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卡·利德斯:关于对《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第四条国民待遇义务和第十五条保留条款的评述以及它们与缔约国国内法的关系
2025-11-28 56

芬兰版权协会主席 尤卡·利德斯(Jukka LIEDES)
以下是根据现场速记整理的演讲全文:
我是尤卡·利德斯(Jukka LIEDES),芬兰的知识版权协会主席,之前也曾经在政府担任教育文化部的部长,我主要职责是国家遗产政策以及国家机构文化遗产和博物馆领域以及国家相关版权政策,我也曾经在政府许多委员会上担任主席,其中包括世界知识产权委员会、外交会议主席等。今天,受邀讨论一下录音制作者的保护问题,这受到世界知识知识产权组织条约之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的管理,我当时也非常有幸参与了本条约的起草。
WPPT的宗旨是对版权作品的表演和录音制品提供国际保护,条约是不同缔约国法律制度之间的桥梁。1961年的《罗马公约》作为首部保护录音制品的条约,并没有形成全球的规则,仅有半数WIPO成员加入。于是,1996年多方缔结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其宗旨和合理性是为缔约国权利人提供在他国的保护,同时让该缔约国权利人也在其他国家得到同样的保护。原因是经济上的——市场是全球性的。该保护默示着公平原则,双方的权利得到的保护待遇是一样的,这就使得全球市场以一种公平的方式进行经济运作。
WPPT是现今对录音制作者的权利进行国际保护的主要法律依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114个成员国已成为其缔约国,涵盖了大部分的全球商业录音制品市场。其中第4条国民待遇的义务,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条款。在第4条的第一款描述如下:“本条约专门授予的专有权以及本条约第15条规定的获得报酬的部分,每个缔约方均将其本国国民待遇给予第3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其他缔约方的国民”。第二款里面,又进一步缩小了国民待遇的范围,里面规定了第一款规定的义务不适用于本条约第15条第三款保留的情况。也就是第4条在第一款里面规定国民待遇,然后在第二款又将国民待遇的范畴进行了限制,即不适用于另一缔约方使用本条约第15条第三款“保留”、对其和缔约国的录音制作者都不提供保护的情况。详细分析第二款:“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不适用于另一缔约方使用本条约第15条第三款允许的保留的情况”,这一条款对国民待遇义务的限制是自动生效的并且缩小了范围,条件是另一缔约国已经作出第15条第三款项下的保留。
接下来分析第15条,获得报酬的权利。根据第15条的第一款:“对于将为商业目的发行的录音制品直接或间接地用于广播或用于对公众的任何传播,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应享有获得一次性合理报酬的权利”,其原则是,表演者以及录音制品制作者,当他们作品被用于传播的时候应当获得报酬。在第三款里面提到了保留的前提,一是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交存通知书,二是声明该权利是完全或部分受限(“任何缔约方均可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交存的通知书当中声明其将对某些使用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或声明其将以某种其他方式对其适用加以限制或声明其将根本不适用于这些规定”)。
也就是说,第15条第三款提出了保留条款的可能性,其结果体现在第4条自动生效的第二款当中。
接下来,仔细分析第15条第三款的规定,任一缔约国都可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交存声明,说明其将如何适用该规定,可以是仅就特定用途适用相关条款,或是以其他方式限制其适用,或是完全不予适用。若录音制作者的母国对第15条第三款作出保留,则第4条第二款自动生效,即使缔约国未作出保留。同理,如果该另一缔约国未做出保留,则缔约国需要去保护另一缔约国录音制作者的权利。
第21条是专门规定保留条件的条款,其仅允许条约缔约国对第15条第三款的规定作出保留。而第15条第三款的保留仅与第15条第一款获取报酬的权利相关。一个缔约国仅可在另一缔约国作出保留的情况下降低其对该国制作者的保护力度。同时,WPPT当中不允许有其他保留,而且其他的保留均违反了国际条约义务。
接下来结合第4条和第15条规定一起分析。这两个条款的作用是,若缔约国未作保留,另一缔约国就WPPT第15条第一款提出了保留,那么缔约国对其不承担国民待遇的义务,并可(基于互惠原则)将获得报酬的权利的保护水平降低到与另一缔约方提供的相同水平。如果另一缔约国没有就第15条第一款作出保留,那么国民待遇的义务优先适用,缔约国不得仅给予本国录音制作者保护,来自WPPT条约另一缔约国的录音制作者必须有权就其录音制品在该缔约国被使用而获得报酬。
同样类似的是,如果保留不符合WPPT条约的规定,应当如何纠正呢?如果一个缔约国未加入WPPT条约,对第15条第一款提出了保留,那么它没有义务向录音制作者提供报酬,不论是本地的录音制作者还是来自其他WPPT缔约国的制作者。如果缔约方在其本国的立法当中规定了录音制作者的获酬权,即使其已声明保留,那么对于公开使用录音制品而言,它必须将这一权利授予其境内以及境外WPPT缔约国的外国录音制作者。如果该保留继续维持是毫无根据的、无效的,并且违反WPPT条约的,唯一纠正该问题的方式就是撤回该保留。
向录音制作者提供国际保护有什么好处呢?首先,缔约国可以以平衡的方式、公平的方式参与到国际录音制品的市场当中。第二,以相同的方式给予WPPT其他缔约国与本国录音制作者权利是公平且正确的。另外,一个向其他WPPT缔约国的录音制作者授予该权利的缔约方,可以期望其本国录音制作者的录音制品在其他WPPT缔约国中被使用而获得报酬。
(2025年10月17日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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