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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集协2022年度法律十大经典案例

2023-01-10 1586

2022年,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坚守制度初心使命,司法实践开拓创新,多个涉及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原则和协会发展前途道路的重大诉讼案件取得终审胜诉。同时,音集协继续以创新的司法实践推动著作权集体管理理论发展和制度完善,规范卡拉OK市场版权秩序,以集体管理组织收费标准作为判赔依据的“新思路”司法实践在这一年里也卓有成效,获得越来越多地方法院的支持。这些具有里程碑式的典型胜诉判决,不仅是音集协创新发展著作权集体管理理论的实践成果,更为音集协大刀阔斧地开展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业务提供了制度和司法保障。


重大诉讼案件


经典案例1——音集协诉天合文化集团及其下属20分支机构合同纠纷案

2022年11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音集协与天合文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合集团)及其子公司合同纠纷案做出(2021)京民终929号终审判决,驳回天合集团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认为:天合集团存在延迟支付、未完成“三统一”工作、截留版权费等违约行为,足以导致音集协履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职能受阻,通过发放版权许可收取版权收益,向权利人及时分配版权收益的目的无法实现,天合集团及其子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音集协提出的解除协议的主张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在天合集团及其子公司未实质性解决其违约问题期间,音集协未进一步与之签订具体合作协议,不构成音集协违约;音集协作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具有法定的著作权集体管理职权,与天合公司签订系列协议不应成为音集协履行法定职责的障碍。

据此,北京高院终审判决,驳回天合公司上诉,维持北京知产法院一审判决结果:支持音集协与天合集团签订的全部九份涉及卡拉OK著作权许可事务独家合作协议自2018年11月1日起全部解除,判决天合集团及其子公司向音集协支付著作权许可使用费、延迟支付利息及损失赔偿金等款项共计99774654.49元及利息,同时驳回天合集团的全部反诉请求。

至此音集协与天合集团之间备受社会关注、北京知产法院一审高院二审的司法审理耗时长达四年之久的案件以音集协全面胜诉告终。该终审判决意味着音集协的著作权集体管理业务被天合公司控制的历史在法律意义上完全结束,音集协彻底甩掉历史包袱,以全新的面貌肩负起制度赋予集体管理组织的神圣职责,更好地为权利人和使用者服务。


经典案例2——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音传播(深圳)有限公司诉音集协合同纠纷案

2019年,北京市北京天语同声、深圳中音公司(分别下称“天语”、“中音”)于2016年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对音集协的合同纠纷诉讼。该案于2019年5月一审判决音集协胜诉。2021年5月13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该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结果:双方2011年签订的《延长版权运营合作协议》解除,音集协自2014年起无需再向天语、中音公司支付运营服务费。

2021年12月27日,协会收到天语、中音公司的再审申请书,2022年5月1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天语、中音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202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依法裁定驳回天语、中音公司的再审裁定。长达6年多的合同纠纷案件最终落下帷幕!

该案是音集协和天合系纠纷的延伸案件,最终的裁判结果涉及权利人巨额的版权费利益是否流失的问题,因此该案音集协的胜诉具有重要意义,不仅挽回了重大财产损失,也使得音集协今后的管理成本将大幅度降低,为日后健康发展扫平了遗留的风险和隐患。


经典案例3——江门市新会区欢唱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等6家卡拉OK经营场所诉音集协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

2022年3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卡拉OK经营场所诉音集协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件做出终审判决,认为:一、认可一审法院认定音集协在中国大陆类电影作品或音像制品在KTV经营中的许可使用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结论。二、卡拉OK经营场所要求音集协提供音像节目载体为签约条件不具有合理性,因此,音集协并未实施了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禁止的拒绝交易行为。三、音集协以卡拉OK经营场所补交前两年许可使用费作为签约条件系其对于著作权集体管理权利的正当行使,因此,音集协并未实施了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禁止的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综上,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判决从最高法院层面明确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仍受反垄断法规制,厘清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行为性质,及时回应了反垄断执法司法的实践需求,是著作权集体管理领域司法实践的经典案例。本案判决积极倡导加强集体管理组织的有序运行,有效保护权利人及各类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对推动文化产业有序发展、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经典案例4——音集协诉浙江联娱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2年2月25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浙江高院”)就音集协诉浙江联娱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浙江联娱公司”)虚假宣传纠纷一案(下称本案)作出二审生效判决。浙江高院在本案中依法认定浙江联娱公司在特定卡拉OK领域的宣传及商业行为,构成虚假宣传,破坏了卡拉OK领域版权管理秩序,影响了音集协在集体管理领域的二合一版权许可执业活动,对音集协利益造成实际损害。

浙江高院依法判决浙江联娱公司立即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删除网站、微信公众号上对其“联娱大数据系统”使用的“正版曲库”“正版授权”“海量正版”“音乐内容正版化”“1400万+正版授权歌曲来源清晰”“彻底解决曲库问题”等宣传语,并停止在商业活动中使用相同或者类似宣传用语;浙江联娱公司赔偿音集协经济损失和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

本案属于首例通过司法制止擅自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的经典判例,肯定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卡拉OK领域进行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的唯一合法主体地位。对制止非集体管理组织在著作权集体管理特定领域擅自从事妨碍或者排除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执业活动,扰乱卡拉OK经营市场正常的版权交易秩序的非法行为具有重要警示作用;从根本上捍卫了广大权利人和使用者的合法利益。


卡拉OK维权诉讼案件


经典案例5——音集协诉滕州市龙泉贝斯特休闲会所著作权侵权纠纷

2022年8月18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被告自成立就未向音集协交纳版权费并持续经营,应追溯三年侵权期间并自被告场所收到停止侵权通知之日起计算惩罚性赔偿。最终判决按照38间×5元/包/天×916天=174040元的标准确定经济损失金额;按照38间×5元/包/天×490天=93100元确定惩罚性赔偿金额,并支持被告场所从曲库中删除音集协管理的全部作品。本判决弥补了权利人因被告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的同时,也提高了恶意侵权人的侵权成本,对使用者持续侵权、恶意侵权行为起到了很好的威慑作用,对构建良好的版权许可市场产生了积极影响。


经典案例6——音集协诉潍城区城关琥珀之光娱乐中心著作权侵权纠纷

2022年9月29日,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自成立就未向音集协交纳版权费,且卡拉OK行业的特殊性在于被告的曲库来源于设备生产商,而设备生产商必须获得音集协复制权许可,否则将会构成刑事责任,只要该场所持续营业必然会使用音集协管理的作品。因此,此类案件中侵权时间并不是从取得证据之日开始计算,而是从原告场所实际营业开始计算。故从成立之日起至注销之日止计算侵权赔偿期间,并参照国家版权局公布的行业使用费标准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以5元/包房/天计算单价。最终判决按照5元/包房/天×27包房×2209天=298215元确定赔偿金额,并支持维权合理开支3000元。


经典案例7——音集协诉广州劲派娱乐有限公司、广州劲冠娱乐有限公司、项显兴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

本案主要涉及卡拉OK经营场所瞒报包房数量与音集协进行签约,音集协提起违约诉讼相关法律问题。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音集协与劲派公司签订的《著作权许可协议》合法有效。合同约定音集协许可劲派公司25间包房,而劲派公司在许可期间共有53间包房向消费者提供卡拉OK服务。根据合同约定以及公平原则,法院按照12元/包房/天×28包房×300天=100800元的标准计算劲派公司应补足的著作权使用费,同时赔偿该份合同30%的违约金30240元。本判决杜绝了卡拉OK场所的侥幸心理,督促其实事求是地按照实际经营的包房申请许可,同时也保障了权利人的权益,有助于维护卡拉OK市场的稳定。


非会员诉讼案件


经典案例8——乐响(杭州)文化有限公司诉马鞍山市美威贸易有限公司二审案

2022年6月29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法院认为:音集协是经国家版权局正式批准成立的、在民政部注册登记的、我国唯一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音像节目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权利实施集体管理。上诉人作为KTV经营者,在使用音像作品时自身无法向众多权利人逐一查询许可及付费渠道,其通过向音集协申请许可并支付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方式获得相应权利,符合著作权法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本案中,上诉人已经与音集协签订了《著作权许可协议》且支付许可使用费,并且在《著作权许可协议》签订时,案涉音乐电视作品在音集协网站上均进行了权利公示,上诉人基于对集体管理组织音集协的合理信赖,完全有理由相信其在经营场所播放案涉音像作品具有合法的权利来源。因此,上诉人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在使用涉案音像作品时主观上并无过错,无需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最终,该院判决上诉人仅承担合理开支人民币2,000元。


经典案例9——青岛权信纵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诉枣庄市炫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二审案

2022年5月25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法院认为:被上诉人的损失计算标准可以参照同期音集协收取的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来确定,本案不适用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数额。该院进一步明确—关于赔偿标准:上诉人2021年向音集协缴纳许可使用费21600元,音集协官网公示其2021年管理作品总数为163795首,故上诉人每首作品在2021年每天需缴纳的许可使用费约为0.00036元(21600元/年÷163795首÷365天),本案被控侵权作品为4首,酌定的侵权天数为643天。因上诉人向音集协缴纳了许可使用费,具有尊重著作权的主观意愿,不具有侵权的主观过错,再考虑上诉人经营期间发生新冠肺炎疫情等因素,综上计算,该院判决上诉人应赔偿被上诉人经济损失仅为0.93元(0.00036元/天/首×4首×643天)。


经典案例10——松原市漫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广州唛歌娱乐有限公司二审案

2022年8月19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为在案涉侵权行为发生时,上诉人松原漫易公司没有取得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涉案作品《作品登记证书》记载的作品创作时间早于漫易公司成立时间,不能起到证明涉案作品著作权权属的作用。涉案专辑与出版发行合同书不能证明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漫易公司已经取得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且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复函载明涉案专辑的配发条码时间晚于被诉侵权行为的发生时间,漫易公司主张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其为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但依据现有证据不能得出该结论。最终驳回松原漫易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