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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余音乐产业代表签名发布倡议:增加录音制作者广播权、表演权

2019-12-27 3484



      2019年12月20日,由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指导,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音乐产业促进工作委员会、国家音乐产业基地联盟、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共同主办的首届中国音乐产业行业年会在国家会议中心盛大举办。我会副理事长周亚平参加了本次会议并发言。




      本次会议聚焦新时代音乐产业的未来发展,关注音乐制作人的权益,与会的近200名音乐产业领军代表、行业专家、知名学者共同签名,就“在著作权法修改中增加对录音制作者广播权、公开表演权等权利的保护”发起倡议。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首席法律顾问孙建红代表广大音乐企业及音乐产业从业者发布倡议(具体倡议可见文末)。


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首席法律顾问 孙建红代表广大音乐企业及音乐产业从业者发布倡议


      随着社会经济和科技的进步,音乐产业和音乐传播方式发生了日新月异的变化。一首音乐作品仅靠作品本身和表演者是无法精彩的向听众呈现的,录音制作者作为音乐与听众的桥梁,其在音乐作品中倾注的创造性劳动、艺术审美不容忽视;作为作品的传播者,其在市场推广方面的作用也无可取代。由此可见,录音制作者对音乐作品的诞生和传播均发挥了积极作用,所以赋予录音制作者应当的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是值得肯定并积极鼓励的。


      目前,全球已有近150个国家立法赋予了录音制作者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在国际上,整个音乐产业14%的收入来自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的收益。而在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距离上一次修改已有约十年的时间,其只赋予了录音制作者四项权利:复制、发行、出租、信息网络传播权,已不能适应信息时代发展下产业发展的新需求。而从录音制作者目前所享有的权益来看,复制权和发行权所依赖的实体唱片市场,在过去20年中不断下滑;出租权形同虚设;使用者付费模式还不成熟,付费用户比例低,信息网络传播权收益不稳定,使得录音制作者无法获得稳定收入保证,也不能体现录制音乐的价值和录音制作者创造性劳动的价值。所以,通过修订《著作权法》增加录音制作者的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保护录音制作者的劳动成果,对促进音乐产业良性发展具有现实意义。


      正如周亚平副理事长发言中所讲,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应该是录音制作者的“标配”,只有让录音制作者的利益不再与市场倒挂,使得录音制作者除了“虚设权利”之外还有合理的收益,才能形成音乐行业的良性循环。因此,在修法时增加这两项权利对于音乐行业持续发展可以说是性命攸关的问题。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副理事长 周亚平



倡议书具体内容:


关于“在著作权法修改中增加对录音制作者广播权、公开表演权等权利的保护”的倡议


      作为音像界从业者,我们深知录音制作者在将词曲转化为录音制品过程中付出的智慧和辛劳。录制音乐的过程并非单纯的机械加工,而是需要录音制作者在充分理解词曲表达的情感和演唱者的风格后,通过录音、剪辑、混音等工序,对作品进行挑选、整理、排序、叠加、编辑等创作性艺术修改的过程。


      但是,目前在我国著作权立法中,录音制作者仅享有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等四项权利,录音制作者仅能在其录音制品通过特定方式传播的情形下依法享有权益、受到保护。对于广播、机械表演等对录音制品进行公开传播的行为,录音制作者既无权加以规制,也无法获得相应报酬。这种权利缺失的困境,无疑是对录音制作者创作积极性和优质性的巨大打击。这样的做法,也和国际上较为普遍的规则不相符合。


      为了促进我国音乐和录音产业的健康发展,体现国家对录音制作者创造性劳动的重视和尊重,我们倡议:在著作权法修改中增加对录音制作者广播权、公开表演权等权利的保护。


      以上建议,请采纳为



【倡议人】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