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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首次认定名为著作权登记证书但实为合同备案证书的,不能作为权利证明

2017-11-21 3457

    2017年4月13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就深圳声影(全称:深圳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我会(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侵犯名誉权一案做出一审判决,认定我会公告指出的深圳声影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实为著作权合同备案证书,不能作为权利证明,符合事实不构成侵权,驳回深圳声影全部诉讼请求。
    针对深圳声影声称从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获取大量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并据此开展著作权收费的行为,我会经认真调查后,于2013年1月25日在官方网站上发布公告指出,深圳声影根据著作权登记证书,声称拥有大量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与事实不符,骗取卡拉OK经营者著作权使用费,为谋求不正当利益擅自进行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深圳声影认为我会公告内容不实,侵害了其名誉权,为此将我会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深圳声影从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所取得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实为著作权合同备案登记证书,不能证明深圳声影为音乐作品的真正权利人;在深圳声影对全国多家卡拉OK经营场所提起的著作权侵权诉讼中,有多份法院生效判决已认定深圳声影未经批准进行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结合其他事实证据,法院判决认定深圳声影不具有主张相关著作权的主体身份,我会在公告中所载主要事实及理由均有合理依据,并未捏造事实,故不构成侵害名誉权。

 附:(2016)粤0305民初7659号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