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禾:人工智能对独创性的影响
2025-11-19 90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 郭禾
以下是根据现场速记整理的演讲全文:
独创性作为作品最为重要的属性,在著作权体系中是占据核心地位的概念。独创性在某种程度上与“思想表达二分法”有着密切联系,甚至可以说是该原则的另一种表述。
一、独创性概念的内涵与演进
1.独创性与思想表达二分法的内在联系
以美国Feist案所涉电话号码本案例为例,其中的“最低限度创造性”标准便与“思想表达二分法”直接相关。当表达的方式是有限的甚至唯一的,即学术圈所说的“混同”,该表达就不具备独创性。这意味着,表达方式可选择性的多少成为独创性在数量上的体现。著作权制度的设计十分精巧:一方面要保护创作,另一方面又要为后人留出足够的表达空间。对独创性程度较低的作品,保护力度相应较弱,留下的表达空间就更大。所以传统著作权理论中,如果选择可能性有限,则不具备独创性。因为对有限选择的表达给与著作权保护,则意味着著作权可以保护思想。
2.哲学思潮对独创性理解的影响
从古典主义到后现代主义,对独创性的理解发生了显著变化。古典主义强调作者与作品之间的人格联系,而后现代主义则提出“作者已死”的观点。对于现代艺术品,不同的鉴赏者会有不同的解释,甚至流行的是鉴赏者的解释而非作者的原意。《新概念》里面有一段课文,一位画家画了一幅画,拿给一个孩子看,小孩建议这画最好倒过来看,画家自己也承认倒过来可能更好。这反映出后现代或者抽象主义的作品,其意义的构建不再仅由作者决定。即古典主义强调的作者与作品的联系正逐渐淡化。
二、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生成机理
影响人工智能的三个要素:算力、算法与数据。生成式人工智能系统通过大量数据的“投喂”和良好的”消化”,将原有作品分解为不再具备独创性的基本单元,但同时系统内部存储了每个单元之间的所有可能的关系。这些关系或来自于算法,或来自于“投喂”的数据。生成过程就是利用这些关系将不具备独创性的单元重新组合。
基于冯·诺依曼计算机架构的现有AI系统,只能根据预设算法和从数据中提炼的规则生成内容,不可能突破事先输入的算法以及从相应数据中提炼出来的关系或规则。因此,当前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尚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创造,即“无中生有”或“从无到有”。
三、AIGC独创性分析:人脑与电脑的对比
1.“千字文”事例的启示
1000个汉字的组合,对于普通的自然人来讲,它已经是非常大的数字。这样大的数对人脑来讲,毫无疑问与无限大没有任何区别。人脑处理数据的量是极其有限的。当数据的量大到人脑无法处理,即各种选择的数量多到人脑根本记不住,我们过去便认为是有独创性的。但是现在碰到的AI系统,对它来讲不管是多大的量,只要是确定或有限的数,在算力足够,电脑都能记住。所以,如果纯粹在数学上看,人脑认为已经有独创性,1000个汉字的组合是一种有“无限”组合,但是这种“无限”对电脑来讲是有限的。过去我们见到的很多被我们认为有独创性的东西,其实它的表达在数学上依旧是有限。我们现在面对的人工智能系统,它就能记住这些所有的组合。这就给我们提出一个问题,单纯的选择还能叫创造吗?至少过去被认为具备独创性的诸多判例中的作品,其表达在数学上其实是有限的。
2.独创性标准的相对性
“人脑创作作品时在独创性标准判定上所称的无限表达,只是因为记不住而被称为‘无限’。但实际上一定是有限的。”这种认知差异导致了一个关键问题:究竟是以人脑还是电脑为标准来界定创造?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认为人工智能技术对著作权制度中的独创性这个概念产生了事实上的影响。如果按照这个逻辑推下去,我们能说人工智能生成的东西没有独创性吗?很显然,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选择可能性远比人脑的选择可能系国内要大得多。因此,我们还真不能在形式逻辑意义上说它没有独创性。对照人类创作的作品所具备的客观属性,AIGC均可满足。
有学者认为,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不具有可预见性、不反映作者的思想情感、没有任何与作者人格的联系。这种观点在古典主义哲学下是成立的。如何看待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在著作权法上的属性,需要从著作权法或者知识产权法的功能出发,即知识产权法是一种财产的使用或交易规则。
当然,具备了独创性是否就需要著作权法保护,则是更进一步的问题。
四、AIGC著作权保护的争议与考量
有学者认为AIGC不具有可预见性、不反映作者思想情感、缺乏与作者的人格联系。这种观点在古典主义哲学下成立,但与现代艺术理论存在冲突。可预见性在现代艺术理论中并没有这样的要求。考虑人工智能生成物该不该保护很大程度上是需要从市场的角度来考量,而不是抽象的理论。因为整个著作权内容的发展都是在一种利用作品的行为有利可图的情况下,便以法律的名义拟制出一种针对这种行为的限制性规范,这便是各种著作权的权能。所以AIGC该不该保护,应该考量的是著作权制度本身的目的、本身的功能,把它当做一种财产来看待,这才是将来发展的方向。
当然,不是说有了独创性就一定要给予法律保护。现实中还隐含有另外一层含义,我们之所以要保护这样的财产,是因为稀缺性。按照国外人工智能界一些权威的专家的观点,未来AIGC可能像空气一样不再稀缺,那它还是财产吗?还需要保护吗?
五、结论与展望:技术影响与制度调适
在人工智能技术之前,所有的技术进步都没有从根本上撼动著作权制度的根基,因为创作行为本身没有变化。而当前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对独创性概念产生了实质性影响,因为它具备了穷尽所有既有的可能组合的能力。但是,另一方面,正因为这种既有的组合关系来自算法和输入的数据,因此目前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尚不能做到真正意义的创造,即无中生有或从无到有。
尽管目前的AI尚不足以颠覆整个著作权制度,但确实需要法律界认真对待并作出积极回应。法律作为第二性的制度,应当适应技术发展,但同时要避免制度突变带来的社会动荡。不管做何种选择,都要选择一种稳定的渐变的方式来解决问题。这种渐进式调适的思路,既尊重法律稳定性要求,又为技术发展留出了充分的空间。
(2025年10月17日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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