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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卡拉OK侵权案件应以集体管理组织收费标准确定赔偿额

2020-11-30 2872

        越来越多的卡拉OK歌厅在面对众多“小权利人”著作权诉讼苦不堪言,数十家“小权利人”在全国各级法院提起了数万件对卡拉OK歌厅的诉讼,如何破解卡拉OK行业“小权利人”难题,是亟需解决的问题。近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给出了解决方案。


        2020年5月29日,福州中久华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中久华飞”)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太原市清峰霞宇娱乐有限公司(下称“清峰霞宇”)侵犯其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一审法院认定,清峰霞宇作为卡拉OK经营者,已经向集体管理组织支付著作权许可使用费,尽到尊重他人著作权的合理注意义务,无侵权的主观故意。判决被告清峰霞宇仅承担停止侵权责任,不承担赔偿责任 。后中久华飞不服判决,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0年11月12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2020)晋民终776号),依法驳回中久华飞上诉,维持原判。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基础上又进一步明确:我国出台《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鼓励权利人加入集体管理组织,目的是便捷完成海量的版权许可,从而维护权利人的权利,促进作品的传播使用,因此对未加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作品,也应当给予同样程度的保护。故中久华飞虽非集体管理组织会员,仍应采取“同程度保护”原则,即对“小权利人”的损失计算标准应当参照同期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收费标准来确定。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我会提供的同期《2019年卡拉OK著作权使用费收取标准》计算,被告清峰霞宇每天每个包房应支付中久华飞的金额为0.004元,一年每包房须支付的金额为1.46元。最终,综合考虑涉案音乐作品的发行时间、传唱度及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对卡拉OK行业的影响,认定原审判决合法合理,并无不妥。

        卡拉OK领域的著作权纠纷逐年增多,尤其是“小权利人”诉讼案件均是群体性案件,每一个个案都会产生制度性的后果,都会给后来类似的案件提供指引,引领整个市场的价值走向。此案是依法适用《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规制卡拉OK领域非会员权利人商业诉讼乱象的典型案例,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随着新《著作权法》颁布,其中第54条也明确了在获利、损失无法证明时,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也即在损失、获利、使用费均难以计算时才采用法定赔偿。

        早在2018年3月,山西省高院针对卡拉OK领域著作权案件发布了《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卡拉OK著作权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确定著作权侵权赔偿数额应考虑国家版权局制定的收费标准、应当考虑卡拉OK经营者应缴纳的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情况”。此次终审判决无疑是对《指导意见》的充分实践。既遵循了“同程度保护”的原则,也明确以集体管理组织计费标准计算判赔数额,在维护了立法本意的同时,达到了通过司法保护定分止争,促进市场规范的目的。

附:判决书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