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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为:从MV作品批量维权谈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应对

2022-03-28 1664

编者按:


一年以来,《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和《版权工作“十四五”规划》相继出台,新版《著作权法》正式施行,文化产业高质量转型升级,数字经济蓬勃发展,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和组织在新形势下面临新的问题、挑战和机遇。2022年1月16日,由中国版权协会主办的“新形势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面临的新问题和新挑战”论坛在北京远集坊举办,来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相关行业协会、学术界、司法界和音乐行业的嘉宾出席论坛,从不同角度就论坛主题进行了分享。现将我们整理的嘉宾演讲内容逐一发布,供大家学习参考。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陈为


摘要:


近年来,全国各类知识产权案件频发,尤其MV作品批量维权案件迅速增多。为应对非集体管理组织会员诉讼的爆发式增长,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采取了各类版权司法保护措施,通过司法实践探寻浙江经验,在浙江经验中发掘数字时代下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应对。


“浙江经验”主要包括:推出《关于统一涉KTV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裁判标准的通知》,明确坚持维护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通过案件审理完善相关制度;严格审查原告主体资格;统一司法判赔标准,合理确定KTV经营者的注意义务,对于已缴纳著作权使用费的KTV场所与未缴纳费用的场所应区别认定,要对会员权利人和非会员权利人坚持一视同仁、平等保护的原则;精细化确定被诉KTV经营者的判赔标准,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浙江高院还组织了浙知沙龙、促成集体签约等诉源治理措施,将版权司法保护融入社会治理中,恢复版权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营造法治化良好环境。


数字经济环境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更加主动拥抱数字技术,利用数字经济时代下的数字化成果更好地进行集体管理工作。扩大集体管理组织代表的权利人范围、更多使用者通过向集体管理组织缴费获得许可使用的正常态势在数字经济环境下将更容易实现,也是集体管理组织在数字化背景下努力方向。


以下是根据陈为法官录制视频整理的全文:


各位嘉宾大家好,我是浙江高院民事审判第三庭陈为,非常高兴受邀参加本次“新形势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面临的新问题和新挑战”论坛。本次分享主要基于浙江法院在审理MV作品批量维权案件中的司法实践,试图找出促进著作权管理组织健康发展的一些应对措施。本次分享分四个部分:一是浙江法院版权司法保护情况;二是MV作品批量维权模式三是司法应对的浙江经验;四是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应对


一、浙江法院版权案件审理情况


历年来,浙江法院都是知识产权案件大省,自2018年以来全省各级法院受理的各类知识产权案件总量接近十万件左右,不过自启动诉源治理和全域数字法院改革后,知识产权案件呈逐年下降的态势。2021年,浙江全省、市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两万三千多件,相较2020年有所下降,较2019年下降更多。从浙江全省法院受理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来看,涉诉最多的是著作权案件,近三年审理六万余件,占总量的60%。在著作权案件中,涉网络著作权案件占比60%以上,三年来受理近四万件,尤其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放映权、表演权等类案件较多。

浙江法院版权案件审理情况


对诉源治理措施的调研中,我们发现自2018年开始涉及KTV批量维权案件数量迅速增多,尤其是非会员权利人的诉讼案件呈爆发式增长。由此,浙江法院采取了数字经济下新的版权司法保护新举措。20211月,浙江高院颁布了《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针对涉网著作权案件以及批量维权案件进行了专门的条文规定,通过清单式项目化的管理来实施相应的保护措施。2021年,浙江高院还在浙江全域进行数字法院改革,主要目的是向数字经济要审判治效,提高全省法院审判质量及审判效率,目前已取得了非常好的成效。


二、MV作品批量维权模式


2018年以来,非会员权利人批量起诉KTV经营者的案件在全国各地日益增长。从网络公开的数据可以检索到,涉及几家具有代表性的非会员权利人,如重庆索隆27635件,上海灿星33104件,深圳声影12159件。从浙江法院受理情况来看,2019年处理的非会员权利人诉讼案件达到5千件以上,占总著作权案件的30%2020年虽采取了一定的措施,但全省法院受理该类案件数量仍达到2507件,占总著作权案件的11%


MV作品批量维权趋势


在调研中我们发现导致上述情况的原因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是KTV经营者知识产权意识不强。在一些KTV行业发达的地区或KTV规模数量较大之后,部分KTV经营者没有向集体管理组织及时或足额缴纳版权费,导致KTV频繁被起诉构成侵权。还有一部分KTV经营者存在侥幸心理,总认为存在不被起诉侵权的可能性,即使在起诉后相较于缴纳著作权使用费,诉讼赔偿更为经济,所以造成反复侵权、反复被诉的现象。


第二是数字化背景下的MV作品著作权的复杂性。如灿星公司实际上就是截取综艺节目相应的歌曲片段进行批量维权诉讼,而不同法院对于截取综艺节目片段是否构成作品侵权都存在疑问的情况下,加剧了该类案件司法认定的复杂性。


第三是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存在问题。比如音集协和天合公司案件中揭示出来的合作模式收费不透明,信息公开不及时以及管理制度混乱的问题导致权利人、使用者对集体管理制度本身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信任度广泛下降,很多权利人退出集体管理组织,转向寻求知识产权代理公司进行维权。


第四是各地法院裁判标准不统一。无论是原告资格认定、非法集体管理认定标准、类电作品与录像制品的区分,还是判赔金额上,各地法院均存在标准不统一的情况。非会员权利人往往挑选那些赔偿标准高,对原告主体资格把握较松且之前已有相关判例支持的地方法院进行密集型诉讼,使得这些地区法院(包括当时的浙江省在内)涉KTV著作权侵权案件长期居高不下,成为诉源治理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第五是权利人或代理机构不正当行使权利。这类权利人或代理机构往往把司法或法院诉讼视为发现作品权利价值的唯一或最优途径,造成了司法资源浪费。同时,通过不断地诉讼来谋取不正当利益。


上述原因造成了MV作品批量维权案件逐年增多,引起了最高院对这一现象的关注,判赔标准和原告主体资格、非法集体管理等方面陆续以判例方式给出了明确的指导意见。如2020年,最高院维持了地方法院判赔100/首的案件,给予了地方法院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对于原告主体资格问题,最高院认为非会员权利人和会员权利人应该平等、统一对待。


三、浙江法院司法应对


在分析这些原因的基础上,浙江法院也及时对MV批量维权案件进行司法应对。


1、 采取KTV版权司法保护专项行动2019年浙江高院推出了《关于统一涉KTV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裁判标准的通知》,并明确了几大问题:


1坚持维护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在涉及到KTV著作权侵权案件中首要把握的原则是促进集体管理组织的健康发展。在法律明确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作为大规模推广版权使用、推广作品传播的制度设定情况下,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适应版权市场治理并有利于文化传播及文化繁荣的。在此基础上,应通过司法判例和实践去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而不是全盘否定该制度。


2)严格审查原告主体资格。要正确区分非法集体管理和集体管理,应该认识到《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和《著作权法》均对集体管理作出相应的界定,不应为权利人行使权利设置相应的障碍,应从严把握非法集体管理。同时,根据作品的分类和定义,正确区分类电作品和录像制品,统一独创性的认定标准。


3)统一司法判赔标准,合理确定KTV经营者注意义务。在法定赔偿认定方面,KTV场所是否已经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缴纳著作权使用费是一重要考量因素。特别是已缴纳著作权使用费的KTV场所与未缴纳费用的场所在涉及到非会员权利人诉讼时赔偿标准应区别认定。因为已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缴纳著作权使用费的KTV经营者本身已履行了相应的注意义务,过错程度较低其没有义务及能力去确认KTV里播放的每一首歌的权利来源。


4)精细化确定KTV经营者赔偿数额判。在判赔数额认定方面,根据当时集体管理组织收取许可费的标准调整法定赔偿的相应额度,对原来500/首的标准下调至200/首的标准。


2、组织“涉KTV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审判实务问题”浙知沙龙。在《通知》下发一段时间后,浙江高院组织各方专家、学者、法官、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人员以及版权局等行政机关人员参加了“涉KTV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审判实务问题”浙知沙龙(第三期-2020828日)。在此次沙龙上,与会专家提出许多宝贵见解,对如何应对批量维权案件提出了很多建设性意见,给我们带来了很好的解决方案和理论思考。


3、促成娱乐行业协会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集体签约。我们跟版权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建立协调沟通机制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业协会和国家版权局等几方努力促成之下,组织了集体管理组织与行业协会集体签约。20214月,国家版权局、文化和旅游部印发《关于规范卡拉OK领域版权市场秩序的通知》,更明确了版权市场治理以及“先许可后使用”等相关制度,对版权市场秩序的恢复起到了重要作用。2021年知识产权宣传周期间,我们在浙江嘉兴举行了“全面构建浙江省卡拉OK领域版权市场秩序”集体签约仪式。


在这样的治理之后,浙江省涉KTV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数量从2020年开始大幅下降。特别在2021年,非会员权利人案件数量由20195000多件下降到300多件,降幅显著。截止至2021年底,浙江省全省娱乐行业协会与音集协的签约率达到百分之百,全省KTV缴费率超过90%,这两项数据都达全国第一。可以说KTV版权市场的诉源治理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形成了“浙江经验”。


从司法经验总结来看,《通知》中包括坚持维护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严格审查原告主体资格,合理确定KTV经营者注意义务等方面都是行之有效的措施,但赔偿数额方面仍有完善空间。为此,在2021年,浙江高院继续探索精细化确定KTV经营者赔偿数额的方法,坚持一视同仁、平等保护原则,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在国家版权局已经发布文件要求KTV使用者以包厢计算使用费金额,并应先许可后使用的情况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提起诉讼时可以按照包厢数量计算相应赔偿数额。同理,非会员权利人起诉时也应参照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向KTV收取的著作权使用费来计算赔偿数额,以此来降低法定赔偿制度在知识产权案件里面的适用。而对于重复和恶意侵权的应该相应地提高赔偿倍数,甚至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来保证权利人利益,去实现作品的真正价值。同时,我们也要防止非会员权利人利用司法制度或通过诉讼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1],尤其是造成司法资源浪费的行为,应该严格予以制止。


四、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应对


在数字经济时代,尤其是《著作权法》修改后,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未来何去何从愈发引人思考。有人质疑,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在数字经济环境下是否已不适应版权市场发展态势;有人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引进竞争性制度,而不是由国家相关机构行使职能;还有人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引入延伸性集体管理或强制性集体管理等等。


对此,我个人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在现有的数字经济环境下是有其适用的空间和成长土壤的。数字经济环境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更加主动拥抱数字技术,利用数字经济时代下的数字化成果和技术来更好地进行集体管理工作,提供服务,让更多的权利人增加加入集体管理组织的利益和获得感,使更多的使用者体会到集体管理组织所发挥的巨大作用。使用者通过向集体管理组织缴费获得许可使用的正常态势在数字经济环境下将更容易实现,也是集体管理组织努力的方向具体如下。


1、尽快修订《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根据新修改的《著作权法》及时修订《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除《著作权法》里面规定的著作权使用费的转付、仲裁协商机制、诉讼等规定之外,我认为《条例》的修订应从提高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透明度、建立数据库以及完善权利人查询体系入手,对外对内两方面的管理制度完善应该在《条例》中有所体现和规定;特别是司法所关注的录音制作者获酬权的问题,《条例》更应对相关行业可能引发的新一轮使用背景音乐作品的批量维权诉讼有前瞻性规定;包括强制许可、法定许可等等之类的制度,也应在《条例》的修订过程中有所体现,以达到使《著作权法》规定的制度得到更好的实施。


2、集体管理组织自身完善。数字经济环境下,新的作品传播方式、商业模式、平台应运而生,作品和权利呈现出片段化、阶段化、分散化、规模化、社交化、国际化等特点。二次创作短视频的问题、各大数字平台在直播中使用背景音乐及传播链条、传播手段扩大后的数字音乐版权等问题都会加剧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权利或收取著作权使用费的困难。在实际案例中,我们已经遇到KTV原来每包厢一台VOD点歌系统变更成一个KTV一个局域网的形式,在这样的体系下通过云端下载即可。甚至现在的KTV就是一个聚会场所,消费者使用手机投屏,使用唱吧即可。基于上述情况,如何认定KTV的法律地位,以及在数字技术背景下KTV使用作品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都对司法实践提出了挑战。


所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通过自身的完善来拥抱新的技术、新的传播方式、新的商业模式,如作品大数据库的建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曲库不完整、歌曲信息公告不完善等问题一直以来被人诟病,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是音乐作品本身的复杂性所决定的,我们也看到音集协和音著协在歌曲数据库的建立方面做出了相应的尝试。相信通过不断的技术完善,能够通过权利人查询系统让法院能够更加清晰更加便捷地获得权利信息,从而完善数字作品的确权、授权、交易、维权等。


3、行政机关加强监管。近两年行政机关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KTV版权治理方面推出了很多行之有效的措施。希望在数字经济环境下,行政机关能够加强监管,使行政和司法保护两种手段更充分的发挥作用,协调一致共同使版权市场经营秩序得以安定。

不论是司法机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政机关还是立法者在立法中都应考虑到数字经济环境下的新商业模式和技术手段给版权市场或KTV行业所带来的冲击。要更好地拥抱数字技术,更好地应对数字经济环境下对版权市场管理的冲击,能够更充分地发挥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作用,达到使作品、权利人、使用者、集体管理组织各方的利益都能得到保障,也能使非会员权利人、会员权利人都能够享受到作品广泛传播带来的益处,以期实现正常的版权市场秩序,为文化繁荣作出更多地贡献。


我的分享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2022116日于2021年中国版权年会——新形势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面临的新问题和新挑战论坛。)

(演讲内容已经演讲者确认,著作权归演讲者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1]例:2021年底,某非会员权利人以一首歌曲向KTV提起诉讼,浙江法院认为其有滥用司法资源的嫌疑,故在判决时以其在其他相关案件中获取的每首歌曲几十块钱的合理费用作出相似判决,对这类非会员权利人的滥诉行为加以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