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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TV“想唱就唱”?有可能侵权了……

2022-10-28 1291

本文授权转载自: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


业余时间,约上好友到KTV唱歌放松,已经成为时下不少人的消遣活动之一。但很多人不知晓,KTV播放的歌曲是有版权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在经营场所提供点唱服务要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近日,开远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侵害作品放映权的民事纠纷。


案情回顾


2022年312日,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委托代理人使用权利卫士”APP,对蒙自某KTV播放的《醒你》《掌纹》《刮目相看》等100首歌曲进行取证,比对发现被告在经营场所播放的上述100首歌曲与《流行歌曲经典第二辑》专辑中的音乐电视作品内容一致,且KTV经营者并未取得相关歌曲著作权人的授权。原告遂将KTV经营者诉至开远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


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流行歌曲经典第二辑》上已载明版权申明:本出版物内音乐电视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归属于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据此,应认定滚石公司系案涉视听作品著作权人。音像协会作为已经批准成立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据其与滚石公司签署的授权管理合同,有权管理涉案作品,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害案涉视听作品权利的行为提起诉讼。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向社会公众提供涉案视听作品的放映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作品放映权,被告应当向原告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被告蒙自某歌厅立即停止在其经营场所内播放《醒你》《掌纹》《刮目相看》等100首歌曲,将其从点播系统中删除,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6.9万余元。


法官说法


自开远法院管辖红河州辖区内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以来,共受理知识产权类纠纷案件110件,其中KTV侵害作品放映权案件77件。

这类案件的发生,多表现为部分经营者版权意识较薄弱,提供放映服务后不知道已经构成侵权。有的经营者误以为在购买点播设备时,已经支付过费用就可以使用设备中的歌曲;还有的经营者存在侥幸心理,无视版权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KTV歌曲为著作权法中规定受保护的视听作品,其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向社会公众提供视听作品的放映服务,构成侵权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