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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对济南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处以8万元罚款!

2025-12-02 69

本文授权转载自: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日前,我院翠亨法庭发出(2025)粤2071司惩1号决定书,对在著作权侵权类案件中作虚假陈述的济南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处以8万元罚款,这是我院在知识产权审判领域针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发出的首份处罚决定书,为惩治权利滥用、维护司法公正写下生动注脚。


虚假陈述为何被罚8万元?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战场上
这场与虚假陈述“博弈”的战役


迷雾初起:被“马赛克”遮掩的权利作品

2023年至2024年间,知识产权合议庭接连受理了某公司起诉27家KTV经营场所的著作权侵权系列案,索赔金额从2.5万元到3万元不等。某公司手持《某文化原创音乐合集》《乐动流行经典》两份出版物及《授权证明书》,声称自己是上述出版物的权利人。1份《授权证明书》、24张光碟、411首音乐电视,看似证据“扎实”。可KTV经营者的抗辩,撕开了案件“裂缝”——某公司主张权利的音乐电视画面有明显马赛克,疑似涂抹、遮挡署名!以往涉KTV案件从未遇此情况,法官与助理迅速行动,逐一查看411首作品,竟发现187首存在遮挡出品人标识、署名信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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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马赛克”遮掩的权利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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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第三方网站检索的同名作品


按照著作权法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合法出版物是证明著作权权属的初步证据,但其证明力可被反驳证据推翻。某公司提交的出版物,为何遮掩署名?真实权利人是否另有其人?法官们从第三方网站检索,发现同名音乐电视的权利人标识、署名与某公司主张大相径庭,权属疑云更浓。


抽丝剥茧:5000余首作品比对的“硬仗”

案件进入作品比对环节,难度却超乎想象:某公司主张的权利作品分散在24张光碟中,27起案件每案主张侵权作品170-300首不等,且无序排列。法官与助理们需从411首作品中逐一找到对应作品,再与侵权作品逐帧比对画面。更棘手的是,比对中发现某公司主张的部分侵权作品“消失”,部分权利作品与侵权作品“对不上”!

面对困境,法官询问某公司代理人,对方却坚称已比对、“每案一致”。5000余首作品的比对,堪称“工程级”任务:侵权取证视频动辄超1小时,法官与助理分工协作、加班加点,逐一审核,不放过任何细节,最终完成比对工作。这背后,是无数个日夜的坚守,是司法工作者对真相的执着。


拨云见日:虚假陈述现形与严惩不诚信诉讼

比对完毕,真相浮出水面:部分音乐电视权属存疑,某公司不享有放映权;部分侵权作品不存在或比对不一致,未构成侵权。在此基础上,知识产权合议庭法官作出判决,对某公司诉请部分支持、部分驳回。某公司不服相关判决,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均予以驳回,对我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均予以维持。

判决虽已生效,但虚假陈述的“尾巴”仍在。知识产权合议庭审判长黄琴法官对所涉系列案一一进行梳理,认为某公司为企图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获取不法利益,虚假陈述案件事实,导致法官和助理耗费大量时间、精力进行比对工作,浪费司法资源,严重妨害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活动,应当对其进行处罚。随后,翠亨法庭作出司法惩罚决定书,决定对某公司处以8万元罚款

(2025)粤2071司惩1号决定书作出后,某公司缴纳了罚款,但其认为其“主观恶性小、未造成严重后果、是代理人工作敷衍”,并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我院对某公司作出的罚款决定正确,某公司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诚信诉讼,不容“借口”撼动


司法亮剑:筑牢知识产权保护屏障

我院知识产权专业审判始终坚持将保护知识产权放在首位,严查权属、规范诉权、合理判赔。这批案件的审理,正是知识产权司法实践的缩影。从前期调查的抽丝剥茧,到证据审查的严谨细致,再到对虚假陈述的坚决惩处,展现了我院知识产权审判团队扎实的业务能力与维护司法公正的决心。

未来,翠亨法庭将持续亮剑,加大力度纠治知识产权滥用、虚假诉讼行为,既严惩侵权源头,又遏制诉讼牟利,以高质量司法审判,为创新发展营造“真保护”氛围,让正当维权者有底气,让违法失信者受惩处,守护知识产权司法生态的风清气正。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