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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音集协备受社会关注的重要案例

2020-08-14 3132

协会名义诉讼:


典型案例1:山西法院判决恶意侵权歌厅适用惩罚性赔偿


早在2018年4月24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卡拉OK著作权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在集体管理组织对侵权歌厅提起诉讼时,明确以包房为基数的判赔思路,并且提出卡拉OK场所恶意侵权可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裁判方式。2019年3月,我会与山西啤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晋01民初1231号民事判决书〕中,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结合场所的侵权恶意性质,以10元/天/包的高标准判赔,符合当前提高著作权侵权赔偿额度、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著作权立法趋势。


典型案例2:湖南法院认定音集协遭受的损失等于歌厅应缴纳的版权费


2019年12月,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法院对于协会诉张家界东魅旅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案号:(2020)湘08知民初7号】做出判决。法院认为:作为集体管理组织,音集协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就是东魅公司未缴纳的2017-2019年度版权使用费,即20(包房数)*3(年)*1000(每个包房年度标准)元=60000元。本案法院突破长期以来按照侵权歌曲数量判赔的旧思路,依据国家版权局公示的著作权使用费标准计算损失认定方式,符合卡拉OK市场行情,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对于我会维权工作具有积极意义。


典型案例3:上海法院法官认为以许可费作为实际确定损害赔偿金额是司法技术的进步


2019年2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于协会诉上海浩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案号:(2018)沪0115民初58109号】做出判决。法院认为,根据协会官方网站上公布的收费标准,2016年-2018年上海地区的收费标准均为11元/天/终端,按照被告自述的包间数至少有40间计算,被告应支付的合理许可费至少=11(元)×617(天)×40(终端)=271,480元,协会主张的赔偿金额尚没有超过被告如需正常经营应支付的许可使用费,故法院对协会主张的赔偿金额予以全额支持。浦东法院法官刘畅认为,以协会许可费作为实际确定损害赔偿金额,不仅有助于填平权利人的损失,也有助于引导当事人在诉讼中科学举证、更好的维护自身权利,更有利于明确审判的价值取向,即引导双方当事人回归市场机制,促进著作权市场的健康繁荣发展。



非会员诉讼:



重要案例4:江西法院判决非集体管理组织不能对外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


2019年3月,江西省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于协会为第三人的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尚歌坊歌厅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2019)赣71民终11号】做出判决。法院认为:涉案《转让协议》虽名为转让著作权,实际仍为授权许可,索隆公司并不能据此证明自己是涉案作品新的著作权人。上诉人索隆公司并非依法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能对外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故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出涉案诉讼。本案法院依法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做出判决,有利于扼制非会员商业诉讼日益泛滥的势头,有利于引导著作权许可市场及卡拉OK经营行业正向发展。


重要案例5:浙江法院司法引导行业良好秩序


2019年9月,浙江省高院民三庭发布《关于加强我省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的实施意见》,认为经营者面对非音集协会员诉讼时,应将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存在许可使用关系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减轻其赔偿责任。在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诉衢州市柯城音悦秀量贩歌厅(已向我会交费)一案[2019)浙08民初273]中,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单曲判赔约为70元(含合理支出)的判决。有利于引导权利人、经营者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权利、取得集中授权的良好秩序。



重大诉讼:



重要案例6: 协会与天合集团及其各分支机构委托合同纠纷进展


2018年7月,协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对天合文化集团及其下属20家分支机构的合同纠纷案件。协会的主要诉求为:判令解除协会与天合及其子公司签订的系列协议;要求天合支付相应的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滞留款及利息;要求天合及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返还从协会领取的《著作权许可合同》。2019年,本案件经过财产保全、管辖权异议审理、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等多个诉讼阶段,目前案件仍在一审审理中。


重要案例7:协会与天语同声、中音公司合同纠纷进展


2019年5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音传播(深圳)有限公司诉我会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天语同声、中音公司自201411日起不再承担推广卡拉OK正版曲库、对天合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进行监管等合同约定市场运营义务,由此即丧失了获得运营费的前提条件。同时,因为天语同声、中音公司存在解除《延长协议》的违约事实,《延长协议》自天语同声、中音公司接到协会解除通知时即已解除。故本案判决协会自201411日起无需再向天语同声、中音公司支付21%的运营费,双方合作关系也无需延长至2022年。如此判决生效对我会将是重大利好,将大幅降低我会管理成本,提高对会员的分配率。目前该案件正处于二审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