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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丨专访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代理总干事周亚平——正本清源 涅槃重生

2021-08-19 1909

内容转载自《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版人版语,内容已获授权


闻背


729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与天合文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合集团)及其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支持原告音集协与天合集团签订的全部9份涉及卡拉OK著作权许可事务独家合作协议自2018111日起全部解除等诉求,判决天合集团及其子公司向音集协支付其拖欠的著作权许可使用费、延迟支付利息及损失赔偿金等款项共计9976万元,天合集团向音集协全部返还盖有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公章的《著作权许可合同》制式合同文本。同时驳回天合集团的全部反诉请求。

一石激起千层浪,一审判决结果公布后,立即在版权界、音乐界和卡拉OK等领域引发了关于商业公司是否可以介入著作权集体管理事业、如何坚持著作权集体组织非营利性法定属性、此案对于规范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有何意义等话题的热议。

针对社会各界热议的话题,810日,《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记者专访了音集协副理事长兼代理总干事周亚平。他用正本清源,拨乱反正概括了这起案件对于进一步规范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所起到的作用。




      记者:据了解,音集协与天合集团的合作持续长达10年之久。为什么双方长期的联姻关系会在201811月由音集协单方面宣布解除,音集协还将天合集团告上法庭?


周亚平:音集协成立于2008年,是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由音像权利人自愿结成并经国家版权局批准、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我国唯一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属于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受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管。在卡拉OK领域,音集协还接受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的委托,代表音像权利人和音乐权利人向卡拉OK经营者发放许可、收取著作权使用费,并向权利人进行分配。


不应否认的是,音集协在成立初期与天合公司(后改为天合集团)签订了为期10年的《服务协议》(后又签订了系列补充协议),以合同约定方式授权并委托给天合公司代理收取卡拉OK版权许可使用费(以下简称版权使用费),确实快速地推动了卡拉OK领域版权收费工作的起步。由于10年前我国卡拉OK领域的经营业者版权意识淡薄,导致收费工作举步维艰,经过音集协权利人大会同意,制定了收取版权使用费的分配比例规则,即扣除营业及附加税和文化部全国娱乐场所阳光工程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监管平台8%的费用后,天合公司获得所收取版权使用费总额的50%,作为其运营、维权、宣传及基础建设成本。其余的50%则由音集协和音著协在相关权利人之间进行分配。


但随着时间推移,委托天合集团的收费模式暴露出成本高、监管难、信息不对称并存在灰色交易等一系列问题。自2016年以后,天合集团出现了持续拖延、扣留其收取的版权使用费不向音集协支付、利用关联公司截留版权使用费和个人违规私吞版权使用费等严重违约和侵权行为,导致音集协无法向权利人及时分配版权费。特别是天合集团违反与音集协约定的三统一原则,不使用音集协统一的账户、不开具音集协发票、签署的合同不在音集协备案等,导致其收费信息不透明、逃避音集协监督,甚至通过隐蔽方式变相分流版权使用费等。这不仅严重侵犯了相关音乐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还导致了卡拉OK市场出现了一系列的乱象,抹黑了音集协的社会声誉。


针对天合集团存在的严重违约行为,2018年年初,音集协曾与天合集团高层管理人员进行过三轮会谈,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兑现三统一的承诺,并在此基础上将拖延截留的版权使用费全部支付给音集协。然而,天合集团却拒绝了我们的所有要求。20187月,音集协理事会在京召开会议,讨论终止天合集团的收费资格问题。理事会议召开当日,天合集团及其子公司甚至派出50余名人员围攻会场,企图干扰参会理事们讨论,我们只能报警,请警方出面劝返天合所属人员。


由于天合集团的严重违约行为长达一年半之久,音集协于20188月将天合集团及其21个所属子公司告上法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83日正式立案受理。同年111日,法院送达所有被告。2018115日,音集协向社会发布公告,宣布终止其代收版权使用费的资格。这意味着音集协委托天合集团向卡拉OK场所收取版权使用费的模式被彻底废止,也是音集协重新构建公平高效的卡拉OK版权市场新秩序迈出的关键一步。


       记者:法院一审判决结果宣布后,您作为音集协委托诉讼代理人,对这起案件所产生的社会影响有何评价?


周亚平:该案的作用在于彻底结束商业公司介入著作权集体管理事业,致使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的非营利性、公益性的制度规范遭受损害,给音集协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的根本性问题。简单说就是8个字:正本清源,拨乱反正


集体管理组织的非营利性与商业公司追逐利益的价值观是根本不同的。非营利性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具有的本质属性,这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其他权利人的根本区别。因为著作权集体管理本身就是为了大多数权利人根本利益服务的事业,其公益性就要求集体管理组织不能营利和追求利润。如果做不到,集体管理制度设计的目的就无法实现,最后遭受损害的一定是全体著作权人。法院一审判决结果,明确了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在实践中是健康发展还是走向歧途的大是大非的问题,对音集协的未来,甚至对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长期发展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今年42日,国家版权局与文化和旅游部联合下发《关于规范卡拉OK领域版权市场秩序的通知》,作出坚持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解决卡拉OK领域版权问题、坚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非营利性原则等八项规定。其中规定:音集协和音著协应当进一步强化非营利性法人定位,不得委托、支持、纵容商业机构介入卡拉OK领域著作权集体管理事务。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介入卡拉OK领域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破坏二合一版权许可机制,扰乱版权市场秩序。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的,由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无疑设置了商业机构不得介入卡拉OK领域著作权集体管理事务的红线。法院一审判决结果,可以说是践行了《通知》要求。


       记者:201811月宣布与天合集团解约后,音集协开展了哪些工作,取得了哪些工作成果?


周亚平:去天合后,音集协可谓涅槃重生,一年内就实现了会员版权使用费收入翻番。协会管理费提取的比例从天合时期的50%下降到25%,实现了权利人利益的最大化。


201811月宣布终止天合集团收费资格后,音集协就积极在全国范围建立自己直管的许可队伍,2019年所收取的版权使用费就达2.76亿元,相比天合时期年度最高的1.91亿元,同比增长44%以上。此外,音集协全体会员2019年度的版权费分配金额比委托天合收费时期至少翻了一倍以上。截至20218月初,音集协会员总数为428家,涵盖989家权利人的权利,其中新增会员192家,同比增长52.31%。授权音乐电视作品达226745首,授权音乐电视作品同比增长29.95%,覆盖了90%以上的卡拉OK常用歌曲。


与此同时,无论是在工作方式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音集协都进行了大力度的改革。我们联合音著协、中娱协及地方版权管理部门、司法机构、行业协会等相关单位先后在北京、上海、浙江、广东等地举办数十场集体签约、讲座、座谈会和宣传活动,积极推动与卡拉OK领域使用者或行业协会的协商合作机制。还与上海、浙江、江苏、广东、重庆、湖南等省市130余家娱乐行业协会及团体达成卡拉OK版权许可使用合作。今年上半年,音集协与全国5653家卡拉OK场所签订著作权许可协议,著作权使用费协议总金额2.55亿元,到账金额近2亿元,同比增长356%。在司法实践中,音集协坚持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解决卡拉OK领域版权纠纷,与各地各级人民法院积极沟通,推动在卡拉OK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中以国家版权局公告的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标准为裁判赔偿依据,打击侵权卡拉OK经营者,遏制小权利人的商业诉讼,从司法层面上推动卡拉OK经营者依法缴费。


目前,音集协正在积极推进著作权大数据管理平台建设,通过技术手段赋能集体管理,加速卡拉OK行业版权许可、付费及使用情况的数字化进程,为传统的许可业务提供全新的数字化解决方案,也可为国家版权管理部门提供精准可靠的监管窗口。


第三方声音 | 关于音集协与天合集团合同纠纷案,学者与律师这样说


总结实证新经验 谱写治理新篇章

□李陶


建设公平、高效、透明、负责的管理制度,是目前国际公认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发展方向和建设目标。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在我国现阶段的理论研究弱、指导判决少,因而“音集协与天合合同纠纷案”一经宣判便引发了学界关注。本案不仅能够为与著作权集体管理有关的学术研究提供丰富的实证资料,也能够引发业内对于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下阶段立法完善的深入思考。


要强化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中的信息公开。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作为一审法院的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调取了大量证据,确认了诸多事实。这些信息有助于权利人、使用者、社会公众客观全面地评价相关事实,思考这些问题出现的实践原因与制度原因,有的放矢地解决相关问题,从而避免类似纠纷在未来的发生。


要优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内部治理。作为非营利性法人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以社团自治为基础,发挥会员大会民主决策的职能、发挥理事会执行决策的效能、发挥监事会监督决策执行的功能。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作出反映权利人诉求的科学决策。而对于那些具有历史性和局限性的社团决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积极调整,果断纠正。


要深化主管部门对著作权集体管理领域的外部监督。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局部的运行绩效,直接关系着我国著作权制度整体的运行效果。近年来一系列的实践经验表明,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著作权集体管理领域的监督、引导与管理。只有这样,才能治理危害权利人权利、扰乱相关市场和行业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并预防类似行为的出现。


要遵循国际惯例并参考域外成熟的经验。近年来,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的区域性与国际性合作发展趋势加强。而我国著作集体管理活动的国际化程度较低,在某些领域的操作方式落后,甚至在某些方面存在着与国际惯例抵牾的情形。比较研究及学习国际上有益的经验,不但能够服务于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现阶段的理论建构与制度完善,而且能够为我国在未来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和进行国际对话合作,提供共识性的理论基础与普适性的价值认同。


(作者系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


为规范之路指明方向

周家奇


近日判决的音集协诉天合集团及其21家地方公司解约、违约纠纷一案,可以说是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在我国实践过程中的里程碑案件。该案涉及了在全国范围实施多年的卡拉OK领域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实践活动,所以一审判决在审查、认定中多次适用了非营利性”“公益性等集管制度基本原则,这既是该案件裁判的核心,也为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规范之路指明了方向。


非营利性是集管组织的法定属性,是集管活动的基本原则。2001年,我国《著作权法》就已经明确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2021年新修改《著作权法》同样确定集管组织的“非营利性法人”的基本属性,同时还确定了集管组织必须定期向社会公布使用费收取、转付、管理费提取等管理活动信息。因此,我国设立著作权集管制度以来,“非营利性”一直是集管组织的法定属性,所有的集管活动也应当遵循“非营利性”的基本原则,同时接受著作权主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天合解约案一审判决多次适用“非营利性”原则对诉争合同目的、履行进行评价。天合集团违反“三统一”承诺是该案核心争议之一,也是集管活动“非营利性”被侵害的有效例证。一审判决认定:“合同、发票、账号都统一到音集协”是双方合作的基础,如果不能实现,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控制集管活动的“制度要求和核心利益”将无法实现,更将导致集管利益让渡盈利机构的违法现象发生。  


天合集团违反“三统一”承诺不仅是普通违约,更将导致“集管活动”违背“非营利性”,逐步演变成商业机构的牟利行为,违背了设立“集管组织”的初衷,更脱离了国家、行政主管机关对“集管活动”的有效监督与管理。同时,一审判决还将天合集团通过关联公司截留版权费、私自收取许可费等行为,认定为严重违反集管活动的“非营利性、公益性”等基本原则。因此,一审判决将“非营利性”作为论证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确认诉争合同解除的重要依据,该判决思路印证了集管组织“非营利性”原则的法定性、重要性、持续性。

  

今年42日,国家版权局与文化和旅游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卡拉OK领域版权市场秩序的通知》中第六条明确规定:坚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非营利性原则。对于当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仍然还存在着商业机构从事非法集管活动是禁止性的。 

音集协与天合集团解约案向我们展示了集体管理制度曾经在实践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更向我们揭示了集管活动的规范发展方向——坚持非营利性、公益性,获得权利人及社会公众信赖。


(作者系湖北中礼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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