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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著作权法赋予录音制作者广播和表演获酬权,给音乐产业带来哪些变化?

2020-11-17 3382

      2020年1111日,第三次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终获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于202161日起施行。在新版著作权法中,录音制作者被赋予广播和表演获酬权,音乐行业历经十年呼吁,终于修成正果。那么,我们梳理一下新版著作权法的生效将会给音乐产业带来哪些变化。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和众多的经营场所,使用音乐要向音乐制作者支付报酬。


      新版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将录音制品用于有线或者无线公开传播,或者通过传送声音的技术设备向公众公开播送的,应当向录音制作者支付报酬。”这段文字读起来稍显晦涩难懂,简单来说就是,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经营场所播放录音制品要向录音制作者支付报酬,这是我国著作权法颁布三十年来,首次赋予了录音制作者这项权利,是历史性的突破

根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的《地级以上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及频道频率名录(截至202010月)》,我国目前共有广播电视台/电视台408个,每个台设置若干电视或广播频道,共有广播频率1161套,电视频道1210个,在广播节目中大量使用录音而不付费。按照国际通行的惯例,电台、电视台应该按照广告收入的百分比向录音制作者支付费用,或者按照使用录音的时间长度计算费用。

我国还有数以万计的经营场所,包括饭店、商场、酒吧、餐厅、咖啡厅等,还有民航、铁路等交通工具,经营中大量使用录音制品,而不向音乐制作人支付费用。按照国际通行的惯例,经营场所通常按照营业面积、座位数或者播放音乐的喇叭数量计算使用费。

新版著作权法的生效,将结束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经营场所免费使用录音的时代。音乐制作者将会从这些大量商业使用中获取相应的回报,将会改变长期以来的利益不平衡格局,音乐产业将会迎来繁荣发展的契机,将极大的激发录音制作者的生产热情,推动音乐产业的快速发展。


      二、大量的网络直播平台使用音乐付费有了更明确的法律依据。


      现行著作权法规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重要特征是,公众在自己选定的时间、地点获取信息的特点,网络直播的行为使得公众不能在自己选定时间获取相关直播的信息,不符合信息网络传播交互式的特点,而广播权的规定仅限于无线广播,而以有线方式进行的网络直播行为,也不能纳入广播权的调整范畴,这导致了现行《著作权法》下,此类传播行为仅能依据兜底条款(即第十条第十七款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进行规制。

新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的前半句将录音制品用于有线或者无线公开传播与新法对广播权定义的修订保持一致,包含了网络直播行为,也就是说,新版著作权第四十五条明确了网络直播中使用音乐应该向音乐制作人支付报酬

目前,网络直播又是互联网的一个风口,娱乐类代表平台有抖音、快手、美拍等;游戏类代表平台有斗鱼TV、虎牙直播、战旗TV、企鹅电竞、火猫等;购物类代表平台有淘宝、京东、聚美优品、唯品会等;专业领域类代表平台有疯牛、知牛直播等。这些网络直播平台非常火爆,有数以亿计的月活用户,数百亿的营收。在这些火爆平台的经营过程中,对音乐的使用无处不在,在新版著作权法生效后,更加明确的规定了这些获取巨大商业利益的直播平台,应当向音乐制作人支付相应的报酬。


三、中国音乐将会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保护,有利于国际文化传播和交流。


      随着中国经济快速发展和国际间交流的增多,中国音乐越来越多的在国外被用于广播或向公众传播,中国音乐在中国境外也有着巨大的市场需求。然而,根据国际对等原则,只有在立法上设立广播、表演的获酬权,才能获得双边保护和互惠互利。新版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赋予录音制作者广播和表演获酬权,将会让在国外被使用的中国音乐也有权获得报酬。

目前,全世界已有147个国家承认了录音制作者在广播、表演上的专有权或获酬权。通过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的互惠协议,中国音乐将可以在全世界范围内得到保护。根据国际唱片业协会(IFPI)的年报,2019年全球广播电视台支付的使用音乐的使用费为4亿欧元;广播电台支付的使用音乐的费用为8亿欧元。新版著作权法的修改,为我国音乐产业在国际范围获取收益打开了想象空间。

新版著作权法通过的第四十五条,必将成为改变我国音乐产业的历史性事件,我国的唱片公司、独立音乐人的命运也会因此得以改写,将会成为我国音乐产业发展的新纪元。作为音像领域的唯一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将会不辱使命,担当起历史机遇给予的重任,认真调研,全面推进新版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的落地实施,维护音乐制作者的合法权益,实现音乐产业的繁荣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