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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音乐录音制品的版权使用手册

2022-04-26 1806

一、什么是录音制品与录音制品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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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著作权法》中,录音制品是指任何对表演的声音和其他声音的录制品。录音制作者则是指录音制品的首次制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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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俗理解一支音乐录音制品的诞生需要经过如下流程:

1、作词作曲;

2、编曲、乐手演奏、歌手演唱;

3、经过录制、混音、合成等步骤进行制作;

4、形成录音制品。

如此,制作出来的成品便是录音制品,录音制作者拥有录音制品的录音制作者权,是录音制品的权利人。


二、一首录音制品制作完成后在哪里播放会产生付酬义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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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类如:播放背景音乐的商场、酒店、餐厅、酒吧、健身房、超市、购物中心、美容美发馆、游乐园、景区、展馆、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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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类如:播放背景音乐的体育赛事、品牌活动、歌咏比赛、展览、发布会等文化娱乐及体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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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所有将录音制品作为背景音乐进行播放的经营性场所。

这些经营性场所在播放背景音乐时涉及到最主要的就是录音制作者机械表演获酬权。


三、什么是机械表演获酬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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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1日,新《著作权法》生效,其中第四十五条规定:将录音制品用于有线或者无线公开传播,或者通过传送声音的技术设备向公众公开播送的,应当向录音制作者支付报酬。

这代表着自2021年6月1日起,所有播放背景音乐的经营性场所都须向录音制作者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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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酬权与专有权不同,使用者可以不经许可先使用录音制品,但必须履行付酬义务。


四、使用者如何履行法定付酬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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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者对音乐使用的需求是海量的,因此逐一找到每首录音制品的权利人进行付费十分困难。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作为经国家版权局批准的唯一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录音制品、录像制品及视听作品进行集体管理。音集协会员主要为唱片公司、版权代理公司、独立音乐人等录音制品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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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集协向使用者“一揽子”收取版权费,再将收取的版权费向权利人转付,以实现和维护权利人利益,为使用者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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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者通过集体管理组织“一揽子”付酬的好处有:

1、“一揽子”的方式让使用者一次性履行付酬义务;

2、依照固定费率付费不具有随意性,标准公开,费率合理。


五、不履行付酬义务将产生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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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付酬义务的使用者将面临侵权风险。法律诉讼将带来高昂的经济赔偿及时间、人力成本,法律纠纷也将对使用者品牌声誉造成恶劣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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