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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卡拉0K收钱看公权介入的必要性

2006-11-16 3403

      自从版权局公布收费标准后,各地立刻做出了反应,据媒体11月15日报道“南京7000家饭店不再卡拉OK纷纷‘拆’字当头”。综观这场卡拉OK收费争论的焦点无非是三个,一个是谁有资格收费?收费的标准应该由谁来决定?收取的费用应该如何分配?


  卡拉OK的收费者由谁可以代表?表面上是一个简单的问题,实际上是非常复杂的。音像制品制作者的权利在著作权法上称为音像制品制作者权,在法律属性上不是著作权,而是邻接权。邻接权又被称为是合法使用他人作品而产生的权利,所以也有人将其称为传播者权。音像制作者的权利是来自著作权人的授权,所以音像制品的制作者不仅在制作音像制品的母带时需要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或是法定许可,而且在复制、发行或者许可别人复制、发行音像制品时要支付给上述著作权人报酬;还有表演者,他们也有权获得表演者的报酬;音像制品的制作者为制作已经投入了成本,他们当然有权获得投入的产出。这么多的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就是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和组织出现的必然原因和基础,因为音像制品的利用上是根本不可能由每一个著作权人单独实现自己的那一部份收益的,原因也很简单,个人不可能具有这样的行使权利的能力。


  收费标准应该由谁制定?对于现在国家管理机关公布的收费标准,许多歌厅的营业者都表示了担心。笔者认为:首先,国家机关没有制定收费标准的权利,这是没有疑义的。因为收取使用费是民事主体之间的许可使用行为实现的一个因素;其次是收费标准总得确定,那么提出这个标准的最合适的主体当然也是权利人的代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确定收费标准的问题上,国家机关监管的重要问题是如何促使收费合理、而且不会影响娱乐业发展和消费者的承担能力,国家机关的公权只能促进建立一个合理的收费价格而不是自己来决定一个价格。歌厅的经营者完全有权利提出如何收费是合理的,例如如果认为按照包房收费不合理,那么按照营业额的比例收费是否合理呢?这在收费的试点中完全可以提出进行协商。但必须支付使用费是现实,这是不能协商的。


  收取的费用应当如何支配?笔者以为歌厅的营业者完全没有必要担心和参与这个问题的讨论。因为这个问题真正的关心者应该是所有与音像制品有关的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而歌厅的经营者不能摆出“这么多的钱不分配好,我们就不付钱”的态度来拒绝付费,因为这本来就不是歌厅经营者要关心的问题。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本次争论的焦点经过分析实际上就变成了,国家机关的公权力能否干预私权行使的问题了。在一般的情况下,公权力不应该干涉私权的行使,但音像制品等其他著作权的行使却不是。因为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如果没有公权的干涉,可能再过20年也未必能够实现音乐作品和音像制品权利人的权利,因为每个人的力量是不可能对抗一个娱乐产业的力量的;每一个人不具有这样如此大的能量,而公权的干涉不仅可以使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的权利实现,更重要的是在收益分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以及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协商方面要发生积极的作用,笔者和大家一起期待着。


法制日报 陈建民(作者系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