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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音集协法律经典案例

2024-01-11 582

编者按:

音乐版权保护是维护音乐权利人权益、推动音乐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石。作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过去的一年里,音集协在重大诉讼案件中取得了显著成果,第一季度即完成了“音集协与天合集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绝大部分案款的执行工作,为会员挽回了巨额的版权费损失,案件不仅维护了音集协会员的权益,更推动了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此外,音集协积极践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责任与使命,在卡拉OK维权诉讼案件、非会员诉讼案件中也取得了不俗的成绩,有效打击了侵权行为,对构建良好的版权许可市场产生了积极影响,为行业树立了典范。

在2024年初之际,我们将音集协过去一年的经典法律案例进行梳理,这份清单或许不足够完整,但我们仍可借此洞悉和思考国内音像版权保护的关注热点,以及这些案件所反映出的某些社会关切和发展趋势。


丨重大诉讼案件

经典案例1——音集协与天合文化集团及其诸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案

      2022年12月2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音集协与天合文化集团及其子公司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驳回天合文化集团上诉,维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一审判决结果。本案判决中法院支持了音集协与天合文化集团及其子公司签订的全部九份涉及卡拉OK著作权许可事务独家合作协议自2018年11月1日起全部解除,判决天合文化集团及其子公司向音集协支付著作权使用费、损失赔偿金等款项共计99774654.49元及利息。

      音集协依据本案生效判决就本案执行涉及的被执行人(天合文化集团及其子公司)应承担的责任、利息损失以及迟延履行利息;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账户冻结等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并于2023年1月6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鉴于:本案在一审二审期间,音集协仅对14家被执行人进行财产保全,存在部分账户保全金额小于申请执行金额,申请执行期间不排除被执行人申请破产或账户被其他法院冻结的情况。为了尽快推进执行,确保执行款顺利到账,音集协权衡案件情况,与法官、被申请执行人的负责人或代理人及时沟通。截止本案执行终结,共执行到账判决赔偿款及相关利息一亿余元,实现本案执行的预期目标。该案的顺利执行,最大限度保障了音集协全体会员的利益。

      本案判决的终结意味着音集协的著作权集体管理业务被天合公司控制的历史在法律意义上彻底终结。同时作为推动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发展完善的典型案例,本案于2023年分别入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法院2022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北京法院知识产权三十年典型案例”。


丨卡拉OK维权诉讼案件

经典案例2——音集协诉庄河市球柒麦声乐迪歌厅店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2023年5月26日,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以音集协官网公示单价9.2元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最终判决被告按照9.2元/包/天×24包×275天加上合理维权开支共计61720元的标准确定经济损失金额。被告因不服一审判决,以判决过高为由上诉至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中院审查,认为一审法院在音集协的实际损失、被告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情形下,以音集协公示的许可使用费标准为基础并无不当,最终于2023年9月18日驳回被告上诉,维持原判。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判决属于大连市西岗区也是辽宁省首批“新思路”判决,对有效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起到积极的指导性作用。


经典案例3——音集协诉天津自贸试验区金韵莱音乐厅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2023年11月1日,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综合考虑侵权期间疫情对被告经营的影响作出一审判决,参照国家版权局公布的行业使用费标准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5元/包/天×15包×180天=13500元来认定被告赔偿经济损失数额。这是京津地区有史以来首例明确以许可使用费为侵权赔偿计算依据的案例,对京津冀地区进一步推进“新思路”判赔、促进侵权场所和解签约有积极意义。


经典案例4——音集协诉西安市长安区铂菲特休闲会所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2023年8月15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人西安市长安区铂菲特休闲会所(以下简称西安铂菲特)认为一审法院重复计算赔偿金额的申请,即上诉人西安铂菲特2021年与音集协的著作权纠纷与本案不存在侵权时间上的重叠,上诉人仍需支付两次侵权取证期间的赔偿金额69120元(4元/包/天×18包×960天),同时停止侵犯音集协管理的音乐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并删除曲库中的侵权作品。

2023年以来,西安市长安区、未央区等地区人民法院在延续原有“新思路”判决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国家版权局公布的行业使用费标准并参照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计算侵权赔偿,有助于音乐作品回归其应有价值,有效地保障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经典案例5——音集协诉山东盛世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2023年11月3日,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山东盛世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承担侵权赔偿185952元(6元/包/天×52包×596天),另基于被告公司再次实施相同侵权行为,具有明显的侵权故意,因此判决中也支持了音集协主张的1倍惩罚性赔偿,加上侵权赔偿共计36万余元,强有力地打击了侵权行为。同时该判决还判令被告从曲库中删除音集协管理的全部作品,充分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构建良好的版权许可市场产生了积极影响。


丨非会员诉讼案件

经典案例6——松原市漫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宁市千歌汇娱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人民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书,参照音集协权利使用费收费标准判决被告承担的经济损失仅为77元。该院认为:因无证据证明原告松原漫易公司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被告千歌汇娱乐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该院适用法定赔偿。本案为该地区法院首次在依法适用法定赔偿时,着重考量了音集协管理的作品数量和收费标准等因素,酌定千歌汇娱乐公司赔偿松原漫易公司经济损失为77元。


经典案例7——深圳市瑞丰盈投资有限公司与海口秀英向荣好声音歌舞厅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上诉案

2021年9月,深圳市瑞丰盈投资有限公司以海口秀英向荣好声音歌舞厅在其经营场所内放映其未经授权享有权属的作品为由,向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提起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17日作出一审民事判决,认定原告瑞丰盈公司的部分“作品”不构成视听作品,仅为录像制品,瑞丰盈公司就该部分歌曲不享有放映权。瑞丰盈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2023年8月10日,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对此案作出二审民事判决,维持了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结果。法院认定,瑞丰盈公司主张权利的部分歌曲MV不构成视听作品。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MV画面系演唱会或现场Live版,均为歌手现场演唱过程的录制或歌手现场演唱录制片段占大部分比例;MV画面由电影或电视剧片段和歌手演唱画面穿插剪辑,但电影或电视剧片段占大部分比例;MV画面均由电影、电视剧片段剪辑而成或简单的静态、动态图案画面组成等。基于上述认定,该院认为:根据视听作品对独创性的要求,具备以上几种情形的歌曲MV不能认定具有一定的创造性。最终,该院认可并支持了一审法院将前述MV排除出视听作品进行保护的认定。


经典案例8——东莞市陆号歌舞娱乐有限公司与中音(广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上诉案

2019年11月,中音(广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东莞市陆号歌舞娱乐有限公司在其经营场所内放映未经其授权享有权属的作品为由,向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该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部分支持了中音公司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场所向中音公司赔偿包括维权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2600元。东莞市陆号歌舞娱乐有限公司不服,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3年1月,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了二审判决,撤销了一审法院判决,改判场所不承担侵权责任。法院认为:对于视听作品中的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而言,其在“单独使用”音乐或剧本的时候才可以单独行使著作权。此种“单独使用”是指将词曲作品另行复制、发行或制作唱片等。当音乐词曲与编剧、导演、摄影等结合在一起形成视听作品时,中音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对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作出过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著作权由制片人享有,故词曲作者不能就该视听作品主张词曲作品的复制权和表演权。本案中,卡拉OK场所只是提供视听作品的点播服务,是对视听作品的整体放映和表演,并非单独使用词曲作品,因此,作为词曲作品的著作权人无权直接向上诉人东莞市陆号歌舞娱乐有限公司主张复制权和表演权。最终二审法院改判场所不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