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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音集协备受社会关注的典型案例

2022-08-01 3021

丨音集协重大诉讼:


典型案例1——音集协与天合文化集团及其各分支机构委托合同纠纷案件:一审法院认定案涉合作协议全部解除,天合公司向音集协支付著作权使用费及利息等共计约9976万元。

音集协与天合文化集团及其下属20家分支机构的合同纠纷案【(2018)京73民初904号】于2018年8月立案以来已历时4年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1年7月29日作出一审判决:从2018年11月1日起,音集协与天合集团订立的案涉卡拉OK著作权许可事务合作协议全部解除;天合集团及其子公司向音集协支付其拖欠的著作权许可使用费及利息约9530万元;天合集团及其子公司向音集协支付2016年第四季度至2018年第一季度延迟支付著作权许可使用费产生的利息413万元;天合集团及其子公司赔偿音集协损失33万元;天合集团向音集协全部返还盖有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公章的《著作权许可合同》制式合同文本。目前,该案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阶段。

本案属于著作权集体管理实践中发生的重大案件,关系到著作权集体管理事业的未来是健康发展还是走向歧途的大是大非的问题,具有正本清源、拨乱反正的战略价值,案件的裁判结果对音集协的未来,甚至对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长期发展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典型案例2——音集协与北京天语同声、深圳中音公司合同纠纷案终审判决:自2014年起,音集协无需向天语、中音公司支付运营服务费。

北京天语同声、深圳中音公司(分别下称“天语”、“中音”)于2016年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对音集协的合同纠纷诉讼【(2019)京73民终2651号】。该案于2019年5月一审判决音集协胜诉。2021年5月13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该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结果:双方2011年签订的《延长版权运营合作协议》解除,音集协自2014年起无需再向天语、中音公司支付运营服务费。

2021年12月27日,协会收到天语、中音公司的再审申请书,2022年5月1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天语、中音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202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依法裁定驳回天语、中音公司的再审裁定。长达6年多的合同纠纷案件最终落下帷幕!

该案的审理结果对我会具有重要意义,本案确认天语、中音不再从事集体管理市场运营工作,使我会今后的管理成本将大幅度降低,为协会日后健康发展扫平了遗留的风险和隐患。同时,我会将更为严格贯彻中宣部版权管理局的方针政策、按照《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依法规范我会执业行为。


       典型案例3——音集协按照集体管理条例开展工作不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

2020年6月3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审结广东地区KTV公司诉音集协垄断纠纷系列案件【(2020)最高法知民终1448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452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458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459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519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7号】,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在原告就其主张音集协违反《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行为提起的涉案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第二,音集协的相关集体管理行为应受《反垄断法》规制;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音集协实施了《反垄断法》规制的限定交易、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等涉案被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2022年3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对该系列垄断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六家KTV经营企业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典型案例4——音集协与北斗卫星数字新媒体(北京)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认定音集协不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驳回北斗卫星数字新媒体(北京)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2021年11月12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北斗卫星数字新媒体(北京)有限公司诉协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一案【(2018)京73民初1527号】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音集协在中国大陆地区类电影作品或音像制品在KTV经营中的许可使用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第二,原告北斗新媒体公司主张被告实施了《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规制的垄断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原告北斗新媒体公司提出要求被告停止涉案垄断行为并赔偿因涉案垄断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等诉讼主张,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驳回北斗卫星新媒体(北京)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该案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案例5——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音集协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一案:认定音集协不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驳回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2021年11月25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协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一案【(2018)京民初1602号】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如下:第一,根据集体管理组织音集协的法律地位及KTV行业运作模式等情况,认定被告音集协在中国大陆地区类电影作品或音像制品在KTV经营中的许可使用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第二,被告音集协在向KTV经营者、VOD点播设备生产商等交易相对人发放著作权使用许可过程中,向交易相对人发放一揽子使用许可、协议约定如发生侵权由音集协支付侵权赔偿费、在年度版权使用费分配中为非会员预留费用支付著作权使用费及诉讼赔偿金、要求交易相对人删除或替换原告的非会员相关版本作品等涉案行为,未违反《反垄断法》第六条的规定,未构成《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及第(五)项规制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综上,驳回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目前该案在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阶段。


通过案例3、4、5判决印证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仍受反垄断法规制,厘清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行为性质,及时回应了反垄断执法司法的实践需求。


典型案例6——音集协与浙江联娱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终审判决:认定浙江联娱公司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音集协100万元。

我会于2020年9月25日就浙江联娱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经过一审、二审,2022年2月25日,浙江高院对本案作出终审判决【(2021)浙民终1636号】:联娱公司提供给相关卡拉OK经营者的系音乐电视作品,而非单纯的音乐作品;联娱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获得音乐作品表演权和音乐电视作品放映权的授权;联娱公司具有虚假宣传的主观故意。联娱公司在特定的卡拉OK领域的宣传及商业行为严重误导卡拉OK使用者,破坏了卡拉OK领域版权管理秩序,影响了音集协在集体管理领域的“二合一”版权许可执业活动,对音集协的利益造成实际损害。据此,法院认定联娱公司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应立即停止,并赔偿音集协经济损失和维权开支100万元。

法院判决终于揪出了迷惑K歌群众和卡拉OK行业多时的“李鬼”,对擅自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的商业公司敲响了警钟。该案对维护卡拉OK领域“二合一”版权许可收费机制及卡拉OK领域版权市场秩序稳定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典型案例7——南京极米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江苏天合新纪元文化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一案:倒签音集协公示作废的“空白合同”行为无效。

2021年3月26日,我会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南京极米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江苏天合新纪元文化有限公司,第三人音集协一案作出终审判决【(2021)苏01民终755号】,维持一审法院判决。法院认为: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江苏天合明知案涉合同已被作废,仍通过倒签合同日期的形式与极米公司签订案涉合同,收取费用。案涉合同应为无效,天合公司因此所取得的18000元应返还极米公司。另外,天合公司与音集协合同关系的审查,应由双方之间合同案件审理确定,本案对案涉合同效力的认定,不会影响双方之间法律关系的审查和认定。

该份判决明确了倒签音集协公示作废的“空白合同”行为无效,有效遏制了天合公司使用音集协作废的“空白合同”诱骗使用者签约势头,有利于引导卡拉OK经营者向音集协直接交纳著作权使用费,维护卡拉OK领域版权许可秩序。


丨音集协发起维权诉讼:


典型案例8——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场所承担经济损失一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目前司法中关于卡拉OK领域的判赔金额少,场所侵权成本低,诉诸司法仍难以起到震慑作用,导致案件量不减反增,增加了诉讼成本和司法压力。2021年12月22日,音集协与大理石铭亮娱乐城侵犯著作权纠纷案【(2021)云29民初826号】一审判决,认为被告在经营期间已因该侵权行为被判决承担赔偿,但其在行为被确认侵权后,未停止侵权责任,反而再次实施侵权行为,构成情节严重的情形,最终判决被告场所承担经济损失一倍的惩罚性赔偿金。该案经被告上诉至云南省高院,二审判决予以维持。这一判决对卡拉OK侵权场所起到了警示作用,从司法层面对卡拉OK行业著作权使用作出正向引导,实现市场秩序的稳定和发展。


典型案例9——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音集协按起诉时间向前推算三年的使用费作为侵权赔偿款并支持侵权场所停止使用音集协管理的全部曲库。

卡拉OK场所侵权行为具有持续性的特点,而诉讼周期长、追溯时间短导致场所试图借助司法判决拖延交纳版权费,严重影响著作权使用费的收费市场。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6日审理的音集协与吴忠市利通区欢畅音乐烤吧侵权著作权纠纷案【(2021)宁03知民初5号】,有效解决了这一问题。判决支持音集协自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确定侵权期间,最终以945天×6包房×5元/包房/天=28350元确定侵权赔偿金额。并判决场所停止使用音集协管理的全部曲库,从根本上切断场所的经营来源,对侵权恶意性较大的场所给予了严厉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