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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漳州中院驳回上海灿星对歌厅的起诉

2019-10-17 3397

      近日,福建漳州中级人民法院做出民事裁定书[(2019)闽06民初254号],对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灿星公司)起诉漳州大麦娱乐有限公司一案,以“依据不足,不予支持”,依法驳回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福建漳州中级人民法院经查明认为:灿星公司提交的《中国好歌曲》、《中国新歌声》等音乐合辑的外包装注明“本节目制作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著作权人: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其中使用了不确定用词“或”,即并未明确具体类型。且灿星当庭自认该作品属于对综艺节目的录制,是其与电视台合作作品。因此,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三条规定,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人应属电视台和灿星公司共有。


      此外,灿星公司虽进一步提交了著作权登记证书,但我国实行著作权自愿登记原则,登记机关不会对著作权的权属做实质性审查。因此该登记证书证明力有限。灿星公司虽声明是上述综艺节目的制片者,但未依照漳州中院要求进一步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法院以灿星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为由,驳回起诉。


      灿星公司从2018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对卡拉OK歌厅进行了大量的商业诉讼,引起行业内的极大恐慌 。福建漳州中院的裁定, 对遏制商业诉讼,保护已经取得集体管理组织许可的卡拉OK企业的权益,建立良好的著作权秩序,促进卡拉OK娱乐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具体裁定书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