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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开忠:集体管理组织必须接受监督和管理

2020-12-10 1251

       也许有人会说,新修《著作权法》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内容的修改,无非是把涉及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内容上升到法律层次,但我认为其性质是不一样的,因为上升到法律层次体现了国家对于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高度重视。新修《著作权法》第八条规定,集体管理组织必须接受监督和管理,这既包括版权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也包括民众、权利人的监督和管理。

  法律做了这个修订之后,应该从两方面入手来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一是加强版权使用费收取与分配的管理,确定使用费的收取标准,并且对版权使用费的收取与分配活动强化监督,这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最重要的职能。对于著作权人和其他有关权利人来讲,他们最关心就是加入集体管理组织之后,其经济利益能否得到落实,而这个落实是要通过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来实现的。

  新修《著作权法》第八条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授权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使用费的收取标准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使用者代表协商确定,这是一个进步,贯彻了《民法》中的自治原则,同时承认著作权是一种私权,使用方和被使用方可以通过协商来确立收费问题。同时,法律还规定,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申请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项法律规定也提醒著作权主管部门,要在今后建立起一整套科学裁决程序。此外,新修《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要将版权使用费的收取和转付、管理费的提取和使用费未分配部分等定期向社会公布。

  二是加强对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监督和管理,包括加强集体管理组织设立方面的监管,打击非法集体管理以及其他的一些贸易行为;利用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加强集体管理,使收费和分配透明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尽快建立相关信息的数据查询系统,这样才能体现公平、公开和公正,具有说服力;要求集体管理组织依法行使权利,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再行实行延伸集体管理。只有科学规范的集体管理,才能让著作权人把集体管理组织当作自己的“娘家”,才能让更多权利人愿意加入集体管理组织,促进我国著作权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胡开忠


转载:《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第737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