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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终审判决已向集体管理组织付费的使用者无须向非会员诉讼承担赔偿责任

2017-12-26 3624

    2017年12月初,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声影公司)诉珠海明月湾公馆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月湾公司)等5家卡拉OK经营场所(以下简称:场所)侵害作品放映权的纠纷,做出终审判决:撤销原一审法院判定明月湾公司向声影公司赔偿损失的款项,认为已向音集协缴费的场所无侵权故意,不需向声影公司赔偿损失。
    珠海中院经审查认为:在涉案被控侵权行为发生时,明月湾公司已与音集协签订相关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及服务合同》,并交纳了版权使用费,应认定其已尽到尊重他人著作权的合理注意义务,对涉案被控侵权行为的发生没有主观过错,故明月湾公司只须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而无须赔偿损失。
    法院还特别指出:在场所已经与音集协签订版权许可使用合同并交纳版权使用费的情况下,由于卡拉OK经营者所使用的曲库中歌曲数量巨大,如果要求其就曲库中的每首歌曲的权利状态,特别是音集协是否有权进行集体管理逐一进行比对,则明显不当加重了场所过于苛刻的注意义务,对其有失公允,也不利于倡导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推进音乐作品的付费使用和卡拉OK行业的规范经营。
    自2012年开始,截至2017年底,声影公司已在广东、江苏、浙江、上海、黑龙江、河南、辽宁等全国多个省市对数千家近场所提起大规模、持续性、有组织的商业诉讼,以有限的歌曲索要“天价赔偿”。这种诉讼行为极大地增加了使用人的负担,不利于作品的广泛传播,和著作权法保护的原则相悖。并且大量的诉讼打乱了正常发放许可收费的市场秩序,阻碍了权利人与使用者之间的和谐授权机制。
    对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早已先后认定已向集体管理组织交费的场所虽然客观上实施了使用集体管理组织管理范围之外的作品的侵害行为,但主观上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抑制此类商业诉讼。
   此次珠海中院的终审判决,将会扼制声影公司商业诉讼日益泛滥的势头,通过司法实践引导权利人和使用者通过集体管理进行授权的机制,实现保护权利和促进产业发展的平衡。

 

 

 

附:2017粤04民终2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