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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博会主题论坛 | 第二届中国国际著作权集体管理高峰论坛:集体管理制度应在发展中完善

2021-11-01 1631

(本文授权转载自:版人版语)


  数字技术发展迅速,形成了哪些新的作品使用场景,又提出哪些新挑战?面对新挑战,有没有好的国际经验值得中国集体管理组织借鉴?10月18日,在第八届中国国际版权博览会举办期间,由国家版权局指导,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主办,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协办的第二届中国国际著作权集体管理高峰论坛在杭州举办。


第二届中国国际著作权集体管理高峰论坛现场(隋明照 摄)

  来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业协会的中外嘉宾以及知识产权学者、法官、律师和音乐行业从业者围绕“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完善及相关司法实践问题”“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创新促进产业发展”等议题进行了分享。论坛中,嘉宾从不同角度阐述对集体管理制度发展的看法,对焦点问题提出了解决建议。

法官、律师说:

  司法机关应更多了解集体管理组织


  “浙江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特别突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陈为介绍,浙江通过采取多元化解机制、利用数字技术提高审理效率等措施来应对各类案件爆发式增长的态势。陈为介绍,浙江从2019年就着手进行了相应的对于版权市场规则的梳理,在坚持促进集体管理制度健康发展的基础上,法院严格审查原告的主体资格,合理确定KTV经营者的注意义务,统一判赔的标准。法院还组织了“浙知沙龙”活动,邀请专家学者以及在审理著作权案件方面资深的法官,共同探讨涉KTV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的审判实务问题。今年4月举办的“全面构建浙江省卡拉OK领域版权市场秩序”集体签约仪式上,浙江省42家地方娱乐行业协会的代表共同签字,行业协会在多元化解过程中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2020年,法院受理的涉KTV著作权侵权案件由2019年的5000多件下降至2000多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原知识产权庭庭长、全国审判业务专家宋健通过对多个实例进行分析,总结出鲜明的观点。一是支持集体管理制度在发展中完善,在完善中发展。集体管理组织的运作应当更加公开透明和规范,同时相关机构应当予以支持和监管。二是完善使用费协商确定制度。三是司法的态度应当是明确的,裁判尺度也应当是明确的。司法机关应该提升尊重版权的意识,促进集体管理制度发展、规范作品使用秩序。
  湖北中礼和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周家奇用具体案例分析道,一些有代表性的案例已经支持参照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收费标准进行判赔。值得注意的是,判决里同时也提到了集体管理组织的作用不仅是收取版权费,更重要的功能是要将收取的费用再分配给著作权人。“集体管理组织不是普通的代理公司,并不是为自己的利益提起诉讼,而是为了更广泛的权利人的利益提起诉讼,其收取的费用最终要转付给相关的权利人,希望更多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更充分考虑集体管理组织的这一特点。”周家奇说道。

学者说:

  集体管理制度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林秀芹解读了《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相关表述。纲要在“建设支撑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这一主题下明确指出要“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加强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支持和监管”。林秀芹认为这一纲要肯定了集体管理制度的价值,强调集体管理制度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她说:“集体管理组织绝对不是可有可无的收费公司,集体管理组织是有其法律定位的。”
  林秀芹在比较《欧盟集体管理指令》《德国著作权管理法》《美国音乐现代化法案》及英国、日本等国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立法的基础上,就我国未来支持集体管理的路径与监督集体管理组织的路径提出具体的完善建议,包括引入延伸集体管理,建立透明制度,建立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管机制,监管部门包括政府、会员、社会、监事会;完善会员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权利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提高公信力,尽量与权利人、使用者多沟通;建立科学高效的版权纠纷解决机制、机构等。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国家版权局国际版权研究基地研究员李陶,通过对国际法和欧盟、美国等相关法律的研究发现,国外著作权集体管理领域的立法发展趋势是提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内部治理的能力,加强外部监管的效力,实现多元主体的互利共赢,以此实现国家与区域、国内与国外、经济与文化的共同发展、协同发展以及均衡发展。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使用者的法律关系方面,他强调要追求利益平衡,需要特别关注费率的协商异议、非会员权利的集体管理、相互代表协议的签订等问题。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王迁对“传播录音制品获酬权与集体管理”这一主题进行了阐释,他指出,新修改《著作权法》为录音制作者规定了新的获酬权,那就是传播录音制品获酬权。《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将录音制品用于有线或者无线公开传播,或者通过传送声音的技术设备向公众公开播送的,应当向录音制作者支付报酬。”王迁提醒,有人认为这属于法定许可,这个理解是不正确的。因为法定许可是指《著作权法》一方面赋予了民事主体专有权利,另一方面又对专有权利进行了限制,也就是不允许拥有专有权利的权利人去行使禁止权,而只能让其享受获酬权。传播录音制品获酬权针对的行为是广播行为和表演行为,《著作权法》并没有为录音制作者规定作为专有权利的广播权和表演权,所以,《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的性质并不是对专有权利的限制,不是法定许可,是单纯的获酬权。
  中国传媒大学音乐产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传媒大学音乐与录音艺术学院教授、副院长、博士研究生导师赵志安主要介绍了《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对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和产业发展的影响。他特别指出,《著作权法》首次赋予录音制作者广播和机械表演获酬权,规定各类媒体以非交互式传播方式播放音乐或各类经营场所播放背景音乐都需要向录音制品权利人支付报酬,这种获酬权的落实对音乐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为由于实体唱片业的持续萎缩,录音制作者版税来源主要是信息网络传播权收益,新修改《著作权法》实施以后,不仅拓展了录音制作者的收入来源,也激励权利人投入更多信心和资金从事优质音乐制品的创作生产。此外,新修改《著作权法》对拓展音乐版权集体管理组织活动空间、促进音乐生态良性发展、基于国际对等原则开拓中国音乐海外供播使用获酬的国际空间也有重要作用。不过赵志安也提醒,录音制作者广播和机械表演获酬权落实也面临着许多困难,如何监测使用情况、各类商业使用场景收费标准以及收入分配的方式和比例等问题也有待各方共同协商解决。


第二届中国国际著作权集体管理高峰论坛邀请多领域嘉宾参与研讨(主办方供图)

业界人士说:

  期待技术进步帮助解决实践问题


  在论坛上举办的落实“‘二合一’,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与百家娱乐行业协会合作发布及签约仪式”以及卡拉OK音乐版权贡献奖颁奖仪式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副理事长兼代理总干事周亚平介绍,今年前三个季度,音集协签约的卡拉OK场所已经达到了8394家,比去年同期签约场所数量上涨超过40%。协议的总金额已经突破了3.95亿元,创历史新高。
  周亚平在演讲中强调,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产生就是为了解决对海量作品有需求的使用者点对点授权的难题。此前的司法判例中出现过非会员权利人对KTV场所发起诉讼,最终判赔金额高于正常的许可使用费收益百倍的情况。周亚平说,这样的判决会“使维权诉讼变成一项正常许可不可能实现的暴利生意,导致著作权司法保护在卡拉OK领域里被异化”。他建议司法赔偿应该低于或者等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收取使用费标准,这样才能明确边界、规范行为,实现国家版权局、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规范卡拉OK领域版权市场秩序的通知》对卡拉OK行业的要求,即坚持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解决卡拉OK领域版权问题。
  数字化及网络技术发展,是与会嘉宾发言中的高频词,但其带来的进步有之,烦恼亦有之。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代理总干事刘平着重介绍了今年上线的音乐著作权大集成服务系统(iSMC)。他介绍,这一系统基于全面和准确的音乐著作权信息以及音乐使用信息这些既有的大数据资源,为不限于音乐产业的相关主体提供切实有效的著作权服务。iSMC是集音乐作品、数据、信息和音乐著作权服务于一体的集大成平台,它依托覆盖全世界范围的音乐作品著作权信息管理大数据系统,和横贯各主要行业的音乐使用监测大数据系统,可以为音乐著作权人、音乐使用者等产业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著作权服务。在这个平台上,作者入会、作品登记、权利查询、许可管理、使用费分配等功能都可以通过一站式的集成方法得以实现,在促进音乐产业繁荣的同时,还可以为维护国家的文化安全贡献力量。
  数字教材、线上课程中使用作品问题,是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关注的重点。他提到,关于数字教材,已经有一些传统的教材出版社做了相关工作,推出的数字教材的质量和收益都是不错的。同时,近两年受疫情影响,线上教育发展如火如荼,然而“在线教育用的数字教材,大量是没有经过许可的”。张洪波说,推进在线教育经过授权再使用教材,不仅仅是帮助权利人维权,也可以促进在线教育产业规范发展,防范法律风险。
  安妮塔·赫思-艾克浩特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版权管理司顾问,负责版权和相关权利的集体管理。她介绍,WIPO为集体管理组织准备了一套全面的实践工具包,这套工具包包括了来自世界各地的关于集体管理、版权和相关权利领域的立法、法规和守则等。此外,WIPO还有一个很大的仲裁和调解中心,该中心专为集体管理组织定制规则。这些资源,可以为中国的集体管理组织提供服务和帮助。
  国际唱片业协会(IFPI)首席法务官劳里·雷查德介绍,IFPI是代表全球唱片业的协会,在80多个国家拥有会员,其主要工作是与集体管理组织和音乐许可公司合作,以确保世界各地的唱片公司成员的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促使集体管理组织的工作更加高效、透明。对于“如何有效地使用法律手段保护公开表演权”这一问题,劳里·雷查德说,当发现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应当向有关机构寻求禁令(包括临时禁令)和损害赔偿(或补偿)。侵权使用者出于经济利益考虑会延迟删除侵权制品,而申请诉前禁令可以改善这一状况。此外,侵权案件最好由专业法庭迅速进行处理,法官应精通知识产权,尤其是版权。
  太合音乐集团高级副总裁刘鑫围绕“网络直播行业音乐版权使用现状及问题解决思路”这一主题介绍,短视频和直播行业从业者获取的流量和利益非常可观,但音乐版权付费比例非常低。以其所在公司为例,从直播平台拿到的版权收入只占总收入的3%—4%。然而无论是直播间KTV的形式,还是背景音乐形式,音乐的作用都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没有这两种使用形式,直播平台的很多内容体现以及整个氛围会受到很大的冲击。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刘鑫介绍,太合音乐做了多种尝试,比如与直播平台进行谈判,商讨付费方式。“我们也希望与平台共建商业模式,平台如果愿意去推进版权付费,也可以成为渠道商之一参与分成。”另外,在存证方面,曾经尝试过之后,刘鑫明白,人工监测方式耗费的人力物力成本过高,他期待可以用区块链等新技术对直播进行监测存证。另外,刘鑫期待在音集协有效的工作下,帮助更多权利人、音乐公司在新的使用领域推进版权授权工作。
  周亚平则提到,音集协著作权大数据管理系统去年8月启动公测,目前已经在部分省市的卡拉OK经营场所落地使用。他坦言,网络技术发展确实带来了挑战,很多裁判当中要求卡拉OK使用者“停止侵权,删除侵权作品”,然而实际上,现在的KTV都是从VOD云端获得作品,消费者点歌也是从云端把作品下载到本地,这导致KTV使用者对第三方云端歌曲没有控制能力,没有办法实现真正删除侵权作品。这些实践中的问题,仍然期待有更好的解决办法。


发言摘编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版权管理司顾问安妮塔·赫思-艾克浩特:
  中国第三次修订后的《著作权法》已经实施,这回应了社会的需求,是规范集体管理组织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提高集体管理组织的透明度,增强集体管理组织的服务能力。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王迁:
  传播录音制品获酬权的应用场景非常广,既包括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的行为,又包括网络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的行为,还针对餐厅、宾馆、飞机、火车、长途汽车播放录音制品的行为等。要求这些场所的经营者自己去找到录音制作者一一付费是不现实的,同样,让录音制作者一一找到这些场所的经营者去收费也是不现实的,所以要实现传播录音制品获酬权只有一个办法,那就是集体管理。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林秀芹:
  坚持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给我们吃了一颗定心丸。相关部门应当同心同力,营造良好的环境,充分发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使用人与权利人间的桥梁作用。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代理总干事周亚平: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著作权法》得以有效实施的补充性保障,《著作权法》保护创作、鼓励传播的双重立法目标,决定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定位的多元功能。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原知识产权庭庭长宋健:
  目前很多以版权为业,或者与版权相关的产业在做成本预算时不考虑知识产权费用的支出,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版权使用费应当与固定资产、人力成本一样,被纳入相关企业经营成本的范围。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陈为:
  应坚持维护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即便这个管理制度在运行过程中有待完善,但也应该着手去解决存在的问题,而不是试图否定这一制度而另寻他路。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国家版权局国际版权研究基地研究员李陶:
  希望产业主体、权利主体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能够为中国下一阶段马上要进行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修订建言献策,希望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更好地服务权利人、使用人以及社会。


  国际唱片业协会(IFPI)首席法务官劳里·雷查德:
  关于费率(收费标准)的制定,一些国家设立了专门机构,解决集体管理组织与使用者或使用者代表之间的争议。例如,英国的集体管理组织或使用者(或代表使用者的协会)可以将集体管理组织的费率争议提交给版权仲裁庭。在此过程中,仲裁庭可授予使用者使用相关权利的法定许可,但使用者必须向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使用费。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
  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如何去创新授权手段,共同商讨合理的收费标准,这一问题还要继续研究和商讨。另外,不同知名度的作家作品授权价格是不同的,想要推动文字作品版权贸易,了解市场很重要。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代理总干事刘平:
  音著协经过精心研发、潜心设计上线的音乐著作权大集成服务系统,是协会在守正创新的政策环境下,为了适应数字环境下的技术发展,以及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所做出的一次尝试。

  中国传媒大学教授赵志安:
  面对种种挑战,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该发挥好权利人和使用者之间的桥梁作用,通过集中许可方式,满足使用者的合法随机使用需求,让权利人能够切实收获新修改《著作权法》带来的收益。

  太合音乐集团高级副总裁刘鑫:
  对于新兴使用领域,由集体管理组织进行协调,推动提出解决方案,音集协大多数会员对此持乐观态度。期待在音集协有效的工作下,让更多权利人在新兴使用场景获得更好的版权授权收益。

  湖北中礼和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周家奇: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信息查询系统中记录的内容应该具备初步证据效力。如果这一点能够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进一步确定,那么在维权、向使用者主张权利的场景中,诉讼的门槛可以降低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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