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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亚平:我国数字音乐产业存在结构性问题

2024-06-07 584

6月6日,由北京市委宣传部、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指导,中国传媒大学主办,中国传媒大学音乐与录音艺术学院、中国传媒大学音乐产业发展研究中心、北京音乐产业园联合承办的2024第九届音乐产业高端论坛在北京举行。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副理事长兼总干事周亚平受邀作主题发言“浅谈数字音乐产业的结构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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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现场


周亚平表示,我国数字音乐产业在蓬勃发展的表象下,面临着阻碍产业进步的结构性问题,主要表现在传播和司法两个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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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副理事长兼总干事 周亚平


在传播层面,互联网在线音乐服务平台生态不良,影响了数字音乐的健康发展。比较典型的现象表现为非平台收购的唱片公司在与平台进行交易时,在交易条件和流量资源方面全部遭受歧视性待遇;作品的传播数据被平台垄断,著作权人因为得不到作品真实的传播数据,无法获得相匹配的收益;在数据不公开的情况下,互联网在线音乐服务平台拓展的多元收入著作权人完全无法知晓,因此著作权人在这些领域里颗粒无收;平台通过收购唱片公司进入内容制作领域后成为隐蔽的版权方,从而形成互联网在线音乐服务实质上的版权独家垄断,挤压其他平台的生存空间,形成竞争优势;在流量利益的价值引导下,洗歌、剽窃大行其道,音乐品质被荼毒,优秀的个性化小众作品难有传播渠道;少数头部超级互联网在线音乐服务平台侵权盗版成为家常便饭,海量的翻唱未经授权的经典作品,严重扰乱了市场的正常秩序,侵害了著作权人的法益,损害了公共利益。我们音乐产业面临上述这些结构性问题的困扰,音乐内容行业难有大的发展,导致产业内部贫富悬殊扩大、产业结构畸形。

在法律层面,著作权的司法保护存在异化倾向。具体表现为对需要高水平保护的领域,司法进行低水平的保护,譬如在线音乐流媒体领域等著作权人赖以生存的主流市场上发生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大量侵犯时,著作权人通过司法无法获得相对应的高水平保护。裁判机关通过突破法律规范大面积压低判赔金额,以让著作权人维权得不偿失的效果来制止权利人通过司法保护维权,以此来进行诉源治理;而在权利人难以行使权利、使用者也无法控制作品的提供的小权利领域,司法本应统一裁判尺度,引导市场主体通过著作权的集体管理解决版权纠纷问题。可在实践中,由于各地法院裁判标准不一,裁判金额远高于合理的使用费,导致某文化公司可以通过提起上万起诉讼获得高达1.8亿元人民币的赔偿;某文化公司为了谋取诉讼利益不惜伪造权属证据、人为的制造侵权事实,提起大量的虚假诉讼,导致该市场长期处于混乱状态,经营者苦不堪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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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副理事长兼总干事 周亚平


周亚平表示,著作权司法保护异化的倾向,是我国数字音乐产业结构性问题的法律根源。诉源治理不是人为的减少纠纷,而是通过司法明确的解释规则,让侵权者的侵权行为得不偿失,让法律的规则成为人们自觉遵守的底线,从而降低社会管理成本,平衡社会不同利益阶层的利益,增进全民的福祉,实现社会秩序的安定。

本届论坛上还发布了《2024中国音乐产业发展(总)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由中国传媒大学音乐产业发展研究中心撰写,从产业生态、科技创新、版权经纪、音乐演出、教育培训等多个环节梳理了中国音乐产业发展脉络。《报告》显示,中国音乐产业总规模约4695.62亿元,同比增长10.75%。其中,数字音乐产业规模达到893.45亿元,同比增长5%,增速有所放缓,网络音乐用户规模达到7.26亿,占网民整体的67.6%;卡拉OK整体行业发展处于企稳回升状态,市场总规模达到640.06亿元,同比增长4.30%,但在线K歌市场规模为82.16亿元,较前一年有所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