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使用者包括但不限于短视频平台、流媒体音乐平台、直播平台、主播工会、MCN机构、带货商家、主播等。
录音制作者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录音制作者的“广播和表演的获酬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将录音制品用于有线或者无线公开传播,或者通过传送声音的技术设备向公众公开播送的,应当向录音制作者支付报酬。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权利的范围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四条:著作权法规定的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等权利人自己难以有效行使的权利,可以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集体管理。
互联网电商直播录音制品使用费协商标准:每个直播间ID,10000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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