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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理论与实践主题活动专版

2025-10-27 221

内容授权转载自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丨编者按

  1017日,由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国际唱片业协会(瑞士)北京代表处主办,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共同协办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理论与实践主题活动在山东青岛召开。

  作为第十届中国国际版权博览会的配套活动,该主题活动汇聚国内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代表、学者、法官、产业专家等,围绕现行《著作权法》背景下集体管理制度的发展与完善、人工智能技术为集体管理带来的机遇与挑战,以及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法律与司法实践等议题展开深入探讨,本版将其主要观点择要发表。


  • 致辞


      中宣部版权管理局副局长、一级巡视员汤兆志表示,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国际通行的、协调权利人与使用者之间利益关系的重要制度设计,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版权事业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近年来,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体系不断完善,管理范围持续扩大,服务水平稳步提升,在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作品合法传播、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特别是面对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新形势,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主动适应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在平衡各方利益、化解版权纠纷、促进版权价值实现等方面展现出独特优势。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中国办事处顾问邓玉华表示,版权和相关权集体管理制度,作为连接权利人与使用者的关键法律机制,在数字时代承担着更加重要的使命,当权利人和使用者的数量庞大时,以个体力量进行权利许可和报酬谈判既不经济也不现实,这也催生了集体管理制度。数字化环境下,版权问题更为棘手,集体管理制度为权利的清算和权利人的经济回报提供了高效而便捷的解决方案。在面对数字平台发展以及AI技术带来的挑战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需要不断强化管理能力,优化服务流程,拥抱新技术,深化国际合作。


丨议题一:现行《著作权法》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 郭禾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郭禾分析,在逻辑上AIGC完全有可能具备作品的独创性,因为AI系统拥有穷尽所有存储在其中的作品构成要素的组合的能力;当然,所有输出的组合均应服从预置的算法和从数据中提炼出的规则。从这种意义上讲,目前的AI尚不能做到无中生有或从无到有的开拓意义的创造,即只能按照既有规则对既有元素进行组合;同时对著作权制度尚不具备颠覆性的影响,只需将AI解释为工具即可在形式逻辑上满足现行法的要求。此外,保护财产的前提是因为财产稀缺,未来随着AI技术的普及,当AI生成物如低海拔地区的空气一般不那么稀缺时,AIGC是否需要知识产权保护也未可知。


  • 谢广才



  中文在线常务副总裁谢广才说,数智化浪潮下,传统出版集团和内容公司都要面临市场化转型与智慧出版技术升级的双重挑战。建议筹建AI+出版研究机构、建立行业AI版权案例数据库、推行AI出版编辑的职业认证标准;设立AI+IP内容开发专项扶持基金、建立AI内容价值评估体系;实施“AI+内容出海计划”、开发跨文化AI内容交流活动、建立海外区域数字化AI内容推广中心。


  • 吴伟光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吴伟光深入分析了国民待遇原则在《著作权法》第45条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第15条中的适用逻辑。他认为,不管是从文本解释上还是从立法历史上,抑或是从善意履约和善意解释原则上来看,应该给WPPT其他成员国录音制品制作者以国民待遇,这也有利于中国的录音制品制作者在其他成员国获得相应报酬。


  • 陈绍玲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陈绍玲同样关注WPPT15条的录制者获得报酬权。他提醒道,这一条涉及的权利不是排他权利,而只是获得报酬的权利。因为我国对WPPT15条声明保留,外国人的录音制品无法在中国获得保护,国内法也找不到提供保护的依据。但他同时认为,当前保护外国录音制品有其必要性,关键是如何对法律条款进行适当调整,以实现保护外国录音制品的目的。


  • 洪伟典



  环球音乐亚洲公共政策与政府关系高级副总裁洪伟典提醒道,为了执行合理的分配方案,集体管理组织需要注意3个关键要素,分别是会员和作品的数据、高效的互联网系统以及使用数据。集体管理组织的工作要有透明性,实现可以让会员查看相关信息,而且尽可能把发放版税的间隔缩短。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分配的版税是音乐制作者的重要收入来源,中国已成为全球第五大音乐市场,中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仍有可以提升的空间。


  • 黄伟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秘书长黄伟说,任何一个市场都要有竞争,没有竞争就难有技术进步和创新。知识产权反垄断近年来颇受关注,具体到数字音乐版权领域,网络播放平台市场进入非常不活跃,头部平台市场份额没有显著改变甚至还可能继续提升,而且其控制范围已经向音乐创作方向等上游领域延伸。此外,老歌热度不断提升、新歌数量多但播放量低等现象值得业界关注和反思。


  • 严波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总经理室版权运营中心主任严波介绍,总台通过对IP进行综合开发与运营,加深用户和市场对总台版权品牌的认知,通过综合开展版权创新传播和版权IP商业化开发,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丰收。对于不断发展中的网络新技术,严波提醒要关注新型盗版甚至盗版黑色产业链带来的冲击,同样要关注AI技术对人类创新思维发展的影响。对于音乐产业,他呼吁关注创作者权益,建立完善透明的、可视化的分配机制,保护创作者积极性。


  • 周亚平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副理事长兼总干事周亚平在题为《垄断协议对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影响之初探》的发言中指出,应该警惕某些市场主体通过平台与内容垂直整合版权的一致行动,异化著作权许可机制,排除、限制市场的自由竞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降低海量授权的交易成本,并保障弱势的创作者群体能与强大的传播巨头公平议价,垄断协议的存在将会对公共利益和创作者权益保障体系造成破坏。


丨议题二:人工智能发展给集体管理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AI对音乐产业产生了变革性影响,本次主题活动围绕AI给集体管理带来的机遇与挑战话题组织圆桌讨论。主持人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陶与国际唱片业协会(瑞士)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郭彪、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董事总经理蒋涛、小旭音乐首席执行官卢小旭3位嘉宾进行对谈。对谈嘉宾认为,AI是革命性的技术,对音乐产业来说是双刃剑,在应对AI带来的影响方面,集体管理组织应发挥重要作用,保护谈判能力比较弱的权利人,推进相关标准的制定,形成合力保护内容产业健康发展。


  • 董慧娟



  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董慧娟分享了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保护路径及AI产业链中损益补偿机制的思考。她认为,与《著作权法》《专利法》等知识产权专门法相比,《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行为规制法,凭借灵活、独特的规则体系,提供了商业秘密、数据权益等具体条款以及补充性一般条款等多元化保护模式;其突出优势在于,无需公开且无期限限制、注重正当性考察、判定标准灵活、适应性更强、保护范围较为广泛,特定条件下可能延及模型中的系统提示词等衍生要素,故有望提供更充分、周全、有扩张力和弹性的保护,可能成为AI模型研发者的首选保护路径。对于人类原创内容的权益人,她还结合国际最新司法动态,建议对AI产业链中基于黄金数据集利用的损益补偿与矫正机制的必要性与可能性进行探索。


  • 阿巴斯·拉特瓦拉



  国际唱片业协会(瑞士)全球法律政策主管阿巴斯·拉特瓦拉介绍,AI已经被广泛应用于音乐行业,可以重新演绎歌曲、重现大众喜爱或者怀念的声音。虽然AI在音乐领域的应用前景广阔,但实际情况是,一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未经授权便使用音乐,并且还向音乐版权所有者收取费用。他呼吁政策制定者要求人工智能开发人员保留和披露他们选择用于开发模型的创意内容的记录,以确保能够问责。在适当的保障措施下,AI可以支持并提升人类的创造力,但若缺乏合理的规制与保护,将面临损害新兴艺术家、国家文化乃至AI产业自身的风险。


丨议题三:集体管理的法律与司法实践问题  


  • 唐若愚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唐若愚就电商直播间版权使用费交付标准第一案的裁判思路进行了分享。他分析道,录音制品广播获酬权并非专有权利,而是一项无许可内容的具有法定债权性质的财产权利。该案中,被告作为电商直播间的运营公司并未侵犯录音制作者享有的专有权利,所以只需支付报酬,而非进行赔偿。唐若愚还提到,音集协作为我国唯一管理录音录像制品和音乐类视听作品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其得到录音制作者的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录音制作者主张录音制品广播获酬权,并可作为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


  • 王文敏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文敏提到,近年来,直播平台已成为著作权侵权的重灾区。解决问题的前提是,明晰网络直播平台的行为特点与法律性质以及网络直播平台的侵权责任界定。建议网络直播平台完善版权侵权治理体系:事前,需要平台方持有更多的版权内容,还应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建立高效和规范的分配制度;事中,应针对网络直播的实时性和随意性,完善便捷有效的侵权投诉与应对体系;事后,对确有依据的侵权行为适当追责,引导整个直播行业养成尊重版权的意识。


  • 朱冬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朱冬说,宾馆客房等场所提供可以播放作品的终端设备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这一问题在司法实践和学术研究中争议非常大,争议大的原因在于对《著作权法》如何规制作品传播行为还亟待进行再认识。他认为,基于对表演和向公众传播的界分,提供终端设备的行为应当落入表演权的控制范围。机械表演过程的完成,需要用户发动,但是不能以需要用户发动作为收取报酬的障碍。


  • 尤卡·利德斯



  芬兰版权协会主席尤卡·利德斯分析了WPPT4条规定的国民待遇义务和第15条规定的保留条款以及它们与缔约国国内法的关系。他同时介绍了向录音制作者提供国际保护的好处,即缔约国可以以平衡、公平的方式参与到国际录音制品的市场当中。对于WPPT其他缔约国的录音制作者与本国录音制作者以相同的方式对待,这是公平并且合理的。另外,一个向其他WPPT缔约国的录音制作者授予这些权利的缔约方,可以期望其本国的录音制作者在其他WPPT缔约国当中因为其录音制品被使用而获得报酬。


  • 劳里·理查德



  国际唱片业协会(瑞士)全球法律总裁劳里·理查德分析了权利不明的录音制品和权利冲突的解决方案。不明录音制品指的是版权持有人不明或者由于使用者提供的信息质量欠佳导致无法识别版权持有人的录音制品,未明确权属的录音作品和权利冲突将导致版税分配延迟,并可能阻碍授权。纠纷处理需要透明化和高效化,国际上有相关可资借鉴的例子,如通过强有力的政策与高效的匹配工具,持续提升数据质量,减少无法匹配的曲目数量,尽早监测权利冲突,从而向相关方发出主动预警,可以有效减少纠纷与资金暂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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