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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 音集协诉台州市路桥九号公馆娱乐中心侵犯著作权案

2021-04-22 1994

      案件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0)浙民终1376号】、【(2020)浙 10 民初 449 号】


      案情简介: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以著作权侵权为由,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台州市路桥九号公馆娱乐中心(以下简称九号公馆)侵犯音集协管理作品放映权,要求九号公馆 2017年9月3日至 2020年9月2日期间应向音集协支付著作权使用费,并要求九号公馆参照许可使用费标准赔偿音集协经济损失219000元及维权合理费用。音集协为此提交了九号公馆使用的VOD商“星网视易”提供的曲库均属于音集协管理的证明,并证明经过公证随机取证98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也均属音集协管理。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存在侵权行为,通过合理推论及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在一定程度上印证九号公馆在其 VOD 点播系统中有音集协管理的海量作品;其次,深入剖析集体管理组织诉讼本意就是推动对使用者的许可工作,最后结合场所实际开业情况及台州市路桥区版权许可使用费近三年收费情况。据此,判决九号公馆赔偿音集协2017 年9月3日至2020年9月2日,合计915天(扣除停业整改、疫情影响对应天数)因未交纳使用费给音集协带来的经济损失113460元,维权合理开支5000元,合计118460元。九号公馆不服该一审判决向浙江省高院提起上诉,浙江省高院经二审审理后,驳回九号公馆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解读:


      目前,大量卡拉OK场所明知侵权,但侵权成本始终低于守法成本、被维权的概率低、诉讼周期长等问题产生侥幸心理,违法使用作品,拒不缴费。音集协以致力于保障海量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为海量作品使用者提供一站式许可便利为使命,13年来坚持建立和维护卡拉OK行业版权保护秩序,但仍有大量卡拉OK歌厅存在侵权的情况。

      浙江省高院及台州市中院均认为促进作品传播和涉卡拉OK产业发展是著作权保护的目的,收取许可使用费促进作品合法传播系音集协诉讼的目的,因此,以九号公馆应向音集协交纳许可使用费作为权利人的损失,计算赔偿数额并无不当。

      其次,在案证据可以证实,九号公馆使用的 VOD 点播设备的供应商为星网视易公司,音集协已授权该公司在其设备系统中使用音集协管理的全部作品。音集协取证时随机点播的涉案98首作品均未经其授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印证九号公馆在其VOD点播系统中有音集协管理的海量作品。在音集协已完成初步举证的情况下,九号公馆未能举出反证证明其获得放映相关作品的授权许可或其所使用曲库的真实作品数量情况,故可以认定九号公馆使用了音集协管理的海量作品曲库。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有关诉讼时效以及计算损害赔偿数额时推算时间的规定,对音集协主张按照本案取证时间向前推算三年确定,即计算 2017年9月3日至2020年9月2日期间扣除停业天数的许可使用费合理合法。

      综上,结合音集协的主张,参考国家版权局2006年第1号公告、音集协公布的近三年来浙江地区卡拉 OK 著作权使用费收费公告以及在当地实际收取许可使用费标准,综合考虑九号公馆的经营规模、地理位置和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等实际情况,酌情确定按照 4 元/天/包厢的标准计算音集协因九号公馆的涉案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在此背景下,本案改变了原有思路,充分剖析《著作权法》立法本意和集体管理组织维权诉讼初衷,参照卡拉OK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标准以取证之日起向前追溯三年进行损失计算,对集体管理组织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侵权类案件有了新的思路,确立集体管理组织收费标准的权威性和市场认可度,促进卡拉OK歌厅通过集体管理解决版权的授权秩序。


附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