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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审判,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助力

2009-03-06 2684

      2009年1月29日,WTO公布了外界企盼已久的美国诉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和执行案争端解决专家组报告,驳回了美国在申诉中最重要的一项主张,即中国法律规定的盗版行为的刑事诉讼门槛过高,因而对商业规模假冒行为的责罚过于宽松。这标志着在中美双方最为关注的知识产权犯罪刑事门槛诉请问题上,我方取得了全面胜利。成功背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所付出的艰辛和努力自不待言,而全国法官为保护知识产权做出的扎实工作更是这次应诉得以成功的坚强基石。 


全方位的立体保护
      我国法院通过行使民事、行政和刑事三种审判职能,对知识产权提供全方位的司法保护。 


      在民事审判方面,全国各级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结了大量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充分发挥了民事审判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中的主渠道作用。2008年,全国地方法院共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24406件,同比增长36.52%;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二审案件4759件,同比增长66.11%;新收知识产权再审案件102件,同比增长161.54%。 


      在行政审判方面,我国法院认真履行对涉及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案件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案件的司法复审职能,依法有效地监督和促进了知识产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2008年,全国地方法院共新收知识产权行政一审案件1074件,同比增长7.29%。 


      在刑事审判方面,全国各级法院综合运用各种刑事制裁措施,发挥刑罚惩治和预防知识产权犯罪的功能。通过司法解释,对假冒、盗版等涉及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降低了定罪量刑标准,规范了缓刑的适用;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中,在依法适用主刑的同时,加大了罚金刑的适用与执行力度;并注意通过采取追缴违法所得、收缴犯罪工具、销毁侵权产品、责令赔偿损失等措施,从经济上剥夺侵权人的再犯罪能力和条件。2008年全国地方法院共审结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的刑事一审案件3326件,有罪判决5386人。 


不断提高审判水平 

      高新技术的发展、知识经济的兴起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出了新的要求。面对新的挑战,人民法院不断拓宽知识产权的审判领域、出台一系列司法解释、坚持平等透明的审判原则,为建设创新型国家贡献着自己的力量。 


      如今,除了传统的著作权、专利、商标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已扩展到了网络著作权、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民间文学艺术、地理标志、特殊标志、企业名称、网络域名、反垄断、特许经营、申请诉前临时措施和确认不侵权等全新领域,目前我国法院受理的案件已经覆盖到所有类型的知识产权领域,涉及到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全过程。同时,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司法政策和典型判例,明确了知识产权审判中的一系列法律适用原则和标准。 


      平等保护是各级法院在审理涉外知识产权案件时一贯坚持的原则,该原则的遵守树立了我国良好的国际司法形象。例如,去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宣判的意大利费列罗公司诉蒙特莎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再审案,判决认定被告在其生产的某巧克力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原告巧克力包装、装潢相近似的包装、装潢,足以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该案展示了我国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知识产权的形象,在国内外产生了广泛而积极的影响。 


     公开透明是各级法院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时的一贯做法。全国各级法院在坚持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的同时,通过媒体、网络和出版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开生效裁判和发布审判信息,审判过程公开性和裁判文书说理性明显增强。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10日正式开通“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截至今年2月底,全国已经有55776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成为国内外了解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的重要窗口。 


发挥司法保护主导作用 

      2008年6月5日,国务院颁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将健全知识产权执法体制作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点之一,明确要求加强司法保护体系建设,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是《纲要》对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进行的全新定位。


      最高人民法院以强烈的大局意识和责任感,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院长王胜俊上任伊始,就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进行专题调研,指明了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方向。江苏、浙江、上海、河南、四川、湖北、安徽等地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了指导性文件,其他地方法院也纷纷出台了具体举措,把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中关于人民法院的工作部署落到实处。 

      

      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中关于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优化审判资源配置的要求,全国已有9个中级法院和14个基层法院开展了由一个审判庭统一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的试点工作。福建在全省中级法院进行了由一个审判庭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的试点工作;重庆高院还实施了“三级联动、三审合一、三位一体”的知识产权审判管理模式。知识产权司法改革中的探索推动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大格局的建立,也为人民法院更好地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奠定了基础。 


■ 链 接 ■ 
2008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大事回眸: 
1、2008年2月18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为审理好此类纠纷案件,规范市场竞争行为和促进公平竞争,提供了明确的处理原则和标准。 
2、2008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开始施行,该规定对知识产权案件的范围进行了进一步明确、规范和拓展,将诉前临时措施、特许经营、特殊标志、网络域名、企业名称、知识产权代理等民事案件,均明确纳入知识产权审判范围,由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审理。 
3、2008年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切实审理好涉及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民事案件及其他各类反垄断民事、行政案件。 
4、2008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投入力度,确保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有关人民法院工作要求的贯彻落实和各项战略措施的顺利实施。 
5、2008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全国法院开展了“司法护权、激励创新”的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行动月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选择了5件影响较大的知识产权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向社会公布了100件全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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