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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终有定论:菜之鸟公司无权起诉卡拉OK歌厅

2017-08-25 3776

    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下称:菜之鸟公司)诉广州凯乐会餐饮有限公司(下称:凯乐会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可谓是一场“持久战”。历经一审、二审的反转裁判之后,2017年8月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菜之鸟公司的再审申请(裁定书号:(2017)粤民申3207号),维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二审判决,菜之鸟公司无权起诉卡拉OK歌厅。 
    广东省高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结合凯乐会公司提供的大量反证可以证明,涉案音乐专辑封底标注“贵州四达音像公司制作”,仅能证明该专辑由贵州四达音像公司制作,而不能证明贵州四达音像公司当然就是专辑所收录的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制片人,不能证明是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而菜之鸟公司除提供获得贵州四达音像公司的授权文件外,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是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认定菜之鸟公司无权对凯乐会公司提起诉讼的裁定并无不当。综上,依法驳回菜之鸟公司的再审申请。   
    近几年,菜之鸟公司 通过签署一系列授权书的方式,声称从“著作权人”贵州四达公司处获取了授权,在全国范围内提起大量的商业诉讼,引起了卡拉OK行业的恐慌,广东省高院的再审裁定,最终确定了菜之鸟公司无权起诉的事实,对卡拉OK行业建立正常的著作权授权秩序,促进娱乐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裁定书:(2017)粤民申3207号

                                                                        2017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