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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版的著作权法律问题

2009-06-01 12611

    国内某著名出版社引进出版了巫启贤专辑《寻贤启示》,在国内大量出版发行,在唱片引进时,该出版社和香港某唱片公司签订引进合同,并向唱片公司支付了版税。2002年5月,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接到会员琦雅东南亚公司投诉,称该专辑中大量使用其拥有著作权的音乐作品,在国内大量复制发行,没有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支付使用费。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在与该社交涉过程中,出版社强调,在与唱片公司签定合同中,已经支付了版权费,在经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协会将该出版社告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后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出版社向协会赔偿著作权使用费。

评析:
  本案涉及到引进版如何解决版权的问题。很多国内的音像出版、发行单位认为,在从海外引进出版的唱片支付了版税,并且引进版的合同还经国家版权局登记、认证,其实上述行为只是解决了唱片中涉及的邻接权,即唱片公司对其制作的节目所享有的权利。现在大多数引进版的合同中没有对唱片中涉及的词、曲作者的著作权作出明确的约定,一般只是写明授权方保证享有唱片的版权,但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唱片的被许可复制发行方还应该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国内的出版、发行公司要发行引进的唱片除了从授权方获取了邻接权外,还有义务解决唱片中涉及的词、曲作者的著作权,合同中要约定清楚哪一方来解决词、曲作者的著作权问题,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清楚的,通常有引进方解决。按通常的国际惯例,词、曲作者大都授权或转让给出版公司(PUBLISHER),在一张唱片中,在标志?(COPYRIGHT)后面的公司就是享有词、曲著作权的出版公司,在标志"圈P"(PHONOGRAM)后面的则是享有邻接权的唱片公司(RECORDING COMPANY)。唱片公司和出版公司是分别独立运做的,如某唱片公司复制发行的唱片并不当然拥有唱片中涉及的词、曲作者的著作权,其中涉及的著作权可能属于某出版公司,也可能属于其他出版公司,某唱片公司只能对其制作的唱片行使邻接权。在本案中,某出版社虽然原版引进巫启专辑《寻贤启示》并支付了报酬,但其中并不包括琦雅东南亚出版公司所享有的著作权的费用,出版社还应该按其在国内的发行量向琦雅东南亚公司在国内授权的机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支付著作权使用费。
  在本案中,为什么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下称MCSC)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并收取著作权使用费呢?首先,MCSC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著作权法第八条的规定,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目前,包括华纳、环球、EMI、BMG、SONY五大出版公司在内的许多海外的出版公司,授权MCSC在中国大陆管理其音乐作品的机械复制权。其次,国家版权局也于2000年发布《关于复制发行境外录音制品向著作权人付酬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出版社在引进版中,要和授权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何解决向音乐作品著作权人付酬问题;权利人已经授权MCSC 的,也可通过MCSC 解决引进版中涉及的著作权问题。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副总干事 马继超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副总干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