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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政策出台促进数字音乐原创内容产业的发展

2009-10-09 2819

      文化部为推动网络音乐发展与规范网络音乐经营,9月3日下发了加强和改进网络音乐内容审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要求,从事网络音乐产品的制作、发布、传播(含直接提供音乐产品链接方式)、进口等经营活动,须是经文化部批准设立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单位经营网络音乐产品,须报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或备案。
  由于音乐产业监管政策方面的漏洞,加上相关审批手段比较滞后,导致许多经营企业违规成本过低,阻碍了音乐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针对这种情况,文化部出台了加强和改进网络音乐内容审查工作的通知,具体的解读主要在以下方面:第一是明确划分了网络音乐的涵盖范围,确定了监管对象为基于互联网和固移通信网络传播的歌曲、乐曲、MV、Flash等。
  第二是针对现有互联网业务特点,创新了与之相匹配的审批技术系统,通过科技手段简化审批程序,节省了经营单位的时间和经济成本,也增强了网络音乐市场的规范和监管政策的可执行性。
  第三是对进口网络音乐报审主体进行强化管理。《通知》明确指出从 事网络音乐产品的相关经营活动,必须是经文化部批准设立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要求只有直接获得进口网络音乐产品独家且完整的在中国内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代理权的经营单位具备报审资格。
  第四是对进口音乐的网络交易规则进行了细分,并明确规定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网络音乐作品参照进口音乐报审体系进行报审。
  第五是首次明确音乐搜索服务属于网络音乐经营行为,经营单位要确保通过该种方式传播的是经文化部内容审查通过后投入运营的音乐产品。
  第六是重申网络音乐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对从事违法网络音乐经营活动和提供违法网络音乐产品的经营单位依法开展监管和查处工作。
  最后又从细则上规定了网络音乐经营单位要建立网络音乐内容自审制度,文化部门对网民自行编创和表演的网络音乐不进行内容审查,由经营单位负责审查,确保所提供的网络音乐内容的合法性。
  研究发现,随着互联网接入和无线音乐的普及,数字音乐消费经历了快速发展的初期阶段之后,市场收益绝大部分被营销渠道吸收,中国市场上庞大规模的数字音乐消费用户和音乐从业者收益下滑的矛盾开始凸显,由于不规范运作引发的官司也不断产生,此时,文化部出台加强和改进网络音乐内容审查工作的政策必将对相关产业带来深远的影响:就音乐创生环节而言,加强对网络音乐的规范和管理有利于加大对盗版音乐的打击力度,从政策层面为音乐创生环节享受自身创作的数字音乐收益分成提供有力保障。
  对音乐营销环节来看,此次出台管理政策明确认为互联网、固定和移动通信网络中传播的数字音乐均属于网络音乐监管政策适用对象,更重要的是,确定音乐搜索服务同属网络经营行为,搜索服务经营者必须保证其链接内容的指向合法性,完全针对现有数字音乐经营形态划分了责任属性,促使数字音乐营销模式进一步规范,从而让各种营销形态处于相对公平地位,进一步促进数字音乐多元化营销模式的平衡发展。
  从用户角度来看,一方面监管政策出台之后互联网盗版免费音乐大幅减少,用户不 得不去用更多的精力和手段去寻找目标音乐,另一方面,监管的加强也将促使音乐产业充分考虑经济收益和用户规模的平衡度,采取适当的商业模式和营销策略,在提升数字音乐的消费体验的同时尽量减少用户的使用成本。
  分析认为,相关政策的执行效果,取决于是否有适合市场发展的运营系统以及具有明显效果的违规处罚加以匹配,因此,在后续管理中,应该充分考虑包括用户端在内的整个数字音乐产业的利益链条,将相关收益和处罚加以科学化评估,根据网络音乐市场的变化情况不断加以补充和完善,提高相关产业产权保护意识和规范运作理念,从而既能促进数字音乐市场得到进一步规范和发展,又不会由于监管带来产业震荡而产生网络音乐市场萎缩情况。
  对音乐相关产业的建议一是要认真配合文化部的监管进行规范化运作,确保经营业务属于合法音乐作品;其次是业内互相之间进行协商并解决第三方或官方业务监管问题,以避免监管不清带来的分成矛盾;第三是要根据音乐类别确定诸如收益型、宣传型和广告型层次化产品体系,有效扩大受众;第四是根据不同细分用户对音乐消费特点进行手机音乐、磁带唱片、网络下载等各类介质的多元化营销,并根据不同的传播成本和商业模式提供优惠的组合套餐,通过提升消费体验性价比来降低网络音乐用户在监管政策出台前后的使用差异感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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