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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子英:降成本 增实效 著作权集体管理不可缺

2020-12-10 1156

       从权利行使和版权保护的角度来看,著作权作为一种私权利,应由著作权人自己行使。但在新技术不断发展的今天,作品的使用方式越来越多,使用范围越来越广,给权利人自己直接行使权利带来了诸多不便,因为个人能力的局限性以及专业能力不足,单个权利人无力应对范围广、数量大的使用许可与侵权行为,为了更好地解决权利人行使权利不便的问题,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应运而生。

  基于我的审判经验,我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是一件好事情。有学者曾这样说过:“在现有信息流通革命的情况下,对于某些著作权的使用费征收,只能采取集中处理,这是显而易见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是实施《著作权法》的重要途径,能够弥补很多缺陷。目前,关于集体管理组织的定义很多是有狭义性、不完全性的,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对它的职能定义有一个非常清晰的概括:“在集体管理框架下,权利人授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其权利,即监督相关作品的使用,与使用者谈判,以收取合理的许可费对价发放许可,向权利人分配许可费。”为什么要保护集体管理组织?正因为它有这些作用。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搭建了版权拥有者和使用者之间的桥梁,确实能够为权利人服务。不仅仅是发放著作权许可,包括出现争议时进行解决、有效遏制侵权行为,降低了权利人、使用者的成本,同时也从客观上降低了司法管理的成本,大大提高了著作权行使的效率。在现有司法框架下,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存在的必然性和其不可替代的优势,它对权利人等多方面发展大有益处,当然也还有很多地方值得我们进行更深入的研究,路还很长,未来需要多方共同努力。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研究员林子英


转载:《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第737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