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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婷姿:以司法守护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蓬勃生命力

2020-12-10 1624

       在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下,KTV侵权案件损害赔偿金额如何确定?司法有何变与不变呢?在集体管理组织作为原告的案件中,过去的司法实践是按每首歌曲赔偿,金额在250元到1000元之间,这种做法其实存在许多缺陷。


  第一,导致判决尺度不统一,不同地区尺度差别很大,也会让经营者的可预期性较差。第二,KTV经营者存在不确定性,可能会频繁陷入侵权之诉中。第三,判决结果指引不明。当赔偿标准大于或等于许可使用费,才能正向激励使用者通过合法方式获得音乐作品的使用权,但在我们的法定赔偿框架之下,赔偿数额是和我们的收费标准完全脱钩的,就无法体现判决的指引性。第四,赔偿标准与被告经营规模、侵权时间、歌曲知名度等脱钩。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通过探索改进,有以下几种思路:一是细化赔偿标准。比如,2005年北京高院出台了关于著作权损害赔偿指导意见。其中针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提起诉讼,赔偿标准和许可费标准挂钩,2020年北京高院又发布了关于知识产权赔偿意见,指出在卡拉OK案件中,综合考虑涉案歌曲的知名度、创作时间、点播次数、全行业点播报告、经营场所的规模、所处地理位置及各方主体的利益平衡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

  二是适度降低赔偿标准,使其与集体管理收费标准保持协调,2019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发布了《关于统一涉KTV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裁判标准的通知》,确定了赔偿上限是150元,适度降低了赔偿标准。

  三是总量控制原则,不再单纯依靠歌曲数量确定相关金额,而是参考许可费的相关规定,并且根据主体是集体管理组织还是小权利人的不同来区分,最终确定一定范围内赔偿总额的机制。

  四是将总量控制的思想与包厢数计算的方法相结合,包厢数量×收费标准×侵权时间=损害赔偿总量。对同一个被告,计算出合法状态下应支付许可费总量,对原告在上述总量范围的部分予以支持,若原告就同时段内的其他行为再起诉的,不能重复赔偿。

  新修订的《著作权法》最大亮点是对许可费标准的异议机制,使得使用人和集体组织之间有更多渠道和对话空间,许可费更加合理,提升了使用人付费意愿,减少纠纷。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始终保持着蓬勃的生命力,是因为它能够满足人们的文化需求。作为裁判者,在司法实践中也不能就案判案,只看到树木却没有看到森林,要通过司法裁判,实现真正的价值指引。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法官徐婷姿


转载:《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第737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