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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侵权卡拉OK歌厅参照集体管理协会的标准确定侵权赔偿

2018-08-31 5162


      201873日,山西省运城市中级法院就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下称我会)诉山西万里卡地亚娱乐有限公司(下称万利卡地亚)著作权侵权一案做出一审判决,参照了我会报国家版权局公告的卡拉OK 使用费收费标准,按照山西高院指导意见每天每包房5元确定赔偿金额, 总计5万余元。


      万利卡地亚在山西省运城市经营的卡拉OK歌厅,未经我会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场所内以卡拉OK形式放映我会享有著作权的音乐电视作品,严重侵犯了我会会员的合法权益,我会对万利卡地亚提起了法律诉讼,万利卡地亚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庭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万利卡迪亚在其经营过程中,未经许可使用音集协享有著作权的音乐电视作品,已经构成侵权,应依法承担向音集协赔偿经济损失的侵权责任。参照音集协报国家版权局公告的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收费标准,根据山西省运城市整体经济水平,同时综合考虑被告万利卡迪亚的经营规模、过错程度、使用方式、经营模式等因素,酌定为按每天每包房5元计算,30间包房的赔偿金额为54750元。


      早在2018419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了《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卡拉OK著作权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该意见提出各中级法院在审理卡拉OK著作权纠纷案件中,参照音集协报国家版权局公告的收费标准确定侵权赔偿额,统一判赔标准,确定此类案件侵权赔偿额为5-6//包房,对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著作权使用费且拒绝协商的场所,赔偿标准可达12//包房。


      此案的判决,对确定卡拉OK领域的侵权赔偿标准,促进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提供了新的思路和判例。



附:2018)晋08民初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