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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已付费歌厅被小权利人诉讼每首歌判赔不超过100元,符合利益平衡原则

2019-12-19 3576

       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河南歌迷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件,自2016年4月立案后,经过一审、二审、再审程序,历时三年,最终尘埃落定。2019年9月20日,最高法院判决,已付费歌厅被小权利人诉讼,每首歌曲判赔金额不超过100元,符合利益平衡原则。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审中,参考被告的经营规模、使用涉案音乐作品的数量、方式,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及主观过错、涉案作品的流行程度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公证费等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为29000元 。本案涉案55首歌曲,每首歌约为527元(含合理支出)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确定侵权赔偿额主要应该考虑以下因素:声影公司主张的维权费用;被控侵权音乐作品的数量;卡拉OK经营者已经向音集协支付的版权费用;声影公司公开发行的音乐作品数量等。据此,二审法院改判赔偿金额为5500元, 每首歌(含合理支出)赔偿100元。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此案认为 ,二审法院在确定判赔数额时, 综合考虑了案件的维权费、被诉侵权音乐作品数量,卡拉OK经营者已经向音集协支付的版权费,及声影公司公开发行的音乐作品数量等因素,和各方主体利益关系的平衡,赔偿数额改判为5500元,符合案件实际情况,予以维持。

 

       通过分析我们发现,河南高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充分考虑了卡拉OK歌厅是否“已向音集协交费”,作为是否履行注意义务以及主观恶意与否的重要考量因素。对于已交费的卡拉OK经营者,在非会员起诉的案件中,赔偿数额应明显低于未交费的卡拉OK经营者。可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许可费的合理倍数进行确定,促使卡拉OK经营者积极履行向音集协支付许可使用费的义务,防止权利人因过分维权而导致谋取超额利润的情况出现。

 

       最高法院则重点强调了各方主体利益关系的平衡。我们认为,著作权保护制度的核心是相关各方利益的平衡,在保护权利人利益的同时,也要保护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小权利人试图通过大量的商业诉讼,获取比通过集体管理组织发放授权高出数百倍的商业利益,歌厅面对众多的小权利诉讼,将付出无法承受的版权费,集体管理制度将形同虚设,权利人、卡拉OK歌厅、集体管理组织的利益平衡完全被打破。

 

       最高法院对此案的判决将对全国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在涉及到整个行业的诉讼案件中,要充分注意到司法案件审理的导向作用。遏制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诉讼行为,促进集体管理制度的发展。


以下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