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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集体管理与著作权保护研讨会在京召开

2010-11-29 3516

    2010年11月5日,著作权集体管理与著作权保护研讨会在京召开。此次研讨会由国家版权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主办;参加人员有:国家版权局、国务院法制办、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各区县人民法院,四川省、湖北省等外省市法院相关负责人或法官,中国社科院和作者与作曲家国际联合会(CISAC)特邀专家,以及国内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代表和国内权利人代表约50余人。
    研讨会设定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关于权属的举证责任、非集体管理组织成员提起法律诉讼、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相关案件的赔偿标准、司法保护与促进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发展等几个议题。
    与会法官们结合司法实践重点对以下两方面的内容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并认真听取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建议和海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经验,一致表示将在现有法律框架下,通过司法实践支持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支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工作。
    一、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我国解决著作权纠纷最便捷、最有效、成本最低的方法。
    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司长王自强介绍,2001年10月27日,著作权法中明确了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法律地位。2005年3月1日,《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正式颁布施行,对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进行了细致而明确的规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市场需要而生,并非可有可无,需要全社会的支持。与会法官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性质及主要职能、在诉讼中的特殊性等问题进行了讨论。
    二、单个权利人维权获赔数额过高,致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陷入尴尬之中。
    由于目前已经生效的司法判决案例中,司法机关往往判定著作权侵权人向单打独斗的著作权人赔偿较高的赔偿额,单个权利人维权案件大量增加。著作权使用人在获得集体管理组织的许可后,仍然面临被非集体管理组织成员起诉的情况,使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陷入尴尬,对其正常开展的著作权许可工作造成了不利的影响。以卡拉OK领域为例,2010年,已向我会交纳著作权使用费的卡拉OK歌厅,又被著作权人告上法庭的案件,已经飙升至39件,与往年相比,呈逐年递增趋势。随着此类案件的增多,一些获得使用许可的经营者们已经开始拒绝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交纳著作权使用费,而是向此类诉讼的权利人交纳大笔赔偿金,以求息事宁人。
    我会副总干事马继超在会上发言表示,非集体管理组织成员的著作权人通过自行维权,不仅能够胜诉,而且可以获得比通过集体管理组织维权更高额的赔偿,使得越来越多的权利人通过单独维权获利。其结果将会导致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桥梁作用弱化,法院的案件量大大增加,司法资源被极大地浪费,相关产业背负巨大的诉讼成本和高额赔偿,难以得到很好的发展。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实践中,通过法律诉讼,旨在促使更多的使用人支付使用费,然后再向权利人进行分配,在权利人和使用者之间建立和谐的授权机制,与单个的权利人诉讼有本质的区别。以2008年为例,我会在北京起诉的100家卡拉OK歌厅侵权案中,70%都是通过和解结案。案件双方不但签订和解协议,还建立了著作权许可关系。这同时也促进了未被诉讼的歌厅积极与协会签约,促进卡拉OK版权工作的进展。从有利于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发展的角度出发,他建议:司法实践应区别对待集体管理组织提起的诉讼和单个权利人提起的诉讼,以推动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发展。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陈锦川认为,单个权利人维权获高额赔偿的现象导致的结果就是“会哭的孩子才有奶吃”,对著作权权利人普遍而言是不公平的。
    对于集体管理组织维权和个人维权这两种方式,国际作者和作曲者协会联合会亚太区总干事洪伟典认为,从各国对于著作权保护的经验来看,不鼓励个人著作权诉讼。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的周林也表示,我国如果从制度上建立起不鼓励个人著作权诉讼的模式,可以减少诉讼,有利于文化传播。
    此次研讨会的主要议题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尤其是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如何摆脱目前所面临的窘境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是音乐著作权界、文化产业界及司法界高度关注的问题。研讨会的顺利召开有利于加强司法保护对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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