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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知识产权,保护音像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006-12-01 3588

      关于KTV的收费问题已经研究了很长的时间了,实际上这是一个再清楚不过的问题。《著作权法》在1990年实施的时候,就明确的规定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发行权、放映权依法受到保护。可以这样说,早在十几年前,这个问题就没有法律上的障碍,但是大家都习惯了免费的午餐,因此权利人的声音一直是太弱了,直至今天,我们终于看到了希望:KTV收费即将成为事实。


      但是在这样的时刻,我们听到了另外的声音:


      在一些主流城市和一些主流人群中,都对我们权利人授权的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收费行为予以拒绝。


      我们感觉到悲哀。


      我们认为,在这样的背景之外的历史使命是全社会都应该提高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意识。


      为了表达我们的观点,我觉得有必要对KTV这个产业的属性进行一些必要的探讨。


      我们认为,KTV这一行业是以内容的经营为招揽顾客的主要手段,是一个对内容有着强烈的依赖性的行业,因为没有内容,这个行业就没有生存的可能,从理论上来讲,对内容依赖性越强,就应该对内容付出越大的代价。


      同样的是,传统音像产品和无线音乐也都是靠内容来征服市场的产业,在这一点上,他们的性质是一样的,无一例外的是,他们使用的是内容,是艺术家的劳动。传统音像制品的发行方式是把录音制品做成磁带或光盘,通过发行公司和音像店来发行、销售;无线音乐发行是通过运营商搭建的平台来进行销售;卡拉OK则是把音乐产品MV通过KTV这个场所的播放来获得利益。三者除了形式和平台不同,本质上是一样的。


      所以说,KTV行业应该向权利人付费是不言自明的,那么接下来的问题是应该付多少费用?


      我们可以参照一下其他发行方式的计费标准:无线音乐发行版权所有者获得营业额的40%——50%,传统音像发行版权所有者则获得20%——30%。后者比前者的份额少,原因是传统音像发行的成本比较高,制作、运输、包装、仓储等,发行商增加了投入,当然获得更高的份额。而卡拉OK呢,每一家KTV都相当于一个小型发行商,考虑到装修、服务等方面的投入比较大,我认为,卡拉OK最合理的版费,应该是占营业额的10%。现在出台的规定,每个包间每天收取12元钱,其实已经远远低于10%,我们认为这个比例是合情合理的。


      至于有些KTV的从业人员提出每个包间每天只交1元钱甚至两毛钱,我们认为这实际上就是不想付钱的托词,试想KTV通常销售一杯饮料的价格就在二十元左右,难道唱了一天权利人的作品,只给一口饮料就打发了吗?这显然是很荒谬的。


      再有就是有人提出按包间收费的方式合理吗?


      合理。理论上当然存在更好的方式,但没有可操作性的方式根本就不值得考虑。包间当然有可能空置,但是否空置根本无法监督,在这种前提下,费用平摊就是最好的办法。


      还有针对一些KTV行业的从业者提出不用唱片公司拍摄的MV而自行拍摄视频,我们认为这实际上是想钻法律的空子,这种行为实际上是对法律的无知。我们看一下著作权法第39条的规定: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在这里,制作录像制品经过权利人许可是第一道坎,没有授权,就是侵权行为,你自行拍摄也是不许可的。譬如我们公司,对所有的歌曲作品都享有独占的权利,包括像《两只蝴蝶》、《你是我的玫瑰花》这样的K曲,任何人要想另行拍摄画面必须经过我公司的许可,否则就是侵权。因此,想费尽心机逃避付费的义务都是徒劳的,最为明智的办法就是要使用就付钱!


      最后我们还要强调: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代表著作权人收费,是受到了权利人的授权,因此它作为一个收费的主体肯定是适合的,任何一家唱片公司,都不可能与几万家KTV一一协商,那么谁来保护我们的权益?只有通过一个总代理人,而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就是这样一个总代理。


      总之,关于卡拉OK版权收费事件引起的争论,反映了社会上的一些不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一种心态。其实唱片公司和卡拉OK行业是唇亡齿寒的关系,前些年由于盗版的冲击,唱片行业非常萧条,也严重影响了卡拉OK行业的创收。只有保护好知识产权和著作权,让唱片行业真正地繁荣起来,卡拉OK行业才可能有更长远的发展!我们希望,通过这次的行动能使全社会提升保护他人的知识产权的意识,为KTV这个行业的经营者和内容提供商创造一个共赢的局面。


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 周亚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