天合集团不服提起上诉,北京高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裁判要旨

1.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简称音集协)与天合文化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天合集团)签订的《服务协议》及相关协议应作为整体处理。天合集团及其子公司依据上述合同,独家代理音集协与卡拉OK经营者签订许可合同,实际上是在履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职能。天合集团存在没有兑现“三统一”的承诺、多次迟延履行结算义务,并导致音集协不能按时给会员分配版权费,使音集协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此外,天合集团存在多种不符合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的非营利性、公益性制度规范的行为,影响了音集协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因此,涉案合同应予解除。

2.合同解除后,应根据合同性质处理解除后果。涉案合同应属许可使用合同,合同解除向未来发生效力。对天合集团及其子公司尚未支付的款项,应当支付本金及迟延履行的利息;对合同履行期间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对音集协许可天合集团与卡拉OK企业签约、收费的《著作权许可合同》的制式合同文本,应以合同解除时间为限,返还相应部分。


推荐理由

本案关系到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完善。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对著作权管理组织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其中第八条第三款为新增内容,主要涉及著作权使用费的收取、标准、转服、管理以及相关信息查询等工作机制。

本案查明的事实中能反映出,部分卡拉OK经营者存在多次支付许可费的情形,天合集团及其子公司存在跑冒滴漏、迟延支付许可费的问题。上述情形,既影响卡拉OK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损害其经济利益;更会直接影响权利人著作权许可费的收益,从而影响音集协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的开展。

可见,对音集协而言,按时给会员分配版权费,是其重要甚至是核心职责。按期结算构成合同的基本要素,是天合集团及各子公司的基本合同义务,也是音集协的主要合同目的。多次持续超出履行期限将会严重影响音集协作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主要活动,造成音集协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音集协有权依法解除涉案合同。

本案在梳理音集协与天合集团及其子公司合同履行情况后,判令解除涉案合同,并由天合集团及其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的许可费等费用,有效解决了数十年间音集协与天合集团及其子公司许可费分配问题,有效帮助了音集协更好行使其著作权集体管理职责。

因此,本案关系到著作权集体管理收费的公开、透明、充分、及时,关系到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行业评价和社会形象,关系到著作权领域良好秩序的形成与诉源治理问题,对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完善有较为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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