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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丽:KTV著作权纠纷案件中的侵权责任认定

2024-02-01 794

摘要:

近两年,随着互联网和数字商业模式的快速发展,涉KTV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大幅增加。维权主体及权利主张多样化、地区分布广且规模化,都对KTV行业的著作权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此类案件也呈现出诉讼主体相对集中;案件同质化程度高;同一主体多次被诉;主要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证据存在瑕疵、侵权行为认定难度大;赔偿数额存在差异等特点。

在司法实践中,KTV侵权案件审理面临着原告主体身份是否适格性、权利来源是否合法、词曲作者是否具备单独诉讼资格等问题;同时,证据审查也是重要环节,需对证据进行严格审查。这些,都是司法工作中的重点。

在此背景下,为依法审理涉KTV著作权侵权案件,川渝两地法院积极开展调研和研讨,希望通过司法定分止争,控制商业维权诉讼泛滥,平衡权利人和使用者利益,规范KTV行业版权秩序,解决卡拉OK经营行业维权乱局,以促进KTV行业和著作权许可市场的有序健康发展。


以下是根据现场速记整理的演讲全文:

近两年,随着互联网和数字商业模式的快速发展,涉KTV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大幅增加,这些案件呈现出维权主体及权利主张多样化、地区分布广且规模化等批量维权的发展态势,对KTV行业的著作权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以四川法院为例,2022年四川法院受理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20604件,其中著作权案件16269件,约占案件总数的70%。


9-【杨丽】涉KTV著作权侵权责任的认定.png


在著作权案件中,有近六成以上是涉KTV著作权纠纷案件。特别在基层法院,大量的案件都属涉KTV的案件,占用了司法资源。为妥善审理涉KTV纠纷案件,四川省各级法院加强对涉KTV著作权纠纷案件维权模式及侵权责任、赔偿数额等问题的研究,通过依法审理纠纷,规范审判工作,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主要分为以下三个部分来介绍:


一、涉KTV著作纠纷案件的特点

1. 诉讼主体相对集中

2023年9月,我结束了自己的审判生涯,已经退休。在这段生涯当中,我和同事审理的大量涉KTV案件,都有一个特点——诉讼主体相对集中。四川法院2023年受理的案件当中,绝大多数原告是音集协,另有一部分是经权利人授权的公司以及词、曲、演唱者个人,而被告均是经营KTV场所的娱乐公司、餐饮公司或名义上的个体经营者。从经营规模来看,近60%的KTV注册资本为50万元以下,规模较小,尤其在偏远的二线城市。

2. 案件同质化程度高

在案件当中,同一权利主体往往在同一地区或全国不同地区同时起诉多个被告,案件数量大、涉及歌曲多。如音集协,还有像上海灿星文化传媒、福州大德文化传播、吉林松原石焱文化传媒公司等小权利人也在开展区域性的批量维权诉讼,集中起诉KTV经营者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3. 同一主体多次被诉

KTV经营者的曲库歌曲一般都比较多,歌曲数量少则几千首,多则上万首,涉及不同的权利人。这些经营者频繁遭遇不同的小权利人起诉,尤其是常被反复起诉,从某种角度讲会对KTV经营者在诉讼中产生较大的抵触情绪。

4. 涉案案由多数为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少部分涉及放映权、表演权

5. 证据瑕疵的存在,增加侵权行为认定的难度

在审理涉KTV著作权纠纷案件时,法院发现个别权利人提交的权属证据和侵权证据存在授权手续不全、取证不完整等情形,增加侵权行为认定的难度,这些常常成为KTV经营者抗辩的主要理由。法院需结合其他证据来审查侵权行为是否存在。

6. 赔偿数额以法定赔偿为主

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大多数权利人选择法定赔偿。如何平衡小权利人与音集协之间的权利,实现统一的赔偿金额,成为司法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KTV侵权案件审理中的主要问题

在案件审理当中,一般会遇到以下几个问题:

(一)关于诉讼主体资格的认定

1.原告主体身份是否适格。在司法实践中,KTV案件的原告主要分为四类:词曲作者及继承人、唱片专辑的著作权人、作品的著作权受让人或被许可人,以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2.权利来源是否合法。在确定KTV侵权案件的原告时,除考虑四类主体外,我们还需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身份匹配性,原告必须是原始权利人或经授权获得实体权利的主体,且权利来源必须合法。对于音集协以外,经著作权人授权、对音乐作品进行管理的组织,各个法院也有不同的看法,有的法院认为只有音集协作为一个我们认可的集体管理组织可以参与诉讼;对于小权利人或维权公司,如果不以管理人身份提起诉讼的,一般不予支持。在四川法院,我们也要严格把关、审核,需经过著作权人授权进行管理。原告应提供相应的版权证明,如版权登记证书、许可协议、授权委托书、转让协议和载明权利人身份的合法出版物等,以审查其权利来源是否合法。

3.词、曲作者是否有权单独提起诉讼。这也是审查原告主体资格要考虑的因素。对于涉案MV的构成,要看它是否是独创性的视听作品。如果是,著作权属于制片者,则词、曲作者不是适格的原告,应驳回起诉。如果MV不构成视听作品,但构成录音录像制品,词、曲作者认为涉案作品主要涉及表演权类权项,且他们又是集体管理组织会员,并在协议中明确可以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的,则词、曲作者属于适格原告。对于KTV经营者已经缴纳许可使用费的情形,应驳回诉讼请求;未缴费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词、曲作者与集体管理组织在协议中明确不能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则词、曲作者不是适格的原告,应驳回起诉。如果词、曲作者不是集体管理组织的成员,则与一般小权利人一样,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属于适格原告。

当然,在原告主体身份判断过程中还需注意一些问题:一是对于著作权人仅将诉讼权利许可他人的,被许可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二是对于以许可方式取得著作财产权的,即便许可期满后,被许可人仍然有权对许可期内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三是对于以转让方式取得著作财产权的,受让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著作财产权侵权诉讼,但未经著作权人授权,受让人对于合同签订前的侵权行为无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四是区分不同著作权权利的行使主体。尤其对以许可方式取得著作权的,要结合许可协议的授权范围以及原告的诉讼请求,确定原告的主体资格。五是对于合作作品,其著作权不能分割使用的,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合作者之一如未获其他著作权人许可单方提起诉讼的,应驳回其起诉。

(二)证据的审查

涉KTV著作权侵权纠纷中,权利人或原告通常采取公证取证,进行证据保全。随着电子技术的发展,时间戳大量地代替了传统的公证取证模式,尤其在批量的案件当中。

在涉KTV著作权侵权案件中,时间戳取证是常用的证据保全和权属证据固定方式。由于其涉及技术规范和详细操作步骤,对其真实性的认定也比较难。所以,在以公证方式保全侵权证据的案件中,绝大部分当事人均认可公证证据形式的真实性,但在以时间戳取证作为侵权证据的案件中,绝大部分当事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关联性存在质疑,主要集中在技术可靠性和服务提供机构资质问题上。此外,时间戳取证的程序完备性和是否存在瑕疵也是当事人抗辩的主要理由。

那么,时间戳作为取证证据的,在审查当中重点要审查哪些问题?

第一,当时间戳的内容被作为权属证据时,适用证明责任一般分配规则。  原告在采取取证技术时,有义务证明其真实性及可靠性,并在作为侵权证据时遵循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第二,对时间戳服务机构进行审查。主要审查提供时间戳机构的资质及运营条件以及中立性。

第三,对取证过程进行审查。审查证据获取过程是否存在虚拟、伪造可能性,比如在案件审理中,当事人取证中途突然黑屏且时间较长,可能成为被告质疑程序不规范或不合法的理由,从而否认侵权行为成立。应该重点审查证据的生成、收集、存储、传输过程的真实性,此外还要审查证据获取的手段是否合法。

第四,对时间戳取证证据内容进行审查。当时间戳作为权属证据时,需要满足《著作权法》规定的认定作品权属的基本条件,包括文稿、图片等原始底稿的证明。同时,在作为侵权证据时,还需审查侵权页面的完整性,如能否显示侵权网站网址的信息。


三、涉KTV著作权侵权赔偿金额的确定

在司法实践当中,KTV著作权侵权案件每首歌到底应该赔偿多少钱是一个难题,缺乏统一的裁判标准。不同地区、不同法院甚至同一法院在不同时期都存在差异,包括我经历的十多年的知产审判,从2000年左右到现在,赔偿金额也经过反复地调整和变化。

在日常的案件审理中,由于原告无法提供因侵权行为而遭受损失的证据,且被告不配合诉讼,所以导致侵权获利难以核实。虽然《著作权法》第54条规定了法定赔偿计算方式,法官享有自由裁量权,但在具体赔偿计算上缺乏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判赔数额方面往往给人一种拍脑袋、随意性强的感觉。法官在裁判中通常采用大多数法院的判决和相邻法院的立案标准来确定金额,法官的自由裁量空间比较大,容易导致同案不同判的情况。以四川为例,经济发达的成都地区与偏远的凉山、达州、攀枝花等地的判赔金额存在较大差距。因此,需要制定更加明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以减少判赔数额的随意性和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川渝两地法院的探索和实践

近年来,一些小权利人挑选对原告主体资格审查相对宽松,赔偿标准高的地方法院集中进行维权诉讼,导致KTV侵权案件在四川长期居高不下,批量维权量增多,且呈现出除集体管理组织以外,多个小权利人作为原告反复起诉KTV经营者的现象,导致利益关系错综复杂,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KTV行业的正常经营秩序。如何确定赔偿额度才能有效地解决 KTV行业的著作权纠纷,达到司法定纷止争的效果,也是困扰司法的难题。

2021年,川渝两地高院民三庭积极开展调研,就涉KTV经营者侵害著作权案件赔偿数额等问题达成共识,我也给大家简单地分享一下:

第一,坚持侵权赔偿的市场价值导向。

音像作品的市场价值是通过鼓励传播使用方式来实现的,收取作品许可使用费是著作权人在KTV经营领域实现作品价值的主要方式。我们在调研和研讨中,是根据国家版权局在2006年发布的1号文件规定的包厢使用费标准和川渝地区音集协对KTV的收费标准(四川:8元/天/包房;重庆:8.6元/天/包房),以及综合考虑小权利人管理歌曲的数量和维权费用等因素,来确定在KTV经营者侵害音像作品著作权案件中,应当参考作品许可使用费确定赔偿数额,这是我们坚持的第一原则。

第二,精细化确定涉案KTV经营者的侵权赔偿数额。

对于音集协作为原告起诉的案件,充分考虑音集协在当地的收费标准,结合KTV包间数量、侵权持续时间和原告的合理维权费用来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计算公式:

赔偿数额=参照音集协在当地实际执行的收费标准×KTV包间数×侵权使用作品时间+合理维权费用

第三,维护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坚持一视同仁、平等保护原则。

对于小权利人起诉的案件,积极探索总量控制等市场价值导向的方式确定赔偿数额,不仅使小权利人对于赔偿数额有合理预期,也使KTV经营者免于频繁遭受侵权之诉的讼累。赔偿数额计算公式:

赔偿数额=小权利人作品数量/音集协管理作品数量×参照音集协在当地实际执行的收费标准×KTV包间数×侵权使用作品时间+合理维权费用

第四,立足个案,综合考虑其他酌定因素。

如涉案歌曲的知名度、创作时间、点播次数、全行业点播报告、所处地理位置、侵权人主观过错及各方主体的利益平衡等因素,在上述计算结果(不包括合理维权费用)基础上,上下浮动30%予以调整。当然在判赔金额时我们也要考虑,如果KTV经营者加入了集体管理组织,但部分作品属于小权利人的,在确定赔偿金额时,会考虑KTV经营者的主观侵权过错,这也是我们确定赔偿金额的重要因素。

按照上述方法确定赔偿数额后,如果原告再次以该时间段内被告未经许可使用涉案作品以外的原告管理的其他作品为由提起诉讼,则不再重复支持。

总之,依法审理涉KTV著作权侵权案件,通过司法定分止争,可有效控制商业维权诉讼泛滥,兼顾权利人和使用者利益的平衡,有利于规范KTV行业版权秩序,妥善解决当下卡拉OK经营行业维权乱局,促进KTV行业以及著作权许可市场有序健康发展。

 

(2023年11月24日于“第三届新时代著作权集体管理论坛”。)

(演讲内容已经演讲者确认,著作权归演讲者所有,未经许可,请勿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