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况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简称“音集协”)成立于2008年,是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民政部注册登记的我国唯一管理音像节目(指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录音、录像制品和视听作品[不包括电影、电视剧等])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音集协的主要业务是根据会员授权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便于权利人行使权利和使用者使用音像节目,通过本身具有的广泛代表性和集中行使权利的方式,在卡拉OK、互联网、实体场所背景音乐等权利人难以行使权利的领域向使用者发放许可、收取使用费,并将所收取的著作权使用费转付给权利人。音集协依照《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受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2018年6月,音集协以“守正创新、不辱使命”为理念,果断清除历史积弊,建立起自己在全国范围的许可队伍,实现了自2018年伊始许可收入的快速增长,获得了广大会员由衷的信任和支持。音集协以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生效为契机,以会员的需求为使命,奋力开拓新业务新领域;音集协以透明、高效为目标,全面推进著作权集体管理业务的数字化进程;音集协以勤勉、奉献为标准,淬炼出一支坚强团结的从业队伍;音集协在实践中勇于探索,理论上敢于创新,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理论思考,为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事业的蓬勃发展做出了自己应有的贡献。
一直以来,音集协始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转付额连创历史新高,荣获“2020年度中国版权金奖管理奖”和民政部“我为企业减负担”两次通报表扬。音集协将借着党的二十大东风,奋发有为、积极进取,为开创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事业美好的未来再创佳绩。
二、业务范围
- (一)依法与权利人签订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
- (二)依法以著作权集体管理为目的对音像节目进行权属查证、登记,管理音像节目物料,公示相关信息;
- (三)依法与使用者代表协商使用费标准,就使用费标准争议提起行政裁决或法律诉讼;
- (四)根据会员的授权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与音像节目的使用者签订使用合同,收取使用费;
- (五)将收取的音像节目著作权使用费向权利人转付;
- (六)就侵犯本会管理的音像节目著作权的行为,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行政投诉、诉讼、仲裁及调解活动;
- (七)为促进中国音像节目著作权在境外的权利受到保护,以及境外音像节目在中国境内的权利受到保护,与境外同类组织签订相互代表协议;
- (八)促进我国著作权保护水平的提高,规范市场行为,化解纠纷,为权利人和使用者提供有关的业务咨询和法律服务;
- (九)为促进音像节目著作权保护水平的不断提高,总结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的实践经验,积极向国家立法机关和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 (十)加强与音像节目权利人和使用者的联系,发布音像节目和有关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的信息;开展与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有关的研讨、交流和其它活动;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对音乐产业繁荣发展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积极扶持本土原创音乐;
- (十一)开展其他符合本会宗旨的活动。
-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三、权利种类
- (一)音像节目放映权;
- (二)音像节目表演权/获酬权;
- (三)音像节目广播权/获酬权;
- (四)音像节目出租权;
- (五)音像节目信息网络传播权;
- (六)音像节目复制、发行权;
- (七)其他适合集体管理的音像节目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四、会员
音集协实行会员制,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凡是依法享有音像节目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与音集协签订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成为音集协会员。本会不向会员收取会费,会员有权利根据音像节目使用情况参与使用费的转付。
五、资质
六、组织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