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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修订的必要性

2009-06-09 2297

      近六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化,经济社会长足发展,文化科技日新月异,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逐步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广度和深度不断拓展。


  本次修订《实施办法》不仅是进一步完善著作权法律法规配套规章的要求,也是著作权行政执法实践的迫切要求。2004年12月28日和2006年5月18日,国务院相继颁布《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这两部行政法规为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设定了新的行政处罚种类、扩大了行政执法的范围、增加了行政执法的任务。2004年和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继联合制定并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这两个司法解释降低了追究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刑事门槛,对著作权行政执法部门向司法机关移送刑事案件提出了新的要求。近六年来,各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实践中遇到很多现实问题,其中有《实施办法》本身的不足,也有新技术尤其是数字技术迅猛发展带来的新问题,著作权行政执法从传统领域不断向新技术领域延伸。


  因此,有必要从上述实际情况出发,将现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新规定吸收到《实施办法》中,总结新技术条件下的著作权行政执法的经验,增加操作性规定,为规范著作权行政处罚行为、提高著作权行政执法效率提供法律保障。


  (新闻出版总署法规司  许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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